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的底线在哪里

   2014年,媒体舆论监督引发了两个名企与两家媒体的公开对垒。先是农夫山泉在京城某报几十个版面的舆论监督下宣布桶装水撤出北京市场,继而是360在上海打赢了与《每日经济新闻》的名誉权官司,上海法院开出了迄今为止的中国名誉权赔偿最高罚单。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周鸿祎怒了

   2013年2月26日,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接到舆论监测部门报告:一篇2.6万多字的《360黑匣子之谜——奇虎360“癌性基因大揭秘”》正被各大门户网站转载。网站载明这篇文章的来源是四川成都办的《每日经济新闻》。
   接着,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360的股票有异常波动。
   随后,一份当天的《每日经济新闻》报摆在周鸿祎案头。头版的标题是《360黑匣子之谜——奇虎360“癌性基因大揭秘”》。这个标题让周鸿祎微微一笑,自从创立360公司以来,各种泼脏水的事情太多了。他没有太在意,想随手翻了一下准备扔掉。不料,翻过头版之后他却愕然发现,这期报纸关于360公司的深度报道,竟然有整整五个整版。
   周鸿祎耐着性子读下去,文章对公司和周鸿祎的评价是:360现象,不仅对行业有巨大的破坏性,对互联网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力,更是对整个社会产生“癌性浸润”。外界基本上分为两个阵营,爱之者为之欢呼,恨之者为之切齿。而欢呼者,正是出于对其破坏性快感的获得,以及对其破坏过程中所呈现的“流氓特性”的认可。
   为了证明360这种“流氓特性”的存在,文章采用了虚拟的AB两人的对话:
   A:你知道你的电脑里有一根来自360的泄污管吗?V3通道!
   B:不知道这事。
   A:什么叫强奸?违背意志,强行插入,并且排射污物!这就是360的一贯行为。
   这组文章中的一句话,倒是引起了周鸿祎的共鸣:“酿制出一只青花瓷瓶,或许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精到功夫与时间,但破坏它,一锤子砸它,只需要一秒钟。”


再次发声引发质问:你是媒体还是打手?

   《每日经济新闻》是一家什么样的报纸呢?
   360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网络搜到了关于《每日经济新闻》简介:每日经济新闻报是第一份服务“企业人”为主的财经类日报。2004年创刊于上海,由成都商报社、博瑞投资集团、博瑞传播投资6000万注册成立的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编辑出版。曾经报道过专业性和冲击力都极强的全国重大独家财经新闻。
   分析完相关报道,360公司认为:必须以法律的方式维权。
   2013年5月6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受理了360公司旗下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起诉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闻公司)名誉权侵权一案。5月20日,又依法追加了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经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奇虎、奇智两公司是涉案“360安全卫士”“360安全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
   360公司的起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但出人意料的是,2013年7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发表了记者秦俑发自深圳的《360“棱镜门”: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样本”》一文。同样是大版面,同样是熟悉的匿名记者秦俑和“独立调查员”。同样是棱镜门、认证悬疑、涉嫌作弊等描述,再度吸引了读者眼球。
   针对后续报道,360立即发表声明:《每日经济新闻》再次制造虚假报道,严重侵犯了360的名誉权,360将进行追诉,并将追究任何转载该虚假报道的媒体的法律责任。
   360公司在声明中发出疑问:《每日经济新闻》频频进行这种不正常的报道,它到底是财经媒体,还是竞争对手的打手?


原被告各执一词,舆论监督对阵恶意侵权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三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后,2013年12月30日,此案公开审理。
   两原告诉称:每经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在其经营的《每日经济新闻》第1996期第1-5版发布《360黑匣子之谜——奇虎360“癌性基因大揭秘”》系列专题报道(以下简称涉案报道),在未经采访原告的情况下,以匿名记者引述匿名人士和原告竞争对手言论的方式,用大量的篇幅来污蔑原告旗下多个产品的安全性,涉案报道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
   被告每经公司辩称:发布涉案报道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虚构,并无不当。一是每经公司通过咨询和走访,合理相信原告软件存在技术问题并进行专题报道,目的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主观上没有过错。二是首次报道的内容有公证书等证据证明相关技术问题确实存在,转载内容均有相应依据,评论亦不构成侵权。新闻媒体发表批评性文章,只要文章内容符合事实,就不应构成侵权,即使言辞激烈,亦属于媒体正当行使监督批评权。
   被告经闻公司辩称:涉案报道是依法履行媒体监督职能而采编的质疑、批评性报道,未超出媒体监督的合理限度;涉案报道涉及的主要事实属实不构成侵权;经闻公司仅是涉案报道的网络转载者,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冷静审视,是什么样的报道引发这起官司

