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智胜

-- ——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巧施“暗度陈仓”计,追偿不当得利款
被骗弱势单身女,依法收回“购画钱”(下)

  代理艺术:
  本案的精彩之处,是面对被告冯某军设下的巧妙骗局,作为代理律师,我方为原告陈某娣精准地设计了一个更加巧妙的诉讼策略:既不以索要返还合伙投资经营款的合同纠纷案由提起诉讼,更不直接以索还被骗购画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提起诉讼,而是先以付款凭据追讨“不当得利”的纠纷案由提起诉讼,直接要求被告冯某军返还其不当得利钱款。
  一开始,我们为委托人——原告陈某娣拟定的起诉状,只是概略地陈述了被告冯某军获取原告陈某娣15万元巨款的事实,并未清晰地定性其行为是属于合同违约或合同欺诈或显示公平,但明确地强调冯某军获得陈某娣这15万元巨款既不具有事实理由又不具有合法性——这是一笔既非法定又非约定的钱款,凭什么就从陈某娣的账上白白地到了你冯某军的账上?
  一大笔钱款的转账,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又没有合理的事实约定,我方简单紧扣相关法条界定的不当得利属性提起诉讼。及至审案法官调查审理时,我们紧追并锁定被告冯某军答辩时自认的与陈某娣系“恋爱”男女朋友关系,引导冯某军自己清楚地陈述两人互相交往的详细事实与画作“买卖”的经过事实。而后,在庭审调查中通过详细质问明确冯某军的教育背景,与陈某娣未受过任何高等教育、文化不高的事实,以这种对比突显出被告冯某军身为高学历高智商之专业人士与原告陈某娣为低学历无经验之普通民众之间的强烈反差,反衬出被告冯某军“卖画”之居心不良及原告陈某娣“买画”之无知被骗的实情。加上双方所谓“买卖”画作交易是在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中进行的这一特定情形,当场揭露出冯某军骗财骗色的实质。因此当场获得审案法官对原告陈某娣诉求的认可,并主动释明法律,提出允许原告陈某娣变更诉请,将案由从“不当得利纠纷之诉”改为“买卖合同纠纷之诉”。
  同时,通过上述冯某军自辩过程中关于两人系恋爱朋友关系、一起投资合伙做生意的陈述,审案法官很快就推导出在本案所谓的油画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的买卖行为明显存在一定的欺骗性,不是买方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属于依法可予以撤销的情形。最终,这起购画案经法庭审理合议,作出了判令双方买卖合同撤销、被告冯某军应全额退还原告陈某娣15万元钱款的判决。
  本案中,我方准确运用了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计:这“不当得利”之诉请,就是我方明修的“栈道”。而我方带着陈某娣要“度”的“陈仓”,实际上是打“买卖合同纠纷”官司,将一个有意骗财的不公平的买卖合同关系解除,从而追回陈某娣付给冯某军的15万元购画款。
  冯某军为了对付我方明修的“不当得利”的“栈道”,无疑会详述自己与陈某娣两人实际上曾经是情侣关系,两人又是如何要一起投资做生意的过程……
  经庭审调查,冯某军的答辩,印证了陈某娣付给了他15万元,我方则进一步表明冯某军获得陈某娣巨额钱款系非法骗取,无理获利,应予以返还;同时,我方刻意地淡化双方复杂曲折的“买卖画作”过程,逼迫并诱使冯某军一心要表明其获得的钱款是买卖画作的对价,而对双方交往过程细节做详细陈述。这就坐实了冯、陈双方之间的钱财往来行为实际上是买卖合同关系,而其中显然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情形。
  双方不平等的买卖合同关系坐实后,由此就充分暴露出了冯某军骗色骗财的丑恶嘴脸,因而从感情上,引发了审案法官对冯某军的憎恶以及对原告陈某娣的深切同情。
  我方的“明修栈道”,更巧妙地引导着法庭审判思维认同本案实质乃被告冯某军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至少从表象上看,引诱一个根本不懂油画的文化水平、受教育水平都不高的女士,花巨款去购买一幅油画作品,这买卖合同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是有很大欺骗性的。
  而当我方“明修栈道”——判令冯某军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庭诉讼博弈不断深入地推进,我方便水到渠成地引导法官释明法律并询问本案原告是否愿意变更诉讼请求?这时,我方律师当即顺水推舟,即时请求变更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并锁定表面买卖关系中存在着重大的显失公平。由此,我方的“暗度陈仓”之计大获成功,本案判决原告完全胜诉!
  本案不失为一个“暗度陈仓”之计圆满成功的经典案例!
  陈某娣在追回了全部购画款后,专门制作了一面锦旗送给我们,表明她的衷心感谢。
  结案启示:
  这起陈某娣追讨15万元购画款纠纷案,如果一开始就按照常规的诉讼技法,以原告陈某娣主动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则无论原告陈某娣是选择买卖合同欺诈,还是选择买卖合同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这些具体情由中的任何一种,其结果都会因为证据不足,根本不可能获得胜诉。
  原因有两个:其一,原被告双方根本没有明确的“买卖”画作合同协议或其他任何书面凭据可作证据,而且双方之间也无任何正式或确定的可以印证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表明双方“买卖”画作的书面文书、录音录像或证人证言等),因此,看不出买卖双方履行约定的是非对错,法官只能依据事后的情形对照判断。事后的履约情形表明:画作已由卖方冯某军转交买方陈某娣收执,冯某军已履行了交付义务;而钱款也已由买方陈某娣主动交付给卖方冯某军,买方也已完成了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都是正常履约完成了。
  其二,如果一开始以合同欺诈或显失公平等案由起诉,则被告冯某军必然早早就做好了反驳抗辩的准备,在法庭上很难暴露出其“马脚”或“把柄”,我方也便很难揭露其骗财骗色的丑恶嘴脸。而且,如果我方一开始就以买卖合同纠纷的理由起诉冯某军,原告方自然要事先精心收集并准备一些有关买卖油画合同关系无效或可予以撤销的所有直接、间接证据,而对此类证据如果被告不在法庭应诉中自我暴露原告自己本身是无法获取的;而如果面对直接的合同之诉,被告冯某军自然也会全力反扑,辩驳双方买卖油画的合同完全合法有效。这必然导致法庭审理的重点,都直接聚焦在双方买卖油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上面,而如果不能诱使被告冯某军通过自辩而自我暴露其存在合同欺诈或合同显示公平,则局限于表象,审案法官很难主动跳出局限,更难以纵观全局,看清被告方深藏的“骗财骗色”与原告方无知被骗的本质真相,从而也难以厘清事实真伪,难以判明法律是非。届时,法庭审查的重点必然是买卖合同本身是否成立,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而由于我们原告方是在证据并不完整的情况下提起的合同纠纷,被告已充分准备好自辩与反驳的证据与理由。在此情形下,针对买卖合同本身效力的分辨与争论,自然不能引起主审法官对这一案件的本质与隐藏在案件表象背后的是非对错的深刻认知和情感倾斜,自然更不能引起法官对原告陈某娣的深切同情及对被告冯某军不道德且违法欺骗行径的深切厌恶。因此,势必在主审法官心目中形成既然双方都是成年人,买卖物品行为当属自愿,而事后反悔,于法于理不合的印象。在这种认知下,原告陈某娣对15万元购画款的追讨必然胜负难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