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思维”到“法治思维”

   思维决定路径,人的行为归根结底是由思维方式决定的。十八大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随后引起舆论界的广泛解读。但一种思维的培育,很难在短期内以“学习”的方式习得。两年来,法治思维对于官僚集团的影响究竟有多深,或许值得认真省思。作为一个前提,我们需要追问:为什么要强调法治思维?其旨在解决什么问题?当前领导干部头脑中的主导性思维是什么?只有搞清楚过去与现在才能把握将来,真正让法治思维在官员头脑中生根发芽。


现状:以“经济学思维”为主导

   要从庞大的官僚体系中提炼出一种普遍性思维是很难的,但回顾经济改革的实践,我们不难感觉到有一种主导性思维在影响着官员,我将其描述为“经济学思维”。经济学思维奉行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始终关注如何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当大量经济学人进入官场,成为决策的当权者,其所属专业的经济学思维很容易成为执政的思维模式。没有经济学背景的官员,也大多在提升自己教育层次的规划中,努力向经济学靠拢。如果做一个统计,分析官员队伍中经济学出身的比例,可能是一项很有意思的研究。即便完全没有经济学知识,一些官员也会积极向经济学人学习,与企业老板打成一片。
   官员从政的“经济学思维”,更集中表现为:一是经济GDP至上。经济发展才是硬道理,这几乎成为官员追求的几乎全部政绩目标。官员从政原本包含一个全面的职责范围,负有对主政地方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治理的责任,这些最后被浓缩为经济发展的具体指标数据。二是重效率轻公平。为了提高经济发展效率,可以绕开法定的程序,可以采取更为集中的决策方式,忽略发展中的公平与正当程序中的民主价值。三是按经济规律行使权力。这是经济学思维运用的极致表现,无论是领导干部个人还是政府部门,权力运行也“按经济规律办事”,尊重经济规律最后变成了为经济规律所控制。
   以“经济学思维”主政,带来的是地方经济的赶超发展,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改革初期,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也带来很多问题:一方面,地方发展失衡,城乡差距拉大,城市中间群体收入差距拉大,地方官员瞄准的只是那些“高大上”的指标和产业,诸如房地产这样的产业畸形发展,光鲜亮丽的背后暗含着种种风险乃至悲剧;另一方面,经济外发展滞后,教育、环境、社保、文化等难以成为发展中的重心,民众的福利、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经济发展之后公民的参与权利和生存尊严等没有同步提升,利益资源配置过于强调效率而忽略公平,积攒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使得社会治理陷入困顿。
   更严重的还表现在权力普遍进入市场交易,衍生出一种“腐败经济学”。经济学思维使得权力与资本过度紧密,并对官员个体行使权力产生深刻的潜意识影响。这种思维一旦运用到权力上,便会将权力导向一个“勾兑”的利益市场,滋生出各种权钱交易的腐败。前不久“落马”的广州市原副市长曹鉴燎,所奉行的官场逻辑就是这种“腐败经济学”,在官场广泛结交商人老板,精心构筑自己的“腐败合伙人”。而从这些年查处的贪官身上,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的爱好,便是喜欢结交商人老板,以权力入股,用权力投资,将腐败当作一项工程“做强做大”。


未来:向“法治思维”转向

   不难看出,对执掌地方发展大权的官员而言,将市场主体的经济学思维奉为圭臬,缺乏法治精神的浸润和熏陶后果是多么可怕。采取经济学思维“运作”权力,一座座由人构成的地域共同体被简约成了经济数字,一切都被置于投资回报的经济利益衡量之下,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一个纯物质的世界。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勒对中国发展开出的药方,就是“中国不需要更多的经济学,而是更多的法律”。导正发展方向,实现治理现代化,提升人权、福利、公平、正义等在发展中的价值比重,破解改革中的矛盾冲突,都要求在官僚体系中注入法治思维,实现主导性思维的转向。
   一是从“经济GDP”转向“法治GDP”。“责任政府作为法治的要义,不只是从正向增进社会福利总量,而重在从反向抑制与消除社会不公、社会矛盾。”与经济学思维不同,法治思维不是奉行经济是GDP的唯一指标,它看重社会的自由、公平、和谐,关注人的权利、福利和幸福感的提升,倾向于采取一个综合性的发展指标体系。它不是不关注经济,而是要求以法治思维去谋划、以法治方式去推动经济,从制度上为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的公平环境。针对30多年来形成的经济学思维定式,法治思维的塑造须从官员政绩考核和评价环节入手,以“法治GDP”牵引官员主导性思维的转向,引导、监督官员将法治所蕴含的科学理性、民主参与等价值纳入执政当中,实现发展的全面、均衡、可持续和公平。
   二是从“权力主治”转向“权力受治”。经济学思维强调权力的主动性和高效率,忽略了权力本身受限的一面。法治思维要求将改革中“解放”的权力重新约束起来,对权力进行合法性评判,包括目的的正当性与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实现从“权力主治”向“权力受治”转变,将官员的思维焦点从权力行使的后果转向权力行使的方式上,恰是培育法治思维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确立起权力受治的规则性思维,塑造依法用权、依法行政的行为习性,确保权力运行的合规则性、连续性、可预测性和安全性,让法治思维变成官员的立身之本、发展之维。
   三是从“实体人治”转向“程序法治”。法治思维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种“程序性思维”,程序安定与否对实体影响巨大。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把程序法描述为“形式的形式”,认为其“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晃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改革发展与社会治理的任务,使得官员的实体权力过大,从而越来越显现出对程序法治的需求。程序法治具有限制恣意、保证理性选择、促进沟通合作以及反思性整合等多项功能,能够强化对实体的外在约束,矫正“实体人治”模式,实现各个领域发展和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法治思维要求官员须走程序法治之路,同时程序法治也反过来强化主政的法治思维。
   当然,经济学思维本身并非洪水猛兽,官员无论在推动发展还是公共决策时,都需要尊重经济规律,要有经济学知识,要考虑成本与收益,做纳税人最为精明的职业经理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将经济学思维上升为执政的主导思维,因为在国家的职能配置中,官员是公权力的承担者,核心使命是为社会、为市场运送公平正义,所以法治思维最为契合执政需求,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人占据政治要位的原因。对中国而言,官员执政从经济学思维到法治思维,无异于一场新的革命,其过程或许曲折艰辛,但方向却是清晰明确的。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