   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涉案报道,引发了这起赔偿数额最大的名誉权官司呢?涉案报道分为开篇综述、技术篇与商业篇,其中技术篇包括3篇专题报道,商业篇包括4篇专题报道。
   在开篇综述中,以奇虎360所有APP产品被苹果全面下架为引,称“360的CFO亲赴美国负荆请罪”。用“确定性口吻,称:360的成功,更重要的在于其‘创新型破坏’:破坏才是目标。”“360发家于‘360安全卫士’‘360安全浏览器’,而这两款产品甫一面市,便携带了这家公司的癌性基因:以违反‘最小特权原则’为基石而构建。”
   技术篇包含了《360:互联网的癌细胞》《360产品内藏黑匣子:工蜂般盗取个人隐私信息》《360后门秘道:“上帝之手”,抑或“恶魔之手”?》3篇专题报道。记者描述了与独立调查员沟通交流以及相约“将360在幕后所做的一些难以见光的行为,在网上重新演绎一遍”的过程。并称国内几家互联网巨头包括腾讯、百度均以安全为由禁止使用360产品,继而提出安全质疑。
   在《360后门秘道:“上帝之手”,抑或“恶魔之手”?》一文中,评价“360 非常异类,许多行为不仅是反安全的,甚至是‘反人类的’。”
   商业篇包括《360:互联网的“一枝黄花”》《360生意经:圈地运动与癌性扩张》等4篇专题报道。引用自由评论人瞬雨的观点称:“360董事长周鸿祎一直强调‘破坏性创新’,这正是‘一枝黄花’的最好注解。”引用独立调查员的表述:“360有两条‘成功密钥’,一是以‘民事诉讼8连败’的发展模式,先踩法律底线,以求   先发展;二是以安全和免费名义‘绑架’用户,然后以安全裁判员的身份,展开‘竞争’。”此文还指出360在移动端的“癌式扩张”做法。
   文章最后称:“360的‘两个粗暴’,是中国互联网的‘毒瘤’,不除‘毒瘤’,中国互联网必死。”


法庭开打证据战,唇枪舌剑各不相让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两原告提供了83份证据。主要包括:涉案报纸原件证明被告侵权;多份国家权威机构的检验报告,证明涉案软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多份证据证明涉案报道预设立场,恶意诋毁侮辱原告及其品牌和产品。原告还提供了一系列相关法院的判决书及媒体报道,证明遭到其他竞争对手恶意诋毁“后门”等问题,胜诉后经过媒体报道而为社会所公知。原告还提供了涉案报道导致360品牌、广告费、协议撕毁等损失的评估报告,以及使用具有明显倾向性的片面报道恶意攻击原告的证据。
   两被告向法院提供37份证据,主要包括:引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版权局网站的文章,证明奇虎公司存在多种不正当行为,受到北京市工商局行政告诫和国家版权局要求360进行整改。多份瞬雨、万涛、李铁军等证人的证言,证明涉案报道中所表述的评论观点均来自本人。以及腾讯、百度、宝钢等公司内部禁用360全系产品的报道,证明涉案报道均有采访依据和来源。
   另外,两被告还提供多份证据,证明360服务器被攻破,导致大量有用户名和密码的隐私数据外泄。还提供了65分钟的视频文件和《关于360安全浏览器“暗藏后门”证据的独立检测报告》,证明360安全浏览器存在“后门”。
   法庭上,原被告在质证意见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唇枪舌剑,各不相让。基本上只有三个字:不认可!


辨法析理,法官一一破解争议焦点

   面对一篇2.6万字的专业性很强的文章,面对百余份各执一词的证据,必须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一一破解之后才能抽丝剥茧、找到正确的方向。为此,合议庭总结出了八大争议焦点,逐条进行了辨法析理。
   法院认为,涉案报道从大标题到小标题,整篇报道具有强烈批判立场。报道中还使用了“癌性基因”“网络社会的毒瘤”“反人类”等明显贬义的词汇语句,带有强烈的主观感情色彩和尖锐的攻击性,存在明显主观恶意,构成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在技术问题上,涉案报道中的事实来源缺乏权威性。而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过国家专业机构的认证,更具权威性。在此基础上以确定性、批判性口吻陈述相关结论,是对片面事实的夸大,对原告的商业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法院没有认定涉案报道存在恶意威胁、恐吓原告消费群体以及精心设计全面损害原告名誉。  
   2014年9月,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是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销售涉案报纸,删除每经网涉案报道及授权转载链接;二是两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50万元;三是两被告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向原告道歉。


法官说法:媒体监督没有法律豁免权

   对于这起影响巨大的名誉权官司,本案审判长王嘉俊认为:被告作为媒体有代表公众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法律保护的是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即媒体所持的立场应是客观中立的、所作的评论应是诚实善意的。而本案的涉案报道,显然已经超出了善意的公正评论的范畴,俨然是站在原告竞争者的角度对原告作出贬损描绘。即使不考虑评论所依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这些评论也对两原告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新闻媒体在行使自己的舆论监督权时理应更加严谨、客观,恪守职业道德底线,从而避免新闻报道侵权的发生。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