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审判团队建设成绩单》系列报道之五

“火眼金睛”:丰台法院金融审判团队

  “近年来,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2017年收案50708件,同比上升20.7%;2018年1至8月已收案45239件,同比上升22%,案件数量连创历史新高,人案矛盾日益突出……”
  这一段让人看了有些佩服但又有些焦虑的文字出现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给记者提供的资料当中。
  既然有这么突出的矛盾,该怎么解决呢?丰台区法院有什么妙招?而这些妙招又有怎样的“高人”来实现?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甄别案件的“火眼金睛”

  原来,为有效破解人案矛盾的难题,丰台区法院在北京市高院的统一部署和支持下,着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激发基层创新活力,系统推进新型团队化建设,进一步释放审判工作能力,在全院组建92个审判团队,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
  考虑基层法官年龄不均衡、司法能力不均衡、带团队抓管理经验不均衡等因素,丰台区法院组建了由1名资深法官带领1至2名审判经验相对较弱的法官、若干审判辅助人员构成的“孵化器”团队。新老结合、以老带新、以新促老,带动法官能力整体提升。2017年,20个“孵化器”团队培育出14名业务带头人,“孵化器”团队建设的经验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向全国法院推广。
  而在知识产权、劳动争议、金融等专业审判领域,丰台区法院组建由2至4名资深法官、若干审判辅助人员构成的专业团队,让专业的法官审理专业类案件,确保案件处理质量、效率、效果过硬,同时培育专家型法官。丰台区法院破产清算团队接受了新华社专访,而吕慧敏法官带领的金融审判团队被评为北京市法院“模范审判团队”。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特别是防控金融风险的工作任务,积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2015年至2018年7月,丰台区法院共受理涉民间理财产品纠纷案件9162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排名靠前的案件类型主要为民间借贷纠纷8258件(占比90%)、民间委托理财纠纷446件(占比5%),另有部分理财产品以有限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债权转让、私募基金等方式运作,共占比约5%。
  金融审判团队在审理中发现,目前民间理财产品的出售同时通过线上和线下不同渠道,品种众多,形式多样,部分理财产品实际上是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团队将这些案件分为了六类情况:直接借贷型、委托理财型、私募基金型、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型和债权转让型。
  而在实际审理当中,案件的表现形式并不会那么简单。有时候,看着是其中一种,实际上却是另外一种,这就需要法官的“火眼金睛”来进行甄别判断。民七庭法官曹蕾就曾经审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6年11月9日,邢某经从事理财工作的熟人介绍,与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了两份投资协议,约定邢某投资94万元,年利率30%,六个月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息。六个月后,邢某想从投资公司拿回自己的钱,但投资公司劝说邢某将本息继续进行投资,从而赚得更多的收益。见邢某有些犹豫,投资公司做出了按月支付利息的承诺。邢某并不着急用钱,也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在高收益的诱惑下,邢某续签了合同。
  投资初期,邢某每月都从投资公司获得约定的利息,这更增加了邢某对于投资公司的信任感,他彻底打消了顾虑,又与投资公司签订了多份合同,前后共计投入资金143万元。
  2018年,因家中需要用钱,邢某决定取回资金。投资公司先是和往常一样,极力劝说邢某续签合同,见他态度坚决,投资公司又开始找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手续的时间。邢某这才感觉有些问题,在他的反复追问下,投资公司表示无力还款,只能出具《还款计划表》,等有还款能力时再偿还。
  邢某在投资理财的过程中,只关注所谓的“高收益”,却没有看到背后的“高风险”。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明确载明“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但邢某不仅轻信了投资公司“保本高息”的空头承诺,从未了解资金去向和理财经过,在未取回任何本金及收益的情况下,还毫无警惕意识。他多次续签合同、投入资金,导致损失越来越大。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认为,邢某与投资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因为,本案中,合同核心条款约定受托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基于此,邢某签订合同纯粹是追求固定本息回报,而对于投资公司的管理资产行为等并无预期。合同履行过程中,投资公司从未向邢某报告委托理财的过程和结果,且在无力还款后表示愿意偿还全部本息。因此,应认定双方名义上为委托,但实际的真实意思系民间借贷行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邢某要求投资公司支付本金及按照24%的年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中老年人,应该小心了

