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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沉睡条款 让失职父母走开》专题报道之五
少年事 国家事
-- ——少年司法30年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极易受到伤害。因此,在他们的背后有一支强大的力量,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少年立法、司法等各领域不懈奔忙,他们就是“少年司法人”,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实践, “少年司法”渐成体系,立法亦有建树。
曾经有一项调查显示,近七成网友认同撤销不能履职监护人的监护权。2014年年中就曾有这样的声音传出——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指导意见即将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对监护权如何调整、转移、恢复都将作出明确规定。
2014年11月25日,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年座谈会暨第三届少年审判论坛在上海召开。会议上,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透露,指导意见将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文,“几家已经商量定了,很快要下发”。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方芳介绍,本次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研究,就是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这一制度将加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法律程序剥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我国在法律上确立强制剥夺失职家长监护权制度历时已达20多年,然而,规定模糊、覆盖不全、未落实各部门责任、缺乏撤销后未成年人的权利救济等因素,导致该制度严重缺乏操作性,相关法律一度被沦为“僵尸”条款。
经过多方努力,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随后,在四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分别介绍了《意见》的有关情况。
胡云腾指出,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对儿童工作提出了专门要求。但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时有发生,近来媒体不断报道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成为当前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对此,中央领导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这是国际准则。而我们的做法通常是批评父母。政府做得不是过多,而是太少。”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提起南京女童饿死事件时说。
在传统观念上,儿童问题一直被视为“家事”而非“国事”。此《意见》不止激活了一条法律,更是一次执法的变革,它是对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变革。它的实施,再次提醒了人们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国家应负的重要责任。
《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监护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意见》的公布施行,标志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协作配合方面又取得了新的进展,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探索向更高层次迈进了一步,对于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将散见于各部门法中的保护制度贯穿起来,将法律赋予各机关的权责集中起来,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更细化、更符合现实需要的解释。如规定撤销监护权的具体情形、程序,人身保护令实施程序等。
然而,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远不止于此,现实社会中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探讨也是法治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少年审判制度也在多年的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地成长着。
30年来,少年法庭立足审判,为少年司法事业的持续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创新,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被最高法院誉为“这是一个新生事物”,被法学专家誉为“对新的法律框架的追求和对成人司法模式的突破”,被人民群众誉为“为孩子撑起的法律保护伞”,被新闻媒体誉为“特殊的希望工程”,并受到联合国官员“符合国际准则精神”的赞誉。
随后,很多大城市都建立了少年法庭,最高法院虽然没有成立专门的少年庭,但于1994年设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加强对各地方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指导。
盘点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向媒体宣布,全国法院共有少年法庭2300余个。
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以来,人民法院始终把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审判制度作为少年法庭工作的目标。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17个中级法院试点,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工作,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从单纯刑事案件,发展到同时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
12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选择32个中级法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试点,试点法院扩大到除西藏拉萨以外的所有省会城市中院,推动了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审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013年4月11日,全国首家高级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主要职责是审理二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
30年的理论和实践,到今天,少年法庭法官已经成为养成未成年人良好道德品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全国法院少年法庭30年座谈会暨第三届少年审判论坛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强调,30年来,少年法庭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发展壮大,现已发展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机构。少年法庭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形成了多元化少年法庭审判组织格局,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少年法庭审判队伍,创立、发展了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树立了人权司法保障的良好国际形象。
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寓教于审”的工作方法,积极开展庭前、庭中和判后教育感化工作,创造出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执行方式。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趋成人化和低龄化,性侵害、家庭暴力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易发多发,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呼声日益强烈,少年法庭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
