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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流传至今的死刑判决书 七十八年前
2014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电影《黄克功案件》公映——这是第一部描写革命干部刑事案件的“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
1937年的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六队队长黄克功和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的感情出了点问题。黄克功希望尽快与刘茜结婚,刘茜坚决不同意。最后,26岁的黄克功掏枪杀害了16岁的刘茜。案发后,成立不久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6天内完成了这个案件的侦破、起诉、审理、判决和执行,红军师团级干部黄克功被判处死刑。
相信不少人看过《黄克功案件》的电影,但也许少有人事先知道黄克功案的案情,更少有人读过当年有关黄克功案件的判决书。说实话, 要不是从媒体的报道得知此案已搬上了银幕,我都把自己曾经参与编写的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法律文书实例选编》(2000年4月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一书的事忘记了。
终于找出了那本尘封多年的《法律文书实例选编》,也从中翻到了那份制作于78年前的判决书,看到了当初我们在选编此判决书后附上的简短“评析”。
闲话少叙,先看判决书原版:
右被告因逼婚不遂杀害人命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本院公审,特判决如左:
主文
黄克功实行逼婚不遂杀害人命一罪,立判处死刑。
事实
黄克功所枪杀的刘茜,女性,十六岁,山西定襄人,陕北公学的学员。初在太原求学,自卢沟桥抗战后,愤暴日侵略,感国难严重,于去年八月间,决然舍弃家庭、学业,冒险间道来到延安城,即进抗日军政大学,在第十五队为学员,学习、工作均极努力。当时黄克功适任抗大第十五队长,遂得与刘茜认识,通信来往渐涉恋爱,感情尚好。九月间,陕北公学成立,所有抗大第十五队全体人员,拨归公学。但不几日,黄克功复被调回抗大转任第六队队长,刘茜留在公学学习,二人关系开始疏离,嗣后黄克功向刘茜追求不已,送钱赠物,要求结婚,而刘茜感觉黄克功过于纠缠,发生反感,曾经表示拒绝,并给以劝诫与批评。黄克功失望,更听信谗言,以刘茜在公学已另有爱人,去信责备,同时更迫切地要求结婚,但刘茜绝不愿意,亦不给以答复。黄克功认为失恋是人生莫大的耻辱,忘却自己是革命队伍中的干部,放弃十年革命斗争的历史,不顾当前国家民族的危难,陷于恋爱第一的泥坑中,不能自拔,遂萌杀害刘茜之动机,借以泄愤。于十月五日晚饭后,带备勃朗宁手枪,偕同抗大训练部干部黄志勇到公学去访寻刘。在公学前适与刘茜相遇,并有她的同学数人董铁凤等。黄即招刘茜走向河边散步,刘不能拒,离开她的同学同黄克功偕行。适天已入黑,黄志勇先行分手回校,尚见黄克功与刘茜仍留在河边谈话。黄即向刘谈判,要求公开宣布结婚;刘予以严厉拒抗。当时黄克功即拔出手枪对刘威胁恫吓,刘亦不屈服。黄克功感情冲动,失却理智,不顾一切,遂下最后的毒手,竟以打敌人的枪弹对准青年革命分子刘茜肋下开枪,刘倒地未死,尚呼救命,黄复对刘头部再加一枪,刘即毙命。
黄克功于谋杀事毕后,即回校,取水洗足企图湮没血迹证据,即自行解下外衣及鞋子清洗,才去校部汇报。回来复将手枪擦拭,并在刘茜过去谈恋爱的信上加填十月四日的日期,藉作反证掩饰。陕北公学董铁凤等,因刘茜一夜未归,翌日(十月六日)即到黄克功处询问。黄神色怆慌,假作不知。迤后,群众在河边发现刘茜的尸体,特向陕北公学当局报告,并在当地捡获勃朗宁手枪弹壳两颗、弹头一颗,转报法院检验。在刘茜身上,右肋下有枪伤,入口污黑色,无出口;左耳背有一枪伤,弹穿脑门,血浆模糊;左腿有伤痕两处,紫黑色:实属枪杀毙命。此项杀人行为黄克功实为凶犯,证据确凿,当经抗日军政大学当局,将凶犯黄克功拘押,捆送法院。该犯黄克功自己承认杀人不讳,复经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三)刘茜今年才十六岁,根据特区的婚姻法律,未达结婚年龄;黄克功是革命干部,要求与未到婚龄的幼女刘茜结婚,已属违法,更以逼婚不遂以致实行枪杀泄愤,这完全是兽性不如的行为,罪无可赦。无论刘茜对黄克功过去发生如何极好的感情,甚至口头允许将来结婚,在后因不同意而拒绝,亦属正当,绝不能以此借口加以杀害。
(四)男女婚姻,应完全是出于自愿结合,条件或不适宜,亦可正式分离,绝不许任何的强迫。黄克功与刘茜的关系,最高限度只不过是朋友相恋,即使结婚,各人仍有其个人的自由,黄克功绝不能强制干涉刘茜的行动,更不能借口刘茜滥找爱人成为枪杀原因。
(五)凶犯黄克功对刘茜实行杀害以后,清洗衣鞋,擦拭手枪,湮没罪证,复在刘茜信上,假造时日,捏造反证,更对学校法庭询问的时候,初尚狡赖,推卸责任,这适足以证明黄克功预谋杀人的计划及对于革命的不忠实,这些表现实为革命队伍中之败类。