  丰台区法院还审理过另一起看似合伙关系实则却是借款合同关系的案件。年近七十的武某迫切地想寻求一种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方式,为手中的养老资金保值增值。2012年6月,通过广告,他发现了一家“实力雄厚”的资产管理中心。
  经过亲自调查,武某发现该资产管理中心坐落于高档商业区,装修富丽堂皇,工作人员都西服笔挺,开口就是金融专业术语,武某遂对该资产管理中心产生了信赖。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武某签订了两份《私募基金优先级受益人系列协议》。武某并不了解“私募基金”的具体含义,也不关心协议的具体内容,只是出于对资产管理中心的信赖,相信能够获得高额收益回报,先后投入1135万元投资款。
  然而武某的希望落空了,合同签订一年后,仅收回了250万元本金,收益更是没有见到一分钱。他找到资产管理中心进行理论,资产管理中心认为,武某是以出资成为合伙人的方式加入私募基金,且资产管理中心已通过工商登记将武某登记为合伙人,合伙出资为885万元整,双方不是借贷关系,不同意返还本息。
  法官指出,在进行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一是要选择正规、合法的平台。要全面考察理财公司的资质和实力,如是否为合法注册的法人机构、是否取得金融许可证等,切勿被公司的装修、广告宣传等外在包装蒙蔽了双眼。二是要仔细甄别投资项目。要全面了解交易的性质及法律关系,确认自己具有完全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能轻信筹资者标榜的“金融创新项目”,盲目投资。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武某与资产管理中心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武某主张双方系借款合同关系,资产管理中心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法院认为,武某与资产管理中心之间系借款合同关系。从协议主体看,协议中虽包含合伙协议的条款,但仅是武某与资产管理中心签订,并非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从协议内容看,合伙协议内容应强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案涉协议强调是投资人的投资数额、投资期限、收益分配等内容;从时间对比看,资产管理中心曾向武某出具优先支付本息的承诺书,而武某被登记为合伙人的时间是在承诺的到期付款日之后,故虽然从登记外观上武某为有限合伙人,但从其与资产管理中心的内部关系上,该登记不能改变双方之间原本法律关系的性质。
  双方的约定实质符合借款关系的法律特征,资产管理中心向武某返还250万元投资款项的事实,进一步印证了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故对于武某要求资产管理中心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从武某的案件其实很容易让我们发现,中老年人很容易卷入这类案件当中。实际上,在丰台区法院总结的涉民间理财产品的案件特点中,有一条就是投资者以中老年人、家庭主妇等群体居多。上述群体的投资金额在十几万元至上百万元不等,部分投资者的投资款项为养老金或家庭存款,投资时其他家庭成员大多不知情,且有部分投资者先后购买多个理财产品,造成连环损失。

 

高收益,谈何容易

  民间理财产品通常承诺较高投资收益率,实则偿付困难。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1.5%。涉案民间理财产品则通常承诺的年化收益率为12%至18%,约为同期存款利率的10倍或更多。投资者购买上述理财产品后,通常仅能收到极少部分的投资回报,后期则不能按期返还本金及收益。
  丰台区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张某系退休干部,家住在北京市怀柔区。退休后收入减少,张某很保守地把退休金存入银行,赚取不多的利息。2014年年底,张某多次在小区内收到某财富公司散发的广告材料,起初她对此很警惕,并没有投资的想法,但陆续有亲友、邻居向她推荐这家财富公司,劝她在这家财富公司投资、购买理财产品,并不断向她宣传收到高额回报的“成功经验”,称不仅保本,收益远远高于银行利息。
  张某尝试投入了几万元资金,很快就获得了收益。初尝甜头的张某果断追加了投资,还大力向亲友推荐这种投资方式。不料没过多久,财富公司就停止向张某发放收益了,公司的平台无法使用,位于怀柔区的分公司停止经营,负责人也拒绝出面进行沟通。张某的亲友们出于对她的信任进行了投资,很多人在交完钱之后甚至连合同、收据都没有,维权陷入了困难,纷纷找到张某要个说法,她苦不堪言。
  法官分析指出,此类案件中,投资者基本都是由熟人介绍投资,有些人是故意拉熟人投资或购买产品,从中牟取利益,但有些人确实觉得这是一个赚钱的机会,因为缺乏识别和判断能力,最后自己和亲友都成为受害者。这其中交织着层层复杂的人情网、关系网,一旦资金不能收回,投资者不但遭遇经济损失血本无归,还可能因为复杂的人际关系引发更为激烈的社会矛盾。投资人对于财富公司的资质及能力应当在充分评估后作出理性判断,不能只基于对熟人、亲属的盲目信任而轻易投资,不谨慎态度只会给自己带来人财两失的风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财富中心之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成立。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保本保收益”的条款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违反了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因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无效的合同自订立之时即不具有效力,最终法院判令财富公司返还张某的投资款本金。
  在团队带动下,2017年,丰台区法院审判态势实现“五升一降一归零”,即做到了收案、结案、结案率、审判质量、法官人均结案上升,未结案下降,63件长期未结案归零。2018年1至8月,全院结案34,823件,同比上升19.4%,结案率为68.2%,同比上升1.8个百分点。法官人均结案数252.3件,同比增加33.7件,审判质效持续向好。
  很明显,这样的辉煌成就和一双双“火眼金睛”是分不开的。金融审判团队只是丰台区法院92个审判团队的一个小小缩影,而审判团队也正是丰台区法院解决人案矛盾的杀手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