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调查制度实践的“历城路径”有何神奇?

  2018年3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在法院组织的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分歧较大。为使判决结果利于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委托山东大学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中心的三名家事调查员对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生活环境、居住条件、子女照顾情况进行家事调查。家事调查员接受委托后,首先与当事人夫妻双方分别进行交谈,随后又向当事人的两个女儿及女方的姐姐进一步了解关于孩子日常抚养状况的信息。经过一番细致的了解后,家事调查员十日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4000多字的书面报告及当事人双方居住环境照片。报告中除了详细记录了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子女照顾情况、家庭关系状况外,还在最后进行了综合分析。调查报告及照片虽然尚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但内容翔实的报告及丰富的调查材料为法官裁判提供了参考,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而这起案例,仅是历城区人民法院探索家事调查制度过程中的具体实践之一。
  今年以来,历城法院与山东大学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就“社会工作参与家事少年审判服务项目”进行合作,全面开展家事调查工作。同时,历城法院还专门实施配套政策《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委托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对家事调查工作予以制度性规范。
  实际上,自2016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以来,家事调查制度在各地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积极尝试与探索。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对法院开展家事调查工作提出了13点意见,为家事调查制度在法院的继续试行提供了指导。
  而在这一制度的实践探索过程中,社会工作专业因其所秉持的“关注人的感受,坚持以服务对象为本”的价值理念,以及其所遵守的“尊重、非批判、平等、接纳、关怀、保密、个别化”的工作原则等专业特征而备受各方关注,“社工+”模式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家事案件审理中也得以运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概念与程序

  家事调查制度,这里是指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于特定案件中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项,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给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工作服务组织辅助调查,由接受委托的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从已获取法院颁发的家事调查员聘书的社会工作者中,依据案件情况指派两名以上家事调查员通过实地观察、访谈等方式对法院委托的特定调查事项开展调查,并在调查期限内完成调查,最终将家事调查报告并附相关调查材料一并提交至委托法院,为法官审判提供参考的制度。
  为保障家事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时效性和保密性,维护司法公正,家事调查员开展家事调查必须要遵循严格的程序。
  目前,历城法院探索的家事调查工作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委托司法社工研究中心,司法社工研究中心接受委托后在三日内进行回复并指派家事调查员。家事调查员会与主审法官及时沟通委托调查的家事案件及相关调查对象的情况,并依据委托调查事项开展家事调查,在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家事调查报告》及调查记录、照片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主审法官负责审阅《家事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对记录不明的部分进行询问。
  整个过程中,家事调查的启动由承办该案件主审法官依据案件情况决定,家事调查员不得随意调查;调查前,法院会电话或当面通知当事人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在接受《家事调查委托函》后,及时派遣被指派的调查员与审判人员进行联系;家事调查员依据法院出具的《家事案件委托调查表》进行,不超范围调查;为保证家事调查员的报告权利不被滥用,避免出现不当履行职务的行为,法院及社会工作服务组织还对家事调查员进行制度性约束。
  

