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沉睡条款 让失职父母走开》专题报道之四

被带离父母的孩子何去何从?

   在我国,频频发生的父母虐待年幼子女案件每每见诸报端都令人痛彻心扉。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近几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300起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事件进行研究发现,86.33%的案件是家长施暴,其中亲生父母施暴占76%,即近八成暴力竟来自孩子的亲生父母。这一残酷事实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了《意见》,规定了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的带离制度、民政部门的临时监护制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和内容、当事人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程序等。
   以往基层公安机关面对类似未成年人遭受家庭伤害时,除非出现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往往只能以批评教育了事。现在《意见》规定了公安机关接到涉及监护侵害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
   长期研究未成年人保护的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在《意见》出台后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以往发生的案例中,包括南京被饿死的两个女童,最大的问题就是孩子没有被带离危险场地,或者继续遭受暴力,或者继续忍受饥饿。所以说,处理类似孩子受到家庭伤害案件时首先要考虑到孩子的安全。”
   身心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被带离危险场地,谁来照顾这群可怜的孩子?这也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


谁来照顾孩子?

   以往基层公安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最大的顾虑就是如果追究了侵权监护人的责任,那么谁来照顾孩子?由于很多亲属甚至基层民政部门都不愿意照管,为了避免孩子无人照管,公安一般也就是批评教育,这事实上导致了违法者很少受到处罚。
   此次《意见》的第三部分涉及了未成年人的临时安置问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采取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者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并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感情抚慰等服务。” 
   《意见》中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什么样的组织?
   传统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往往就是照料孩子,但对孩子遭受监护人伤害的案件如何处理缺乏关注。《意见》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三项新的职责:教育辅导、调查评估与集体会商。
   政府干预不仅是处罚父母,还包括提供有效服务来消除导致家庭伤害的因素,从而为孩子建设健康友好家庭,因此政策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对监护人开展监护指导、心理疏导等教育辅导工作”。建议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类似工作。
   不仅如此,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基本情况、监护情况、监护人悔过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进行调查评估。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及后续表现情况应当作为调查评估报告的重要内容”。
   最重要的是,“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学校以及未成年人亲属等进行会商,根据案件侦办查处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报告和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等情况,并征求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意见,形成会商结论。”经会商认为危险状态已消除,监护人能够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可以领回孩子;经会商认为监护侵害行为属于本意见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意见》第36条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谁来担任监护人的问题,其中明确了两点:首先就是法院要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来确立新的监护人;其次,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这种政府“兜底”的制度同样解除了法院判决此类案件时的后顾之忧。


