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评议员”制度的太仓检察实践

  近年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探索创新“人民评议员”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工作,从社会各界选任评议员以听审、评议、表决等公开审查方式直接参与司法办案,进一步畅通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从“社会”到“人民”

  “教了30多年的书,我从没想过能在检察院以这种方式圆了自己的‘法律梦’。”谈起人民评议员制度,太仓市沙溪高级中学退休教师居翔凌感慨良多。
  作为太仓市检察院选任的第一届评议员,三年来,居翔凌亲身经历了评议员制度的变革与发展,真切感受到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公正公开”的态度与诚意。
  2015年4月,苏州市检察院出台《苏州市检察机关社会评议员选任方案(试行)》和《苏州市检察机关社会评议员管理办法(试行)》两份文件,在全国范围内首创“社会评议员”制度。
  “由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象仅是职务犯罪案件,而‘社会评议员’则可对一般刑事案件进行监督评议,这极大地拓宽了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的范围。”太仓市检察院综合管理部副主任吴晓燕说。
  制度出台后,太仓市检察院立即出台相应文件贯彻落实。设立社会评议员工作办公室,经过民主推荐、精心遴选、组织考察、社会公示等环节,从市人大代表、基层组织人员等群体中选任素质高、公信度强、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10名代表担任社会评议员,直接参与部分案件的公开审查,听取评议员对案件办理的意见。
  2017年9月,随着《苏州市检察机关人民评议员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经过两年多实践的“社会评议员”制度正式更名为“人民评议员”制度。
  从“社会”到“人民”,虽是两个字的改动,却体现了检察评议工作精细化、专业化的改革精神。
  “最主要还是想更好地体现司法的人民性。”说到改名,太仓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耀红认为,除了为凸显评议工作的社会广泛性和普遍参与性外,还体现了宪法中检察机关倾听人民意见建议的原则。
  除了名称的变动,人民评议员在选任制度上也发生了变化。
  社会评议员的选任范围主要集中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2015年选出的第一届社会评议员中,具有党政职务的人员占到了80%。而人民评议员的选任则取消了职业和身份的限制,同时为保证参与者的大众化、广泛性,在确定人民评议员名额分布时,《办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一般不超过名额的40%。”
  此外,人民评议员制度还增加了对出席案件评议活动的人数要求,即每次评议案件须“随机抽选确定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的人民评议员参加案件公开评议工作”,使每一起案件的评议意见更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从“监督”到“参与”

  “事故发生以后,嫌疑人马上报了警,积极配合调查,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
  “嫌疑人20岁,还很年轻,这次又是过失犯罪,应该给他重新改过的机会。”
  “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我也同意适用相对不起诉……”
  今年8月10日,太仓市检察院对5起拟作相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评议,三名评议员对案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经过听取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查阅案卷材料、评议员就案件事实提出疑问、承办人解答及独立评议等环节,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员填写了《人民评议员表决意见书》,对此次评议的7名犯罪嫌疑人一致作出了同意相对不起诉的表决意见。
  “如果说检务公开最大的变化,那就是人民评议员不再是坐在‘旁听席’听取案件汇报,而是直接参与到司法办案中去。”曾先后担任太仓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人民评议员的吴剑宏说。
  从“旁听监督”到“直接参与”,这是人民评议员制度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而群众的参与,同时也为司法办案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
  “犯罪嫌疑人虽有事后补救行为,但他之前明知道所驾货车存在隐患还强行上路,这点应该着重考虑。”
  2017年12月13日,在太仓市检察院二楼案件评议室的评议现场,三名人民评议员对一起拟作不起诉处理的交通肇事案得出一致意见:不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拟不起诉决定,建议承办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评议员的意见最终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在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补充后,12月28日,承办检察官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乐某提起公诉,并得到法院的有罪判决。
  “人民评议员来自各行各业,他们往往对案件有着不同角度的看法,甚至在某些领域能够提供更加专业和人性化的意见,这为检察官公正司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补充。”该院刑事检察一部副主任赵卫伟说。
  自2015年人民评议员制度实施以来,太仓市检察院共开展案件评议活动26次,评议案件129件,其中有4件案件评议员提出了不同意见,占评议案件总数的3.1%。所有反对意见均被该院采纳,起诉到法院后也都得到有罪判决。

 

从“一类”到“多种”