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少年司法体制的探索与创新一直都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课题。30年来,我国少年司法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很多实务人员越来越发现,我国的少年司法建设也像一个成长中的“孩子”,需要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所有成年人的热心扶持。
在全国法院少年法庭30年座谈会暨第三届少年审判论坛上,周强院长要求,要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立足少年审判职能定位,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以维护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权益和矫治、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为切入点,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及各项延伸工作;要依法审理各类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依法严惩拐卖儿童、组织儿童乞讨及猥亵、强奸儿童等刑事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抚育、监护、探视等各类民事案件,积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执行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要以审判为中心,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开展判前、判后延伸工作,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工作。
30年的努力,少年司法改革正日益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从30年来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实践来看,少年司法改革的这一社会效应已经让司法机关有所感受。
对于少年司法改革,河南高院院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立勇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少年审判的改革阻力较小,可以先行先试走在司法改革前列。
他认为,少年司法的法律应该进一步完善,在刑法的修订中应该考虑未成年人量刑的规定,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少年审判中的适用。司法实践中,青少年犯罪一般都会认罪,但是如何从轻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导致各地从轻的幅度不同。
其次,现在还没有少年司法的专门程序,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专门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些程序规定,如社会调查制度、亲属会见等,但不具体也不详细。民事诉讼法还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规定,没有针对少年的特殊审判程序,难以在程序上对青少年给予更大的保护。所以,应立法专门制定有关少年司法的法律。
一直在少年司法领域有着发言权的本杂志总编辑刘桂明认为,少年司法制度改革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理论研究深与浅的问题、机构改革快与慢的问题以及案件处理宽与严的问题。他最关注的是少年审判组织机构的改革问题。他说,在少年审判组织机构问题上改革到位了,就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树立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良好形象。
以少年权益最大化和少年权益优先为原则的司法保护理念正在逐步地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纳并执行着。在少年司法领域奋斗着的工作者在一步步地实现着他们的理想,更有着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加入到这个群体之中。一切为了孩子,这是这个领域中所有人的信念。
完美的制度是不存在的,需要制度的执行者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在少年司法中,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有一个孩子站在法律的门前等待着属于他们的未来。
“僵尸条款”终复活
近几年,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尤其是受到来自亲生父母侵害的案例,频频上演。“南京饿死女童案”发生后,失职父母监护权如何变更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曾经有一项调查显示,近七成网友认同撤销不能履职监护人的监护权。2014年年中就曾有这样的声音传出——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指导意见即将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对监护权如何调整、转移、恢复都将作出明确规定。
2014年11月25日,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年座谈会暨第三届少年审判论坛在上海召开。会议上,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透露,指导意见将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文,“几家已经商量定了,很快要下发”。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方芳介绍,本次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研究,就是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这一制度将加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法律程序剥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我国在法律上确立强制剥夺失职家长监护权制度历时已达20多年,然而,规定模糊、覆盖不全、未落实各部门责任、缺乏撤销后未成年人的权利救济等因素,导致该制度严重缺乏操作性,相关法律一度被沦为“僵尸”条款。
经过多方努力,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随后,在四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分别介绍了《意见》的有关情况。
胡云腾指出,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对儿童工作提出了专门要求。但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时有发生,近来媒体不断报道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成为当前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对此,中央领导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这是国际准则。而我们的做法通常是批评父母。政府做得不是过多,而是太少。”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提起南京女童饿死事件时说。
在传统观念上,儿童问题一直被视为“家事”而非“国事”。此《意见》不止激活了一条法律,更是一次执法的变革,它是对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变革。它的实施,再次提醒了人们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国家应负的重要责任。
《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监护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意见》的公布施行,标志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协作配合方面又取得了新的进展,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探索向更高层次迈进了一步,对于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将散见于各部门法中的保护制度贯穿起来,将法律赋予各机关的权责集中起来,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更细化、更符合现实需要的解释。如规定撤销监护权的具体情形、程序,人身保护令实施程序等。
然而,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远不止于此,现实社会中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探讨也是法治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少年审判制度也在多年的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地成长着。
前30年 日益完善的少年审判制度
