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重大的判决书(上)

-- ——﹁两案﹂判决书
   这不是一份“伟大”的判决书,因为它似乎还没有经受时间的检验。但它又的确是一份“重大”的判决书。1980年,中国的法制在几乎是全军覆灭的情况下,刚刚恢复不久的最高法院却迎来了一件重大的审判任务。这件审判任务之重大,直到今天我们也无法望其项背。这就是“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首犯”,史称“两案”。因为有了这场重大的审判,也就有了下面这份重大的判决书。
   被告人江青,女,现年六十七岁,山东省诸城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副组长,中共第九、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现在押。
   被告人张春桥,男,现年六十三岁,山东省巨野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副组长,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上海市革命委员会主任。现在押。
   被告人姚文元,男,现年四十九岁,浙江省诸暨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成员,中共第九、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现在押。
   被告人王洪文,男,现年四十六岁,吉林省长春市人。原任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现在押。
   被告人陈伯达,男,现年七十六岁,福建省惠安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组长,中共第八、九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现在押。
   被告人黄永胜,男,现年七十岁,湖北省咸宁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现在押。
   被告人吴法宪,男,现年六十五岁,江西省永丰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现在押。
   被告人李作鹏,男,现年六十六岁,江西省吉安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海军第一政治委员。现在押。
   被告人邱会作,男,现年六十六岁,江西省兴国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总后勤部部长。现在押。
   被告人江腾蛟,男,现年六十一岁,湖北省红安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部队空军政治委员。现在押。 
   这个案件被很多人误称为审判“四人帮”案,这是不对的。因为它审判的是两个犯罪集团:林彪、江青,不止是“四人帮”,但人们总是习惯地称为审判“四人帮”。天津高院有一个法制教育基地,其中有一幅浅浮雕,描绘的就是这次审判。但上面只画了四名被告人站在法庭上,连法院自己都这样,可见这个误会有多深。
   现在人们习惯于对一切官方的说法怀疑,这也使很多人对这个判决认定产生了许多疑问,尤其集中在对“九·一三”事件的认定上,所以也就对这份判决书颇不以为然。但今天看起来,这份判决书固定下来的东西,远比存疑的部分大得多。它对文革的鞭挞,对法制精神的重塑,都是起到了重要作用的。我们今天许多关于文革的认识,都是靠这次审判确定下来的。
   看看这些被告人吧:一个党的副主席、四个政治局委员、一个总参谋长、一个海军政委、一个空军司令。今天我们法院审理的最大官员不过是政治局委员,怎能与这次审判相比?何况,这里面还有“伟大领袖”的妻子。
   这十个人,五个算江青集团的;五个算林彪集团的。其中陈伯达和江腾蛟比较特殊,王、张、江、姚是“四人帮”没有问题,黄、吴、李、邱也是五虎上将。但陈伯达究竟应该算江青集团还是林彪集团呢?不大好划分。尤其是江腾蛟,级别太低,仅仅是个地方部队的政委,与这些“大官”们明显不在一个级别。把他算成被告似乎有凑数之嫌,好像是为了凑十个被告。在重大审判中,这也不乏先例。但也有一种可能,是江腾蛟非来不可,因为江腾蛟是真正打算动手杀死毛泽东的人。按刑法讲,已经实际着手进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已经是切切实实的杀人未遂了。把他和黄、吴、李、邱这几只蚂蚱穿成一串儿,更能坐实他们的反革命罪行,特别是与571工程的关系。
   说说这篇判决书的结构吧。如此宏大的背景,将如此复杂的问题说清楚,并不容易。这篇判决书看起来复杂,但仔细分析,它的结构还是相当规整的。它分为总说和分说两个部分,总说讲集体罪行,分说讲个人罪行。先说这两个犯罪集团在整个文革期间整体的罪恶行径,再说每个被告人个别的罪行。比如上海的康平路武斗,既作为了集体罪行,也作为了直接参与人张春桥、王洪文的个人罪行。再比如陈伯达制造的“冀东惨案”,在总说中提及了,在分说中也提及了,不过更加详细了。
   整体的罪行也分“级别”排列。按照国家主席、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军队干部、中央各部和地方的领导、一般干部群众和社会知名人士的顺序排列。国家主席一段只有刘少奇一个人,政治局委员则有彭德怀、叶剑英、贺龙、罗瑞卿、陆定一分享;中央委员中则只提及了煤炭部长张霖之一人。何以他能享受如此“殊荣”?不是什么好事:他被造反派活活打死了!他是文革中第一个被打死的部级干部,当时在领导干部中间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再向下看,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群众,能在这份判决书中出现名字的被迫害者,大多数都是已经死亡的!
   有两件事情讲得极为详细:一是“九·一三”事件;二是四人帮的上海叛乱。与迫害几个老干部、搞几场批斗会不同,这两件事情是你死我活的“图穷匕首见”,也是证明两个反革命集团罪大恶极的有力证明,故而重点详述,其中尤以“九·一三”事件为全篇的最高潮。判决书对这个事件描写之详细,超出了一般的预想。但因为它本身情节的戏剧化,跌宕起伏,读来极为吸引人。
   “……林彪反革命集团的谋杀计划失败后,林彪随即准备带领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等人南逃到他当时准备作为政变根据地的广州,图谋另立中央政府,分裂国家。根据林彪的命令,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胡萍安排了南逃广州的飞机八架,于9月12日将其中的256号专机秘密调往山海关供在北戴河的林彪、叶群、林立果使用。当晚10时许,周恩来总理追查256号专机突然去山海关的行动,命令将该机立即调回北京。胡萍一面谎报256号专机去山海关是飞行训练,并伪称飞机发动机有故障,拒不执行调回北京的命令;一面将周恩来总理追查飞机行动的情况报告周宇驰。周宇驰随又报告了林立果。当晚11时35分和13日零时6分,李作鹏两次向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下达命令时,将周恩来总理关于256号专机必须有周恩来和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飞行’的命令,篡改为‘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9月13日零时20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已经发现当时情况异常,打电话请示李作鹏: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这时李作鹏仍然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致使林彪、叶群、林立果得以乘256号专机叛逃。林彪得知周恩来总理追查专机去山海关的情况后,判断南逃广州另立政府的计划已不可能实现,遂于13日零时32分登机强行起飞,外逃叛国,途中机毁人亡。”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