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法援的路上》系列报道之五

播撒阳光:身在沿海心系疆

  有时候,命运就是这么神奇。
  我工作在广东,但我是一名地地道道的新疆人,出生于此,成长于此。就是这样一个机会,让我从一个普通的疆二代,变成了一名援疆律师志愿者。回想起来,是一个一个的偶然促成我走上了这条必然之路。


一个来自老家的电话“唤醒”我

  我的妈妈是一名新闻播音员,从小我的梦想是和妈妈一样,做一名播音员。记得高三那年,姐姐生病,因县医院误诊,贻误治疗时机,导致双目失明。那一年,我的姐姐才三十岁。爸爸一夜间花白了头发,感叹说:家里有个懂法的人该多好。那是我第一次萌生要成为一个律师的念头。高考填报志愿时,我所有的志愿都只填报了一个专业——法学,且不服从调剂。就这样,我迈出了成为律师的第一步。

  大学毕业后,我和很多新疆的孩子一样,毅然选择出疆工作。我来到了广东,这里是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发达,对我来说,这是一个机会,也是一个挑战。到广东后,颇为顺利,很快我就在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应聘成功。到今天,已经十多年了,我也从助理成为执业律师,从此在东莞扎根,由疆二代变成了新莞人。
  在律所工作时,有一天,我接到家乡一个阿姨打来的电话,说是和房东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第一次开庭,在证明商铺损失的时候,她向法庭出示了税务局出具的营业额发票。但是被告向法院申请,要求物价部门对其营业额作出鉴定,法院同意了被告的申请。结果,鉴定出来的损失远远低于她用税票证明的经济损失,她的心情很沮丧。我有点吃惊,国家部门出具的税务发票不是能够证明经济损失的直接证据吗?为什么要鉴定?我问她,你的律师是否对鉴定这件事提出异议?鉴定机构是否将你提供的发票作为鉴定依据之一?她的回答是“都没有”。律师没有提出异议,鉴定机构根本没要求她出示发票,而是根据她的进货单做了认定。这种方式令我匪夷所思,商铺的营利损失不应该以营业额为依据吗?为什么会以进货单为凭证呢?是我的理解有误,还是这个案件本身存在可商榷的地方?或者是法治落后导致人们对这样不可思议的事情习以为常?这个问题始终困扰着我,我的耳边也常常响起阿姨无奈的叹息声,受这件事的影响,我心底产生了回到新疆做点什么的想法。但彼时,我还没有取得执业资格,所有的一切只能是空想。


法援“1+1”圆了我的回疆梦

  2016年年初,一个偶然的机会,我了解到了“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这个项目,惊喜地发现自己符合参加这个项目的一切条件。也就在这个瞬间,我决定要加入这个行动,我要回新疆,回到我生长的地方,看一看离开后的新疆有什么变化。此时,我已经在广东定居十年,在这里结婚生子。听到我要回新疆的消息,家人没有过多的表示,想必也是知道,我决定的事情很难改变,一如我当初铁了心从新疆来到人生地不熟的广东打拼一样。于是,同年7月,我带着刚满周岁的一对儿女,以一个全新的身份回到了我的故乡,开始了我为期两年的援疆工作。

  回到新疆以后,我接待的第一位当事人是一名下岗女工。下岗后,她开了一间小小的婴幼儿用品店,维持家庭开支。2016年,一场50年不遇的大雨,打破了她平静的生活。积水浸入她的商铺,浸毁了店里大部分商品,损失巨大。后来经供排水公司排查,商铺进水原因是商铺的开发商擅自更改下水道管道尺寸及坡度,导致积水排放不及时。另外,在事发过程中,她多次打电话请求物业公司疏通下水管道,物业公司均无动于衷。后来一个过路避雨的好心人,上前帮她将下水井盖打开,便于排水。但很快发现,因为物业公司长期不检查疏通,下水道被各种垃圾堵塞,根本无法正常排水。店里损失如此巨大,她多次找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赔偿,均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于是,她只能天天上访,希望信访部门给予协调解决。信访局将案件转到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本案不应该属于法律援助范畴,但是鉴于本案当事人为下岗女工,家里还有两个学龄儿童,经济确实困难,局领导决定,该案件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需要援助的情形,富蕴县法律援助中心应给予援助,并将案件指派给我。接受指派后,我向当事人收集了证据,证明店内被水浸及货物损失情况,也前往信访局调取了供排水公司出具的事件发生的原因证明。看似简单的案件,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却对抗激烈。被告代理人自制事发片区管道走向图,声情并茂地向法庭描述事发原因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关。在没有实质证据支持其论点的情况下,甚至与原告打起心理战,不断向法庭暗示原告有敲诈勒索的嫌疑,原告因此情绪几度失控。我一边稳住原告,一边用证据还原客观事实。后来,本案在大量的证据支持下,获得胜诉,且赔偿款也已执行到位。这个案件为我的援助工作开了个好头,也让我更加自信,坚信自己能够完成好未来的援助任务。


传播先进理念 节约司法资源

  新疆是边远地区,边远到上淘宝买东西都没人包邮。法治环境相对落后,在这里做援助,我们面对的,除了法律意识淡薄的老百姓,还有来自不同司法环境的碰撞冲突。比如,法院因一个农民工无法提供工资欠条的原件不予立案,理由是没有原件核对的证据,一定会导致败诉;再比如,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不予立案,如要公告送达,必须由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这都是我的亲身经历,讲这些,并没有讽刺挖苦的意思,而是想说明,在法治落后地区,确实存在一些老旧思想,阻碍着当地的法治进步。而我们作为律师志愿者的任务,就是要破除这些陋习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将先进的法治理念带到服务地,让公平正义不再是停留在纸上的空话。