本院根据以上种种理由,特为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机关代表×××莅庭执行职务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略)
判决书文字不长,不到两千字。《法律文书实例选编》时对这份判决书的“评析”更短:
这是一篇事实叙述翔实,列举证据确凿、充分,理由阐述深刻全面的刑事判决书。在事实叙述部分,对案犯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后果以及案犯的态度,叙述详尽明晰,使人一目了然。在事实之后,紧接着叙写证据,从案犯犯罪后企图湮灭罪证,填加刘茜来信的日期,有人询问时的怆慌神态以及被害者尸体的伤痕、弹壳弹头等,得出证据确凿的结论。理由从五个方面加以论证。第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第二是从政治上论证案犯罪行的危害、严重性质,这在帝国主义大举入侵我国的政治背景下也是十分必要的。第三是论证案犯逼婚行为不仅违法,而更重要的是其杀人泄愤的行为的罪不可赦。第四是主要针对案犯的谬误的借口予以反驳。第五主要是论证案犯的认罪态度。说理充分透辟,有明显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至此,笔者本想还说点什么,如再赞扬一下当年的这份判决书不仅真正起到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而且也让已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犯罪人也心服口服,无话可说,所以判决书堪称经典得以流传至今;如再点评一下当今的判决书虽然越写越长,也越来越公开透明(已公开上网),可越来越不讲理的问题似乎日益突出且与日俱增,动辄就是“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经查不实”“于法无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予采纳”之类冷冰冰的法言法语,等等。后来一想,言多无益,言多无用,为避画蛇添足之嫌,更避惹火烧身之虞,还是就此打住吧。
1937年的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六队队长黄克功和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的感情出了点问题。黄克功希望尽快与刘茜结婚,刘茜坚决不同意。最后,26岁的黄克功掏枪杀害了16岁的刘茜。案发后,成立不久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6天内完成了这个案件的侦破、起诉、审理、判决和执行,红军师团级干部黄克功被判处死刑。
相信不少人看过《黄克功案件》的电影,但也许少有人事先知道黄克功案的案情,更少有人读过当年有关黄克功案件的判决书。说实话, 要不是从媒体的报道得知此案已搬上了银幕,我都把自己曾经参与编写的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法律文书实例选编》(2000年4月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一书的事忘记了。
终于找出了那本尘封多年的《法律文书实例选编》,也从中翻到了那份制作于78年前的判决书,看到了当初我们在选编此判决书后附上的简短“评析”。
闲话少叙,先看判决书原版: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字第2号
被告:黄克功,男性,二十六岁,江西南康人,前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右被告因逼婚不遂杀害人命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本院公审,特判决如左:
主文
黄克功实行逼婚不遂杀害人命一罪,立判处死刑。
事实
黄克功所枪杀的刘茜,女性,十六岁,山西定襄人,陕北公学的学员。初在太原求学,自卢沟桥抗战后,愤暴日侵略,感国难严重,于去年八月间,决然舍弃家庭、学业,冒险间道来到延安城,即进抗日军政大学,在第十五队为学员,学习、工作均极努力。当时黄克功适任抗大第十五队长,遂得与刘茜认识,通信来往渐涉恋爱,感情尚好。九月间,陕北公学成立,所有抗大第十五队全体人员,拨归公学。但不几日,黄克功复被调回抗大转任第六队队长,刘茜留在公学学习,二人关系开始疏离,嗣后黄克功向刘茜追求不已,送钱赠物,要求结婚,而刘茜感觉黄克功过于纠缠,发生反感,曾经表示拒绝,并给以劝诫与批评。黄克功失望,更听信谗言,以刘茜在公学已另有爱人,去信责备,同时更迫切地要求结婚,但刘茜绝不愿意,亦不给以答复。黄克功认为失恋是人生莫大的耻辱,忘却自己是革命队伍中的干部,放弃十年革命斗争的历史,不顾当前国家民族的危难,陷于恋爱第一的泥坑中,不能自拔,遂萌杀害刘茜之动机,借以泄愤。于十月五日晚饭后,带备勃朗宁手枪,偕同抗大训练部干部黄志勇到公学去访寻刘。在公学前适与刘茜相遇,并有她的同学数人董铁凤等。黄即招刘茜走向河边散步,刘不能拒,离开她的同学同黄克功偕行。适天已入黑,黄志勇先行分手回校,尚见黄克功与刘茜仍留在河边谈话。黄即向刘谈判,要求公开宣布结婚;刘予以严厉拒抗。当时黄克功即拔出手枪对刘威胁恫吓,刘亦不屈服。黄克功感情冲动,失却理智,不顾一切,遂下最后的毒手,竟以打敌人的枪弹对准青年革命分子刘茜肋下开枪,刘倒地未死,尚呼救命,黄复对刘头部再加一枪,刘即毙命。
