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该不该花钱为在押人员看病

   近日,报载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主席黄洁夫称: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
   消息一发布立即引起了国际社会相关组织的广泛关注和好评,但人们在对我国政府的这种人道主义举动报以掌声的同时,又对中国大陆对移植器官有着巨大需求的现状表示忧虑。
   这样的好评和忧虑,不禁让我想起了2009年网上关于“看守所花14万给重刑犯看病”的消息在国内引起的反响。
   故事发生在陕西西安未央区看守所,当时该所有个叫范旭东的在押人员,因两起杀人案被判无期徒刑,在其即将投送监狱执行刑罚时被查出身患绝症,为了挽救他的生命看守所花了14万为其看病,但最后还是因晚期肺癌呼吸衰竭死在了医院。媒体报道此事后引发了网民热议。多数网友表示反对,也有相关人士认为看守所的行为合情合法。众网友围绕财政花重金为重刑犯看病到底该不该各抒己见。
   有网友吐槽“看守所比老干部疗养所还实报实销,很多犯人在外面偷累了、抢累了,吸毒吸的没钱了,或者生大病不想掏钱看了,就进来休息休息,把身体养好出去再继续干。”“花纳税人的钱为一个罪犯看病不值当。”
   也有网友认为:“范旭东首先是个人,其次才是罪犯。”“比起某些看守所,动不动就出什么事来说,值得赞扬。”
   律师说:看守所不给犯人看病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学专家指出:犯罪嫌疑人是否当死应该由法律来裁决,除了法律,其他以包括经济利益等在内的任何理由来剥夺其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都是对人权的漠视和法律的亵渎。
   对上述评论笔者暂不发表任何意见,只是有必要厘清“犯人”或者“人犯”的概念。所谓“犯人”或者“人犯”,是人们对关押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的统称。即便是国务院1990年3月17日颁布实施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也是这样称呼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其实,按照现行刑诉法的规定,羁押在看守所的人员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被刑事拘留或逮捕、案件尚在侦查或者起诉阶段,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已经法院一审判决,案件尚在上诉期的人员;
   3.已经法院终审判决、待投送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和等候最高法院复核、待执行死刑的罪犯;
   4.已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法院下达执行通知时剩余刑期不满三个月,依照法律规定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
   好了,下面我们接着聊关于在押人员看病的问题。据笔者因工作关系所了解,国家关于在押人员患病就医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项:
   1.国务院《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2.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规定:规范和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日常医疗、生活卫生等各项工作,维护看守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通知还规定,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包括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看守所不具备体检条件的,要送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检查。在日常工作中还应当每日上、下午各巡诊一次,逐监室了解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并逐人建立医疗档案。对患病、有伤的在押人员及时给予治疗,病情严重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
在押人员因病或因伤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等。
   3.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2006年《关于监管场所艾滋病预防与控制管理办法》规定:“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纳入国家免费治疗范围。”
   除此,近几年公安部还数次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看守所工作的意见,其中就维护在押人员身体健康,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各地方的党委、政府对看守所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各级公安机关也强化了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工作。
   4.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人的原则》规定:“在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到达拘留或监禁处所后,应尽快向其提供适当的体格检查,随后应在需要时提供医疗和治疗。医疗和治疗均应免费提供。”
   可见,看守所花钱为在押人员治病,不仅是我国法律的规定,而且也是国际人权保护原则的要求。作为依法行使刑事羁押权的看守所必须严格依照上述规定办理,否则,诚如刚才上面的律师所言,“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下面是笔者所在看守所花钱为在押人员治病的一个小故事,是笔者前些年发表在新浪博客的一篇博文,现将部分内容摘录于下,以飨读者。
   看守所不仅有冷硬似铁的国家法律,也有代表正义的人民警察,更有满怀人间真情的监管民警。是他们用自己辛勤的劳动和汗水,引领那些在暗夜中迷途的灵魂走向光明。
   近年来,各地看守所在坚持依法严格管理的同时,从告知权利、反映诉求、保障伙食、患病就医以及提供法律援助等方面,积极推行“人性化”管理措施,切实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国家保障人权、教育改造犯罪的人文精神。
   如在每年暑期到来时,许多看守所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在押人员防暑降温、疾病防疫工作。有的所及时检修监室降温设施;有的所为在押人员发放蚊香、清凉油、霍香正气水等防暑降温药品;有的所熬制防暑降温药汤送进监室供在押人员服用;有的所定期喷洒药物灭菌除蝇;更多的看守所努力把好食品质量关,使每个在押人员吃饱吃熟、吃足定量;有的所增加医生巡诊次数,确保患病在押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等。
   那年,笔者所在看守所有个身患胰腺癌的留所服刑罪犯,经先后解送当地数家医院救治无效,最后送四川省人民医院检查诊治,最终治好出院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这名留所服刑罪犯叫刘某,男,25岁,捕前在家务农。因涉嫌收购和窝藏被盗汽车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后留所服刑。在留所服刑期间刘某因反复腹泻、上腹胀痛不适,经看守所医生诊治无效先后送往当地某职工医院、县医院、成都市区及四川省人民医院检查诊治,后经四川省人民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胰腺占位性病变”(胰腺癌),建议住院手术治疗。
   看守所将上述情况报请上级,建议采取保外就医予以监外执行,但因刘某的具体情况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未能获准。后报经上级批准,并筹措资金65000余元,将刘某送往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刘某住院治疗期间,成都盆地正值高温暑热天气。看守所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抽派民警前往医院陪护配合治疗。公安局的领导也先后数次到医院检查民警工作情况,看望正在监护治疗的刘某。刘某的母亲握着局长的手含着热泪感谢政府的关怀,她说:“如果不是你们及时把他送医院救治,他的病就会全身蔓延,是你们救了我儿子一命。”公安局领导的关怀和民警耐心细致陪护治疗的行为,一度被医护人员和同病房患者误以为刘某是某个警察的家人。
   刘某经手术治疗基本痊愈出院回到看守所,在看守所继续由医生输液服药巩固疗效,看守所在民警食堂为其供应三餐饮食,还让刘某在民警值班室就寝观察治疗。
   看守所依法管理、人性关怀的监管措施受到了刘某的家属、省人民医院医护人员以及同病房患者和家属的高度赞扬。刘某的母亲和未婚妻专程到看守所赠送锦旗,表达对公安机关和看守所民警的感激之情。刘某多次表示将自觉遵守监规,主动配合治疗和学习改造,重塑灵魂,做一个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新人。


责任编辑:李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