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民意识点燃法治之炬

   迎着新年的第一缕曙光,2015年拉开了序幕。沿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勾勒的加强宪法实施、完善立法体制、推进依法行政、保证公正司法等路线图,中国,已迈入了一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
   依法治国的新蓝图,无疑展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光明前景,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法治中国的路途并不平坦。恰如古希腊哲人所言,法治,乃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体。历经改革开放后的立法潮,我国已构建起了现代法律体系,然而民众“守法”之困依然颇为突出。现实中,既有因不知法而行为失范,也有因不懂法而丧失权利。尤其是,一些公民试图维护自身权益时,依然习惯性地寄望于法律之外的力量,信访不信法、信政府不信司法的现象十分突出,甚至不乏采取极端方式,最终酿成“维权”的悲剧。
   正因此,《决定》明确提出的“守法”理念,意义深远,对于公民而言,“守法”不仅意味着遵守法律所确定的行为规范,也意味着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会在法治的轨道表达诉求、解决纷争。同时应当看到,“守法”并不仅仅针对普罗百姓,更应涵盖各级官员。相较于普通民众,手握公权力的官员是否能够守住法律的底线,尤为关键。现实中,一个个墨吏的落马,已经证明官员的特有身份,并不代表着对于法治有着天然的尊重,而各种滥用公权的侵权行为、违法决策等等,在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同时,也重创了法治的权威。
   也正因此,《决定》所提出的建设“法治体系”,是对以往“法律体系”的历史性超越,这一体系不仅涵盖了立法、行政、司法、执法等诸多环节,也强化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要素,从而在法治精神层面,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社会基础。从这个意义而言,《决定》在树立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理、建设法律服务体系、健全维权调解机制等方面所作出的一系列部署,乃是推动全民法治观念真正落地的关键路径。
   诚如一位智者所言:“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树立全民法治观念,并非国家强制力下的被动、消极守法,亦非固守利益陷阱的选择性守法,而是全体公民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赖法律、运用法律和捍卫法律,将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态度、一种行为方式、一种精神追求。只有全民法治的观念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依法治国的愿景才能真正实现。
   将全民法治的观念融入法治体系,最终塑造的也是现代法治意义下的“全民法治”。现代法治乃是公民社会的应有之义,在乔治·奥威尔的笔下,赶走了主人的“动物庄园”,因缺少法治的有力保障,并不自然变成公平的天堂,而是堕落成另一个不平等的世界。因而只有在现代法治模式下,才能有效约束和制衡权力,才能使公民权利得到最坚固的保障,也才能培育出信仰法律、依法维权的现代公民。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只有公民,才是法治建设的真正主体。当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真正觉醒,公民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法治、信仰法治、守护法治,法治精神的火炬才能熊熊燃烧、生生不息。这是依法治国新时代最强劲的动力所在,也是全体国民的历史使命。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