黄克功于谋杀事毕后,即回校,取水洗足企图湮没血迹证据,即自行解下外衣及鞋子清洗,才去校部汇报。回来复将手枪擦拭,并在刘茜过去谈恋爱的信上加填十月四日的日期,藉作反证掩饰。陕北公学董铁凤等,因刘茜一夜未归,翌日(十月六日)即到黄克功处询问。黄神色怆慌,假作不知。迤后,群众在河边发现刘茜的尸体,特向陕北公学当局报告,并在当地捡获勃朗宁手枪弹壳两颗、弹头一颗,转报法院检验。在刘茜身上,右肋下有枪伤,入口污黑色,无出口;左耳背有一枪伤,弹穿脑门,血浆模糊;左腿有伤痕两处,紫黑色:实属枪杀毙命。此项杀人行为黄克功实为凶犯,证据确凿,当经抗日军政大学当局,将凶犯黄克功拘押,捆送法院。该犯黄克功自己承认杀人不讳,复经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理由
(一)蓄意杀害刘茜的犯罪行为,该凶犯黄克功既已直供不讳,更加以检察机关所提出各种确凿证据证明,罪案成立,已无疑义。
(二)值兹国难当头,凡属中国人民,均要认清日本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汉奸才是自己国家民族的死敌,我们用血肉换来的枪弹,应用来杀敌人,用来争取自己国家民族的自由独立解放,但该凶犯黄克功竟致丧心病狂,枪杀自己革命的青年同志,破坏革命纪律,破坏革命团结,无异帮助了敌人,无论他主观是否汉奸,但客观事实,确是汉奸的行为。(三)刘茜今年才十六岁,根据特区的婚姻法律,未达结婚年龄;黄克功是革命干部,要求与未到婚龄的幼女刘茜结婚,已属违法,更以逼婚不遂以致实行枪杀泄愤,这完全是兽性不如的行为,罪无可赦。无论刘茜对黄克功过去发生如何极好的感情,甚至口头允许将来结婚,在后因不同意而拒绝,亦属正当,绝不能以此借口加以杀害。
(四)男女婚姻,应完全是出于自愿结合,条件或不适宜,亦可正式分离,绝不许任何的强迫。黄克功与刘茜的关系,最高限度只不过是朋友相恋,即使结婚,各人仍有其个人的自由,黄克功绝不能强制干涉刘茜的行动,更不能借口刘茜滥找爱人成为枪杀原因。
(五)凶犯黄克功对刘茜实行杀害以后,清洗衣鞋,擦拭手枪,湮没罪证,复在刘茜信上,假造时日,捏造反证,更对学校法庭询问的时候,初尚狡赖,推卸责任,这适足以证明黄克功预谋杀人的计划及对于革命的不忠实,这些表现实为革命队伍中之败类。
本院根据以上种种理由,特为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机关代表×××莅庭执行职务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略)
判决书文字不长,不到两千字。《法律文书实例选编》时对这份判决书的“评析”更短:
这是一篇事实叙述翔实,列举证据确凿、充分,理由阐述深刻全面的刑事判决书。在事实叙述部分,对案犯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后果以及案犯的态度,叙述详尽明晰,使人一目了然。在事实之后,紧接着叙写证据,从案犯犯罪后企图湮灭罪证,填加刘茜来信的日期,有人询问时的怆慌神态以及被害者尸体的伤痕、弹壳弹头等,得出证据确凿的结论。理由从五个方面加以论证。第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第二是从政治上论证案犯罪行的危害、严重性质,这在帝国主义大举入侵我国的政治背景下也是十分必要的。第三是论证案犯逼婚行为不仅违法,而更重要的是其杀人泄愤的行为的罪不可赦。第四是主要针对案犯的谬误的借口予以反驳。第五主要是论证案犯的认罪态度。说理充分透辟,有明显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至此,笔者本想还说点什么,如再赞扬一下当年的这份判决书不仅真正起到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而且也让已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犯罪人也心服口服,无话可说,所以判决书堪称经典得以流传至今;如再点评一下当今的判决书虽然越写越长,也越来越公开透明(已公开上网),可越来越不讲理的问题似乎日益突出且与日俱增,动辄就是“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经查不实”“于法无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予采纳”之类冷冰冰的法言法语,等等。后来一想,言多无益,言多无用,为避画蛇添足之嫌,更避惹火烧身之虞,还是就此打住吧。
(作者单位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八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