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以“科学”之名挑战伦理和法律

  近日,深圳科学家贺建奎试验成功基因编辑婴儿的消息,犹如一颗强烈的震撼弹,在社会上引爆了轩然大波。对于此事件,国内外舆论几乎是一片质疑之声。122位科学家更是罕见地集体发声,予以强烈谴责。国家卫健委、科技部、中国科协等三部门亦明确表示,该事件性质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中国科技界的形象和利益,已要求有关单位暂停相关人员的科研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近几年,许多国家开展了基因编辑技术的探索,这项科学研究对于促进生命科学研究和维护人类健康,无疑具有极大的价值。但目前,这  一遗传干预技术仍存在许多未知风险,一旦使用不当,势必对人类安全和社会伦理造成巨大冲击。正因此,各国法律均对这一技术的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制。全球的共识是,基因编辑技术“不得用于妊娠”。我国2003年发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亦明确规定,人体胚胎实施基因编辑仅限体外进行,且“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而贺建奎的试验,直接将经过基因编辑的受精卵植入子宫,诞生了两名婴儿,此举严重违背了伦理准则和现行规范,无异于打开了潘多拉魔盒。
  科技当然应该允许探索,鼓励突破。近些年来,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新兴科技,确实大大推进了医学进步。然而,由于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门槛”不断降低,也导致一些技术的安全和伦理风险不断放大,克隆技术、基因编辑即为其中典型。其共同特点是,人类已经掌握了改变自身的技术,却尚未能够控制其运用后果。一旦滥用,不仅可能危及人类安全,还将导致社会道德体系的崩塌。比如克隆人可能引发人伦秩序的瓦解、亲缘关系的丧失。而基因编辑人类则可以导致像育种动物一般选育人类,助推基因“军备竞赛”,最终危及人类的基因库。
  可以说,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是对伦理和法律的双重挑战。对此,急需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拿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和预防机制。
  首先,基因编辑婴儿试验暴露了科研资金被滥用的事实。贺建奎声称,其团队的试验资金来自其供职的大学。高校经费本应用于正当的教学和研究,却被用于非法研究,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基于对学术自由的尊重,高校固然不应随意干预科学研究,但至少,科研资金的使用应当有合法性的审查程序,尤其是在敏感的生物技术领域。
  其次,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暴露了科研风险性审核机制的缺陷。在美国,人体试验必然首先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以确保其风险可控。但在我国,这项权力却下放授权各医院的伦理委员会,由其对人体试验研究进行审核,由此很容易埋下安全隐患。此次事件发生后,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就提出,急需设立国家层面的生命科学伦理委员会,以统一监管生命科学技术。这一呼吁可谓切中时弊。
  最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暴露了法律处理机制的不足。这一违法越轨行为,不仅给两名无辜婴儿埋下了灾难的种子,也可能危及到人类的整体安全。尽管有关部门已表态要予以查处,但从目前的相关规定看,贺建奎所受到的惩罚,或许只是因伪造相关文件被处于治安行政处罚,因违反相关准则被终结科研生涯等等。对其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与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可谓极不匹配。对于如此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应当考虑建立相应的刑事追究机制,如此才可能给挑战法律和伦理的“科学冒险”打上一针清醒剂。
  科学并没有原罪,科学技术所蕴含的能量,既可能造福人类,也可能伤害社会,关键在于如何用法律和制度进行规范、作出引导。正所谓,亡羊补牢,犹未晚也。面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疯狂,从立法机关到学术管理部门,都需要积极行动起来,尽快给相关的法律制度打上补丁,如此才能把生物技术关进安全的笼子,也才能防止以“科学”之名挑战伦理和法律。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