  社会评议员制度在成立之初,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供评议的案件范围。考虑到案件性质、评议效果、司法效率等因素,当时评议案件的类型主要以拟不起诉的危险驾驶类案件为主。
  2017年7月5日,太仓市检察院经过前期论证后,首次对一起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评议,这是该院在拓展评议案件范围上作出的第一次创新。
  案件的申诉人是该院办理的马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的受害单位,因不服该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遂向该院提出申诉,要求对马某提起公诉。
  评议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办理过程,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与评议员、申诉人律师交换了意见。三名评议员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充分,最终该案维持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前期准备充分,对评议员的提问回答详细、到位,法理解释有理有据,让我们充分感受到了公平、公开、公正。”该院社会评议员、太仓市娄东街道太东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崔军燕对此次评议活动表示了肯定。
  与社会评议员制度不同的是,《人民评议员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评议员可对“被害人不服不逮捕、不起诉决定的、除醉酒驾驶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拟不起诉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以及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其申诉或信访已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或复查并作出决定,当事人仍然不服的”等七种情形实施监督评议。此外,《办法》还允许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将其他案件提交人民评议员公开评议或公开听证”,为进一步创新拓展案件评议类型提供了制度支持。
  今年6月,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受害人陈某因支付不起医疗费,向太仓市检察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该院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召开公开评议会,邀请三名人民评议员参与评议,同时还邀请四名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
  评议会上,评议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并结合该案具体情况,建议适当提高救助金额标准。太仓市检察院采纳了评议员的意见,在提高救助金额的同时,联合民政局、卫生局、村镇社区等有关单位,为申请人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救助服务。
  据悉,在司法救助案件中引入公开评议和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这在江苏省尚属首例。
  “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在评议案件的种类和形式上进行探索和创新,让群众更多地参与到那些有重大影响、涉及民生民利的案件办理活动中,不断提升司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杨耀红说。

从“案内”到“案外”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评议员的外部监督作用,除了评议案件这一“主责主业”外,人民评议员还被邀请参与到一些案外工作中。
位于长江边的太仓港区及浮桥镇是太仓市经济开发重点区域,由于多家化工、印染企业坐落于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较大压力。
  今年9月20日,太仓市检察院联合市环保局、港区管委会举办了一场环境保护警示教育专题会,在邀请相关企业负责人的同时,还请来了人民评议员参加此次会议。会上,检察官向与会人员发放了《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与行政检察宣传手册》,结合新近发生的案例,分别从刑法、民法的角度详细解读了环境污染行为的严重后果和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就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公益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回答了人民评议员的提问。
  “自从担任人民评议员以后,与检察机关的交流和沟通变得更加频繁,对检察工作以及法律知识的了解也愈发深入,现在感觉自己都算是半个‘法律人士’了。”居翔凌笑着说。
  由于人民评议员大多数是非法律专业出身,但检察工作又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专业活动,为了提高人民评议员的专业水平,最大程度地保障案件评议活动的公平公正,太仓市检察院每年都会邀请人民评议员参加各种类型的法治活动。除了宣传普法讲座和专门针对评议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课外,新闻发布会、检察开放日、检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中,也频频出现评议员们的身影。
  9月27日下午,张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开庭,太仓市检察院邀请6名人民评议员现场观摩庭审。之后,该院还组织评议员对检察官出庭表现进行点评,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自从担任人民评议员以来,这还是我第一次来到庭审现场。检察官指控,释法说理翔实到位,让我对检察工作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和感受!”苏州市人大代表、太仓市文化馆副研究员陈静对庭审效果表示了高度肯定。
  将人民评议员制度与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相结合,也是该项工作的一大特色。
  据了解,在最新一届的人民评议员名单中,有五名是苏州市人大代表、太仓市人大代表,一名是太仓市政协委员,人数超过了总数的一半。通过调整代表委员在人民评议员队伍中的占比,一来提升了人民评议员队伍的专业化素质,二来为扩展代表委员联络渠道提供了新途径。
  “人民评议工作的有序开展,能够促进代表委员联络常态化、制度化;反过来,随着意见倾听路径的扩大、外部监督的不断深入,司法办案的水平也将进一步提升。两者相互促进,最终得到提升的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度和满意度。”太仓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董启海说道。
  由此看来,人民评议对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可谓相得益彰。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