我国从第一个少年法庭建立至今,少年审判已经走过了30年的历程。上海是中国大陆少年法庭的发祥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自1984年10月率先成立至今已经30年。30年来,少年法庭立足审判,为少年司法事业的持续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创新,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被最高法院誉为“这是一个新生事物”,被法学专家誉为“对新的法律框架的追求和对成人司法模式的突破”,被人民群众誉为“为孩子撑起的法律保护伞”,被新闻媒体誉为“特殊的希望工程”,并受到联合国官员“符合国际准则精神”的赞誉。
随后,很多大城市都建立了少年法庭,最高法院虽然没有成立专门的少年庭,但于1994年设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加强对各地方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指导。
盘点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向媒体宣布,全国法院共有少年法庭2300余个。
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以来,人民法院始终把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审判制度作为少年法庭工作的目标。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17个中级法院试点,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工作,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从单纯刑事案件,发展到同时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
12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选择32个中级法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试点,试点法院扩大到除西藏拉萨以外的所有省会城市中院,推动了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审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013年4月11日,全国首家高级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主要职责是审理二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
30年的理论和实践,到今天,少年法庭法官已经成为养成未成年人良好道德品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全国法院少年法庭30年座谈会暨第三届少年审判论坛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强调,30年来,少年法庭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发展壮大,现已发展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机构。少年法庭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形成了多元化少年法庭审判组织格局,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少年法庭审判队伍,创立、发展了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树立了人权司法保障的良好国际形象。
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寓教于审”的工作方法,积极开展庭前、庭中和判后教育感化工作,创造出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执行方式。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趋成人化和低龄化,性侵害、家庭暴力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易发多发,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呼声日益强烈,少年法庭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
又30年 指日可待的少年司法改革
30年间,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筚路蓝缕,硕果累累。三十而立,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征程,少年司法事业又迎来了新的起点。而改革,尤其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也成为热议的话题。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少年司法体制的探索与创新一直都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课题。30年来,我国少年司法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很多实务人员越来越发现,我国的少年司法建设也像一个成长中的“孩子”,需要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所有成年人的热心扶持。
在全国法院少年法庭30年座谈会暨第三届少年审判论坛上,周强院长要求,要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立足少年审判职能定位,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以维护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权益和矫治、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为切入点,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及各项延伸工作;要依法审理各类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依法严惩拐卖儿童、组织儿童乞讨及猥亵、强奸儿童等刑事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抚育、监护、探视等各类民事案件,积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执行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要以审判为中心,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开展判前、判后延伸工作,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工作。
30年的努力,少年司法改革正日益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从30年来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实践来看,少年司法改革的这一社会效应已经让司法机关有所感受。
对于少年司法改革,河南高院院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立勇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少年审判的改革阻力较小,可以先行先试走在司法改革前列。
他认为,少年司法的法律应该进一步完善,在刑法的修订中应该考虑未成年人量刑的规定,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少年审判中的适用。司法实践中,青少年犯罪一般都会认罪,但是如何从轻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导致各地从轻的幅度不同。
其次,现在还没有少年司法的专门程序,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专门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些程序规定,如社会调查制度、亲属会见等,但不具体也不详细。民事诉讼法还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规定,没有针对少年的特殊审判程序,难以在程序上对青少年给予更大的保护。所以,应立法专门制定有关少年司法的法律。
一直在少年司法领域有着发言权的本杂志总编辑刘桂明认为,少年司法制度改革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理论研究深与浅的问题、机构改革快与慢的问题以及案件处理宽与严的问题。他最关注的是少年审判组织机构的改革问题。他说,在少年审判组织机构问题上改革到位了,就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树立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良好形象。
以少年权益最大化和少年权益优先为原则的司法保护理念正在逐步地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纳并执行着。在少年司法领域奋斗着的工作者在一步步地实现着他们的理想,更有着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加入到这个群体之中。一切为了孩子,这是这个领域中所有人的信念。
完美的制度是不存在的,需要制度的执行者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在少年司法中,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有一个孩子站在法律的门前等待着属于他们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