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回家,2019再出发》系列报道之三

“温案”迷踪:再审的脚步还远吗?

  温海萍姓“温”,名字里又有个“萍”,乍一听很容易认为是个女性。但他其实是个身材高大、面庞俊朗的英俊男子。2002年被捕时只有24岁,2018年5月出狱时,也只有40岁,坐了16年大牢出来,依然是个美男子,年轻时的风采想来应该更加迷人。名字里之所以有个“萍”,是因为他的故乡是江西萍乡,从地名而来。
  出狱之后他想成家。因为顶着杀人犯的罪名,相亲时女方很多都有成见,了解他的案子后就拒绝交往。温海萍后来就直截了当地先挑明,省得浪费彼此的时间。没想到,一位小他三岁的大学女教师理解他、同情他,两人很快坠入爱河,2018年12月31日,两人结婚了。
  记者发稿时,温海萍尚在蜜月中。但他仍然放不下自己的案件。从入狱的2002年到2015年,13年间温海萍一共写了300多封“血书”,每次都会用针刺破指尖,在纸上用血写个大大的“冤”字。

  温海萍案是徐昕教授准备在2019年大力推动的列入“无辜者计划”的疑似冤错案件,他觉得这个案件的平反昭雪很有希望。


恋人被杀,温海萍被公检法确定为凶手

  温海萍案的被害人邓丽影(化名),曾是他的恋人,当时温正在考研。从江西农业大学毕业后,温海萍进入江西省农科院工作,边工作边考研,每天下班后看书到晚上12点。邓丽影是江西省余干县农业化工厂的临时工,因叔叔邓云来在省农科院植保所服务部工作,便常到南昌来玩。一来二去,两人从相识到相恋,但交往并不频繁。

  温海萍记得第一次与邓丽影见面是在2001年的“五一”劳动节,再次见面则是当年的国庆节。两个节日之间只通过几次信,便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两人见面的次数,一共也没超过5次,对彼此都知之甚少。最后一次见面是在2002年2月20日,邓丽影被杀的前一天。
  据温海萍回忆,2002年刚过情人节没几天,温海萍本来约好去余干县的邓丽影家看她,结果没有去,邓丽影很生气。20日晚上快9点钟,两人在农科院植保所服务部见了面,邓丽影提议做个游戏:如果10点以前能找到她,两人就还在一起。如果找不到,就再也看不到她了。温海萍答应了,他先回了一趟宿舍,取自行车。在宿舍里,同事袁胜利闻听此事后,主动提出帮他找邓丽影,温海萍拒绝了。之后,温海萍骑着车在农科院附近转悠,两次经过邓丽影寄宿的植保所服务部,没看到亮灯,就在门口等。一直等到十点半以后,还没看到邓丽影回来,也没听到住处有什么动静,就自己骑车回宿舍了。当晚,袁胜利和温海萍同睡一屋。
  第二天一早,温海萍上班经过植保所,大老远就看到一群人在围观什么,他走近也想看,被拉住了。围观的人们说,植保所服务部后面的试验田里发现了一具女尸。这时,有一个警察过来问他,“你是温海萍吗?”他说:“是。”“你是邓丽影的男朋友吗?”他说:“是。”然后,他就被警察带走了,从此失去自由。
  那具女尸正是邓丽影。温海萍则被警方认定为杀人凶手。
  2002年3月20日,温海萍被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2年8月1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温海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温海萍提出上诉,二审未开庭。2002年12月2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对温海萍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5月,温海萍在服刑16年后刑满出狱。他这些年从未放弃申诉,还曾有过回响。2005年5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给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江西省检察院复查后,于2006年将复查报告提交给最高检。其中一种意见认为,温海萍是较高智商者作案,原判“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原判决是正确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温海萍的有罪供述是在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温海萍回忆,2007年,最高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提审时曾对他说,一年之内,会给他一个负责任的答复。但之后的十多年里,复查再无进展。


温海萍案的种种疑点

  南昌市检察院对温海萍的起诉书指控:2001年9、10月份,被告人温海萍与邓丽影建立恋爱关系。两人约好在2002年2月14日,温海萍到邓丽影的家里来看望邓,温失约未到,邓为此非常生气。2002年2月20日,当晚8时50分许,温叫邓再给其一次机会,邓提出如果温能在当晚10点之前找到邓就继续恋爱。温约21时许离开服务部回到自己宿舍,推出自行车至袁胜利宿舍,并告之找人一事……

  以上内容,与温海萍的回忆完全一致,但再往下,起诉书描述的事实就与温海萍的说法大相径庭了——
  “然后,温骑自行车转了一圈儿后再次来到服务部,发现邓在里面没有出去……邓提出两人分手,温抱住并强行吻邓,遭邓拒绝,并打了温的耳光。温想想算了,走出门外。邓拉卷闸门时,温又进来,抱住邓,将邓放倒在地。邓不断地挣扎,温掐邓的脖子7至8分钟左右,致邓窒息死亡。温见邓不动了,解开邓的裤子,猥亵尸体。此时,温见邓没有一点反应,即用右手扇了邓两耳光,接着用拳头击打邓的太阳穴,发现邓已死亡后将邓的尸体移至服务部后面的试验田中。”
  徐昕、斯伟江等温海萍案的申诉代理律师认真分析了全案证据,发现此案有许多疑点尚待厘清。
  被逮捕前,温海萍共向警方作了12次供述,其中两次未作有罪供述、9次作有罪供述、1次翻供。但有罪供述前后不一,相互矛盾,供述的犯罪事实不符合常理,且与物证相矛盾。例如,法医学鉴定表明死者死前曾有激烈的搏斗或挣扎,头面部青紫肿胀,四肢、躯干有十几处表皮剥脱。但第一现场(植保技术服务部里间卧室)家具等一切正常,没有提取到任何生物证据。温海萍供述擦拭过地上的血迹,经鉴定地上可疑斑迹不是人血。
  温海萍称,他的有罪供述都是因为遭受到了残酷的刑讯逼供才被逼作出的。侦查人员通过刑讯、诱供、指供等方式,获取有罪供述。
  徐昕等人认为,警方对第一犯罪现场认定错误,与客观证据不符。第一现场除了地上有三处擦痕,长沙发有位移,没有任何异常。经鉴定,擦痕处斑迹没有检出人血。被害人身上、鞋子、脱下的西裤内外面,均沾有粗颗粒泥沙。经鉴定,该泥沙不是来自藏尸现场和第一现场,来源不明。
  经法医鉴定,邓丽影系生前被他人扼颈窒息死亡,有被强奸、强暴迹象,且有死后移尸的过程,死者死亡时间距最后一次进餐约2至3小时。但如此激烈的强奸杀人过程,在犯罪现场居然没有提取到温海萍作案留下的任何物证:温的衣物上没有血迹,身上没有搏斗伤痕;犯罪现场没有温的脚印、精液、血迹;被害人皮带上没有提取到温的指纹。
  徐昕等人发现,有许多重要证据可以证实,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办案人员提取了四团沾血卫生纸,其中两团各有一根卷曲毛发。经鉴定,血是被害人邓的,毛发一根是邓的,另一根是第三人的。该第三人极有可能就是真凶。
  2018年7月31日,江西省检察院通知温海萍案的申诉代理律师徐昕等人,江西省检察院已将温海萍案正式立案复查。在新的一年,温海萍和他的申诉代理人都期待着复查结果,希望江西省检察院能给出一个客观公正的复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