带病投保能否获得赔偿?

   当今社会,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步加强,但远没有强到主动、积极去购买保险的地步。因此,大量发展保险代理人成为各保险公司不可或缺的推广保险渠道。可以没有学历,可以不用精通保险知识,只要能说会道,只要能够把保险卖出去,就是好的代理人。至于推销的过程是否规范,保险公司根本无从查起,有时甚至默许违规事件的发生。


代理人瞒天过海卖保险

   家住江苏省太仓市的陈艳秋是个苦命的女人,2007年与丈夫洪涛结婚,次年7月儿子陈洪呱呱坠地,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欢乐。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9年10月6日,儿子才一周岁时,丈夫洪涛突发疾病,入住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两个月才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胆结石。这两个月的时间里,陈艳秋医院、家里两头跑,备尝艰辛。虽然出院了,洪涛的身体已大不如从前,只能做些简单的家务活。陈艳秋只能祈祷丈夫身体能够逐渐好起来,她担心洪涛会旧病复发。
   陈艳秋的母亲姜桃柳也一直为女婿的病操心,时常打听些治病的偏方告诉女儿。李富华和姜桃柳同住一个村,她性格开朗,平日里能说会道,在一家保险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2012年初的一天,李富华拎着一袋苹果来到姜桃柳家串门,顺便向她推介各种保险。俗话说:巴掌不打笑脸人。姜桃柳虽然从来没想过要买什么保险,但李富华是同村人,又大妈长大妈短地叫得那么亲热,姜桃柳也客客气气地请坐倒水,耐着性子半懂不懂地听她讲解。当听到李富华有关重大疾病保险的介绍时,姜桃柳忽然提起了兴致,心里寻思:女婿的身体不好,这个保险买了应该有用。于是她立刻问道:“我的女婿有乙肝毛病,能不能买保险啊?”李富华问:“现在好了没有?”姜桃柳说:“基本好了,能不能买?”李富华给了肯定的回答。
   姜桃柳立刻和女儿陈艳秋说了买保险的事,陈艳秋也感觉很有必要为洪涛买份重大疾病保险。2012年大年初五,陈艳秋打电话给李富华,说想给洪涛买份保险。上午10点左右,李富华欣然开车来到洪涛家。到他家后,李富华告诉陈艳秋,交2000多元费用至少可得6万元保障,还附加一份住院医疗保险,补充报销社保的差额部分。陈艳秋觉得2000多元可以得到6万多元的保障,很划算,便点头表示买一份。于是,李富华拿出随身带着的投保单开始填写。
   对于填写的过程,事后李富华和陈艳秋有了不同的说法。李富华的说法是:她一边填一边问洪涛身体是否健康,洪涛说健康的,她就在是否患过相关疾病的框内打“否”的钩,填完以后她叫洪涛签字,他就在投保人、被保险人那里签的字。而陈艳秋的说法是,李富华根本就没有询问她,直接填好后就让签的字。
   不管谁说的是事实,反正结果是2012年1月30日,投保人陈艳秋为被保险人洪涛投保了国寿康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及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为2012年2月3日,每年的2月3日交纳保险费,交费方式为年交,受益人为儿子陈洪。国寿康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两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被保险人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间为1年。在这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单中,关于“是否患有或接受治疗肝硬化、肝炎、肝炎病毒感染、胆道感染等疾病”的病史询问项均勾选了“否”。


保险公司拒赔带病投保

   就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年的时候,洪涛又生病了。2012年12月20日,洪涛被送至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入院主要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其他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肝炎后肝硬化、脾肿大,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认为病情危重,建议转大医院治疗。12月21日,洪涛被送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经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食管下段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医院也表示已经回天无力。12月22日,洪涛不得不自动出院。当天,洪涛不幸在家中去世,死亡原因为上消化道出血。
   2013年1月,陈艳秋以陈洪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1月24日以洪涛属于带病投保为由,作出拒付保险金的通知,终止了保险合同效力,并告知投保人办理应返还的部分保险金相应手续。
   陈艳秋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果,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5000元。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坚称:陈艳秋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患有相应疾病,属带病投保,因此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理赔责任。
   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2009年10月6日洪涛的病历记录,被保险人洪涛患有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胆结石,而投保人在2012年1月30日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作为其配偶和被保险人本人却均未向保险公司告知,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如实告知义务。2009年12月,洪涛所患疾病好转出院,但实际未能治愈,应属带病投保,这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洪涛因病死亡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拒赔通知书并终止了合同效力,因此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理赔责任,故法院对陈洪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收到一审判决书,陈艳秋倍感委屈:我买的保险是保险公司代理人李富华代为办理的,能买不能买她应该比我清楚。陈艳秋表示立即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陈艳秋的上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争议焦点在于:陈艳秋、洪涛在投保时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进而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
   陈艳秋向二审法庭提供了2013年8月28日住在她家隔壁的亲戚陈成与李富华的手机通话录音,用以证明李富华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办理本案所涉保险时知道被保险人洪涛患有肝炎。
   针对该通话录音及相应的书面记录,保险公司认为:经向李富华核实,其确实与陈成通过电话,但录音模糊且不全面,且李富华明确其销售保险单时不知道洪涛带病投保。此外,录音中陈成存在诱导嫌疑。
   二审中,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通知李富华到庭,但李富华未能到庭。陈艳秋的证人陈成、黄乐、姜桃柳皆到庭作证。
   陈成陈述:他系陈艳秋的同姓亲属及邻居,洪涛买保险时他也在场。当时李富华问洪涛要不要买保险,看病可以报销的。他插嘴问,洪涛身体有毛病,经常吃药,有时还要住院,像洪涛这样有肝炎或糖尿病的人怎么办,能不能买保险?李富华问他“洪涛近几年有没有住过院”,他说:洪涛前两年住过院,肝功能不太好,基本好了以后就出院了,这两年没什么事。李富华说两年没事了,可以买保险了。当时,黄乐与姜桃柳也在场。
   黄乐是陈艳秋的隔壁邻居,她到庭陈述:在洪家她听见陈艳秋、姜桃柳问李富华:“洪涛有病的,一年到头吃药,买保险行不行?”李富华回答:不要紧的,现在已经好了。洪涛去世后,李富华在她店里和她说还有一笔6.5万元可以报销了。
   姜桃柳则告诉法官:第一次李富华来她家时,她说她女婿有乙肝毛病的,能不能买保险;李富华问现在好了没有,她说基本好了。李富华第二次来卖保险,她还是这样说的,说女婿常年吃药。
   对上述三位证人的证言,保险公司认为,李富华不在场,且三位证人与陈洪一方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亲爱的读者:这份带病投保的保单,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答案在本期找)(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