  2016年9月,一名因工伤遭公司拒赔的年轻人向我们求助,我接受指派后迅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为案情简单,由仲裁员先行组织调解。调解的过程出乎意料的顺利,很快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公司称暂时没钱,需要10月底再行支付。受援人担心公司不履行,于是我提出由仲裁庭作出调解书,如果公司不履行协议,则受援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对此也都没有意见。本以为这个案子就这样顺利完成了。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仲裁员表示不同意,说案件都没正式立案,也没开庭审理,不能出调解书。这种情况我始料未及,于是我又开始说服仲裁员,摆事实,说法理,对比优缺点。一番沟通后,仲裁员终于同意,做个简单的立案手续,然后制作了仲裁调解书。果不其然,公司方没有按时支付赔偿款,这个案件最终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结案,而我们的方法,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诉讼时间。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意识到这个方式的便捷之处,于是对于一些简单清晰的劳动纠纷,速调速裁,制作成调解书,而不是调解协议。对于不能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的公司,由劳动者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使劳动仲裁委员会减少了很多因公司违约重新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节约了司法资源。


办案讲方法 情系受援人

  新疆占我国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陆地边境线长达5600多公里,与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印度、阿富汗、俄罗斯、蒙古八国接壤,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生活着47个少数民族。正因为新疆有着特殊的地理及民族宗教环境,维稳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处理纠纷时,不但要考虑到案件的法律效果,还要考虑到包括民族团结及宗教信仰在内的社会效果。

  2016年11月,我接到县委书记办公室打来的电话,称有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当事人情绪激动,有可能做出不理智行为,已经将当事人引导至法援中心,希望我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安抚及善后工作。这是一个悲伤的故事,一对老夫妇的独生女儿、女婿及两个外孙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全部丧生。肇事司机因事故导致五级伤残,已因交通肇事罪被富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开庭在即。了解案情后,我意识到,老人情绪激动,除了伤心外,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日后生活的担心——诉讼不能解决养老问题。于是,我一边安抚老人,一边联系被告人的律师尝试调解。因为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过程非常艰难,经过双方律师的共同努力,最终被告人将自己位于乌鲁木齐市唯一一套住房出售,全部赔偿给受害者家属,加上保险公司赔偿款,共计220万元。而两位老人也愿意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两个儿子也表示,两家人虽然是因为一件悲伤的事情相识,但是从今以后,两家就是亲人,无论法庭如何判决,他们都会像对待自己父母一样对待两位老人,并替父亲的过失向两位老人赎罪。看到这一幕,我的眼睛湿润了。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这应该是本案最好的结局。两个不同民族的家庭,因为一个悲伤的故事,化戾气为祥和,变成了一家人,可谓使生者安慰,让逝者安息。
  做法律援助,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尤为重要。我们面对的均为弱势群体,尤其是农民工,他们靠从事着高强度的体力劳动,换取一份微薄的收入,养活着一家老小,非常艰辛。我必须要为他们计较一分一毫的得失。
  2017年年初,我代理了一单交通事故案件,事故死者为进疆务工的农民工。庭审中,肇事司机没有太多意见,但保险公司就赔偿标准提出异议。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死者为农村户籍,在富蕴县务工期间,从事的也是耕种工作,仍然是农民,故应当按照农村户籍标准赔付。我认为,虽然死者为农村户籍,但能提供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其受雇从事耕种工作,仅仅是一份工作。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一些农村户籍人员之所以比照城镇户籍标准计算,是因为这些人已经脱离了农村,在城镇生活,没有农村部分生活自给自足的条件,其赚取的报酬是在居住地的城镇进行消费,故法律仅对经常居住地作出了规定,而在居住地从事什么工种并未限制。因此,在原告提供死者在城镇的居住证明后,就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而不应以其从事的工种作为赔偿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为受援人争取了更多的赔偿,也为他们日后的生活争取了更多的保障。
  远走他乡,心系故乡,相信每个离家在外打拼的人都有同样的故乡情结。加入“1+1”这个大家庭,圆了我回报家乡的心愿,让我从一个需要被人关爱呵护的孩子,变成了帮助他人的律师志愿者。予人玫瑰,手有余香,在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的时候,我也收获了满满的感动和难得的执业经历。作为一个法律人,法律是我们的最高信仰,法律援助就是让法律的阳光惠及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温暖更多困难群众。
  回想起援疆两年的经历,我也会无限感慨,从未想过平凡如我,也有机会为这样不平凡的事业尽自己的一份小小心意。人们都说:没到过新疆,不知道中国有多美。我有幸在中国最美的地方播撒了法治的阳光,我无悔当初的选择,我为自己曾是“1+1中国法援助志愿者行动”中的一员感到无上光荣!


● 责任编辑:刘瑜

  /王莹律师简介/
  王莹,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于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服务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2018年9月,在超期服务两个月后,结束援助工作,返回东莞。援疆期间,为服务地群众提供咨询、调解、诉讼等法律服务,还致力于深入基层宣讲法律,受到了服务地群众及政府单位的好评,先后被富蕴县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及司法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