有规可依,让审理不再摸石头过河

   2014年7月4日上午,福建省首例也是国内公开资料中的唯一一例,因母亲不履行监护职责,长期对儿子进行虐待,经教育不改而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法院第一审判庭敲槌落幕。
   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丽某多年来与儿子小龙两人一直生活在垃圾满屋的一处土房子内。林丽某早出晚归,几乎对小龙不管不问,致使儿子常常挨饿,午饭全靠邻居施舍。近五年来,林丽某还经常用火钳鞭打小龙,用剪刀剪伤孩子的耳朵,甚至用菜刀多次割伤孩子后背。
   2013年8月中旬,年仅10岁的小龙的遭遇被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青少年阳光服务中心主任许如金和三级团委工作人员以及妇联、派出所等与当地记者一起探访了小龙,不仅对林丽某开展说服教育,还为他们捐款1万元。
   怎奈林丽某屡教不改,不少村民举报她后来还是经常殴打小龙,殴打完还自己联系媒体,好心人再来捐款。2014年初,在当地团委、公安、妇联、村委会、学校等各方见证下,林丽某保证不再打孩子,并签字画押。妇联又给林丽某送了一笔慰问金。
2014年5月29日夜,林丽某恶性不改,再次殴打小龙致其惨叫连连。邻居报了警,榜头镇派出所民警出警,将林丽某羁押,处以行政拘留15天。小龙被临时送往莆田市救助站,由团市委安排志愿者轮流看护。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委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林丽某对其儿子小龙的监护人资格,将之移交给村委会。
   7月4日上午9时,仙游县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开庭审理此案。上午11时许,法官当庭宣判,撤销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梧店村村委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这起案件在刚立案时就让仙游县法院的法官为难地抓破了头,撤销监护人资格,“以前也没有这个先例啊!”民法通则又规定的过于简单: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只增加规定了起诉的条件,即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并且后面提到的申请起诉主体——“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都未作具体规定。最重要的是,撤销父母的监护权以后,孩子由谁来管,送到哪儿去都未涉及。
   好在这个案子,团市委跟村委会表示,村委会作监护人,但市里会代管,小龙的后续生活有了保障。
   2015年1月7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一起相似的案件: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受害女童小玲父亲邵某、母亲王某法定监护人监护权,并另行指定合适监护人。
   铜山区民政局在起诉材料中称,受害女童小玲今年10岁,父亲邵某因性侵该亲生女儿于201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目前正在服刑。母亲王某是河南农民,自小玲1岁时随父回徐州生活后一直没有来往,性侵案发后也对小玲不闻不问,构成实质上的遗弃。目前,小玲暂随当地一热心村民生活。
   两个案子乍一看有很大相似,不同处在于立案时间点。后者是适用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来,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案件。如果说仙游案中的保护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人员是摸着石头过河,那么相比之下徐州市铜山区保护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者在《意见》出台后面临的压力与困难明显降低,这也意味着那种面对孩子在家庭遭受严重伤害而无可奈何的局面终告结束。


新规的颁布只是开始

   《意见》的颁布开启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的起点,但并不是政策发布了,现实问题就都好解决了。政策与我们的目标之间还有很远的距离,这需要很多人持续不断地作出努力。
   佟丽华告诉记者,当前基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力量过于单薄,一些基层民政部门对这项工作存在畏难情绪,既有专业知识、服务意识等方面因素,也有客观条件限制。当前我国救助站有1891个,基本覆盖了所有地市级城市,但很多县里还没有救助站,专门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只有274个,很多县域的救助机构,一般只有3名左右工作人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应该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社会领域有更多的资金投入,所以专业人员建议至少应该保障每个县有一家救助机构和相应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业人员。
   在民政等部门办理监护人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中,不论是教育辅导、调查评估等工作,还是调查取证、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以及诉讼过程,都需要大量专业儿童保护社工和律师的参与。可以说,当前的社会专业力量并不发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组织。从推进儿童保护事业发展的角度看,民政部门应该整合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尽快培育、发展专业的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培养、发展专业的儿童保护社工和法律人才。
   另外,《意见》虽然规定了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但这只是一个倡导性的条款,发布《意见》的四个部门很难在《意见》中规定不举报的法律后果。那么在监护人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权益时,政府相关部门如何及时发现以采取后续干预措施?如果不能发现,依然难以有效保障孩子权益。
   民政部在前期一些地方的试点工作中,主要是依托当地居(村)委员会开展了大量排查工作,取得了很好成效。佟丽华建议继续发挥各地居(村)委员会的排查功能,以及时把权益受到监护人严重侵害的案件情况反馈到政府相关部门。
   除此以外,不少从事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人员也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调研,就具体制度的落实给以指导。《意见》在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受理、审理等方面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基层法院基本可以参照执行。但公安机关的全面调查、应急处置,民政部门的临时安置、教育辅导、调查评估、集体会商、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对虐待案件提起诉讼等制度,在工作中如何具体落实,可以说不论是基层单位,还是国家有关部门都还缺乏具体经验,这需要有关部门结合工作的推进和案件的办理,尽快总结经验,出台更具体的操作性文件。
   尽管《意见》具有重大的历史性意义,但这只是一个起点,很多制度本身还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不论是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还是社会各界,都应当清醒认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挑战,秉持一颗爱心,为保障那些处于困境中的孩子健康成长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