素质与要求

  在实践中,历城法院首批聘任了山东大学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中心7名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者担任家事调查员,由其对历城法院委托的家事案件审理中的特定事实问题提供相关调查服务。
  为了使调查员更好地履行调查职责,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专业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以满足家事调查员的任职要求。
  除了应当掌握婚姻家庭类案件的相关家事法律知识与家庭、成年人及儿童发展方面相关的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门知识以及家庭治疗、青少年社会工作、个案工作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外,家事调查员还应通过我国的社会工作师专业资格考试,获得相关资格证书。
  同时,为规范调查员与被调查者之间的专业关系,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员还需要恪守个别化、中立、非批判、自决、尊重、保密等实务准则。
  “个别化”即调查员应意识到不同案件不同情况,即便是同一纠纷,不同时期调查对象的情感状况、判断情况等也不相同,因此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考虑调查对象在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职业、性格、经历等诸多方面的差异,运用不同方法针对性地收集资料。
  “中立”即调查员要明确自己作为第三方的中立立场,在调查过程中只是观察、了解和陈述事实,保持客观、不带偏见的态度,以保证家事调查的客观性、真实性,即必须保持价值中立、价值无涉。
  “非批判”即调查员应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调查对象,不对调查对象的观念、言行、生活方式等做出倾向性的指责、批评和是非对错的判断。
  “自决”即尊重调查对象的自我决定,调查开展前以及在调查过程中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均须在调查对象确切知情并自愿同意的前提下开展,调查对象应对自己透露的资料和信息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有权通过主审法官知晓家事调查报告的内容。
  “尊重”即调查员在接触并与调查对象沟通过程中应保持尊重的态度与方式,关注调查对象的主观感受、情绪变化及异常状况,与调查对象保持平等地位,使用正确的态度、语气和行为方式。
  “保密”即调查员对于其在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家事调查员因将调查对象的资料当日常谈资以及因其他泄露信息行为而违反保密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在工作过程中,调查员需要熟练掌握收集资料技巧、会谈技巧和记录技巧。
  “收集资料”指调查员通过自己的观察以及与被调查者的接触和会谈,调查、整理和分析资料的过程,其中常用的方法有文件法、观察法、访谈法。文件法即调查员通过翻阅法院保存的相关卷宗资料,从中提前了解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及其与案件之间的关联的方法。观察法即调查员通过实地走访,观察调查对象间互动交流、居住环境、生活状况等情况,并借助摄影、录像等工具准确记录真实情形的方法。访谈法即调查员通过直接面谈的方式与调查对象有目的地交谈被调查者家庭关系状况、子女照顾情况、身心状况、经济情况等法院委托调查的具体事项,并由随行的其他调查员现场书面记录被调查者的回答,最后经调查对象确认调查记录无误后签字的一种调查方法。
  “会谈技巧”可分为支持性技巧、引导性技巧和影响性技巧三种类型,具体在家事调查活动中,调查员常用的会谈技巧包括倾听、同理心、澄清、对焦、摘要。
  “记录”是指调查员对调查过程中通过实地观察、访谈等形式收集的信息进行及时、真实、系统、有逻辑性的记载和存档的过程。

 

思考与建议

  在家事案件审判阶段,社会工作者遵循中立性原则作为独立第三方担任家事调查员承担起法院委托的家事调查工作,是社会力量参与家事审判的有益探索,这对缓解法官调查工作压力、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体现司法公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该机制目前尚在探索阶段,相关司法实践也并未广泛推广,且在部分地区的实践中,出现了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不足无法胜任此工作、身份认同障碍等问题,依然有许多困难亟待合力解决。
  毕竟,家事调查不仅仅是同调查对象简单聊天,还需要对调查对象叙述的“事实”进行一定的辨别。因此,对家事调查员的选拔任命和培训考核需要相应的制度予以细化和规范。从社会工作者中初步选拔出符合家事调查员专业素质要求的人员之后,他们还必须参加由社工组织和法院提供的一定时长的相关基本理论学习与实务技巧培训,并需要在一段时期(一般为1至3个月)的调查员实习工作中积累丰富的调查经验和实务能力,最终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成为家事调查员的预备或候补人员。
  另外,对于在家事调查开展过程中如何保障家事调查员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目前尚缺乏相关的法律保护。
  因此,为了使家事调查工作更好地开展和完善,一方面,家事调查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做好本职工作,使更多的人了解和肯定家事调查;另一方面,相关部门需要确立家事调查在家事案件审判工作中的明确位置,确立家事调查员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逐步推进家事调查形成成熟而完善的机制,使得家事调查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要建立完善家事调查工作监督评估体系。受委托的社工机构应安排专业督导定期对家事调查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指导,对家事调查报告的内容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家事调查员-上级干事-项目主管),对法院反馈的工作成效的意见认真反思、及时回应,对家事调查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评并完善奖惩机制。另外,法院作为委托方,应及时了解家事调查员的工作动态,对于违反家事调查规定的调查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总之,关于家事调查的法律适用、法定程序等涉及法律层面的探讨仍在持续讨论中。作为社会工作者,或可以跳出这些争论,更多地从技术操作或实务层面考虑家事调查员在介入家事调查程序时应该怎么做、如何通过司法实践更好地促进这项制度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而不只是停留在纸上谈兵。

 

参考文献:

  1.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教材编写组编写,《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席小华、张洁,《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实务指南》,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王燕新系山东大学社会工作专业硕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家事调查员;王文燕系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

●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