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诺放弃社保的提出离职能否要求补偿金?
作者: 时间:2019/2/2 11:22:09 字体【
小 中 大】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HR,我公司在2016年年初通过校招招聘了一名销售人员。入职后,该员工提出将社保的金额直接支付于他,我公司同意了他的请求并让他签订了自动放弃社保的承诺书。但今年1月,该员工忽然以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我们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我公司要应诉。请问:我们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江苏 王丹
王丹读者:
您好!关于放弃社保声明的效力以及员工能否在事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全国性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各地裁判的尺度也不相同。就江苏省而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江苏地区的裁判观点是员工自身不愿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