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亿回购保证金保卫战“再燃战火”

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26日,青岛交行与东岳化工公司、东岳高分子材料公司及盟诚公司下属企业山东恒泰节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盛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交行向盟诚所属企业贷款5亿元,用于支付东岳公司货款,东岳公司在交行存入5亿元“回购准备金”,若借款人销售不畅或回款不及时无法偿还到期贷款,交行划扣“回购准备金”偿还贷款。
  2014年12月29日,借款人提供了相关购货合同,东岳公司向交行转入“回购准备金”5亿元。交行也于当日下午发放5亿元贷款给“借款人”,并按银监会规定于第一时间全部受托支付给东岳公司。
  贷款发生后,2015年1月23日和2015年2月11日,东岳公司先后委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询证函》至市北第一支行,询证东岳公司在交行存贷等业务信息,包括5亿元“回购准备金”的情况。支行营运副主管乔磊拒绝对该笔保证金询证,并在信息不符的一栏中注明该笔资金非银行存款。时任支行会计主管的费璟波,受戚静指派按正在执行的《交银办〔2008〕12号文件》重新出具了询证意见,并在“信息证明无误”栏盖公章确认。
  由于借款人始终未能如约提供发票等证明购货贸易实际发生的材料,交行几次三番向借款人及东岳公司发函或口头询问交易情况,两方都回函称因价格问题导致实际贸易额较低,后期会继续开展合作,履行合同。但在2015年6月、7月、9月,借款人先后三次出现迟付利息的情况。无奈之下,交行依据《三方合作协议》,于2015年10月扣划了东岳公司存入交行的5亿元“回购准备金”。
  2016年7月28日,青岛交行市北一支行行长戚静、行长助理赵声、会计主管费璟波、客户经理刘兴尚等四人被批准逮捕。戚静等人涉嫌的罪名均为“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后来,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又指控戚静、刘兴尚、赵声等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在此期间的2017年11月16日,山东东岳集团所属企业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分别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一支行返还划扣的5亿元回购保证金。山东省高级法院以“三方协议”真实合法、青岛交行与东岳集团工作人员不存在恶意串通等理由,判决驳回了东岳公司起诉青岛交通银行返还5亿元回购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东岳集团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桓台县人民法院对戚静等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交通银行青岛市北第一支行行长戚静等四名被告人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开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戚静等四名被告人六至二年有期徒刑。
  桓台法院刑事一审判决后,戚静等四名被告人均不服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5月30日,青岛交通银行及戚静等四名被告人等来了一个喜忧参半的消息——淄博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桓台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撤销判决和发回重审的理由是:“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审判程序不当。”

 

“战火”再燃

  “我们认为,淄博中院发回重审理由中的审判程序不当,就是指桓台法院没有管辖权,此案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刘兴尚的辩护律师邢丽丽告诉记者。也许是对淄博中院裁定的理解不同,桓台法院依旧继续管辖此案,并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审理。重审地点依旧选择在桓台法院唐山法庭,而与此案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东岳集团,就在唐山镇。
  9月25日上午9时30分开始,被分别看押的戚静、赵声陆续到达唐山法庭。记者注意到已经取保的另外两名被告人刘兴尚、费璟波身着交行工装,两个人胸前都佩戴着一枚鲜红的党徽。
  庭审依旧围绕着被告人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进行,而对桓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则是寥寥数语带过。合议庭认为,桓台法院具有该案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案件可以由犯罪行为途经地司法机关管辖,而桓台县即是本案犯罪途经地等。
  庭审中,对于管辖权问题,公诉人仍然只字未提,并依旧指控戚静、刘兴尚、赵声在明知借款人申请的贷款业务的担保人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未依法对该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未对该笔贷款业务所依托的贸易是否发生进行严格审查,违法发放贷款5亿元,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指控戚静、费璟波违反银行相关规定,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询证函》,涉案金额5亿元,其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此,戚静、赵声、刘兴尚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人指控上述三被告人犯有非法发放贷款罪不能成立。东岳高分子公司、化工公司虽然与东岳集团有关联,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上市公司,不适用我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贸易背景是虚假的;侦查机关是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法律没有将未严格审查贷款贸易是否发生设定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违法情形;特别是本案中交通银行没有任何损失,所控其构成违法放贷罪令人匪夷所思。
  戚静、费璟波的辩护律师认为,《询证函》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金融票证或资信证明,东岳公司存入的5亿元“回购准备金”,不具有质押、担保或限制使用的性质。《询证函》只相当于企业对账单,东岳公司非常清楚该资金的数额、性质,无论如何询证,均不会影响东岳公司的判断,也不会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因此,戚静、费景波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庭审纪实

  重审庭审中诉辩各方都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但在关键环节,合议庭却拒绝了辩护律师要求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
  整个诉辩过程中既有泪水,也有笑场。在询问戚静、赵声等被告人三方协议形成过程时,公诉人一句“你是怎么和对方接上头的”笑翻了全场,旁听人员窃窃私语说“这简直就是谍战片”。接下来,公诉人发问:“你们为什么不在银行会见客户,而是私下在茶楼和客户见面?”赵声的回答又一次引发一波哄笑:“谈生意就是私下的呀,难道还要全程录音录像吗?”
  当庭审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环节时,戚静突然情绪失控,涕泪交加哭诉道:桓台公安为办理东岳案件专门找了一个农家小院,进行所谓“监视居住”,这个地方只有李滨、田茂连、戚静来过。这个场所没有监控设备,东岳集团的员工参与对戚静的看管,夜间还有男员工参与看管,戚静睡觉的房间没有门,厕所也没有门。在这种环境里,戚静的所作所为都是迫不得已。她必须确保自己能活着出去,有机会把实情说出来。所以,在此期间她形成的供述都是虚假的。
  “对于非法拘禁当事人违法获取的证据,应当认定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戚静的哭诉,其辩护律师王永进愤愤地说道。然而对辩护人提出的现场勘查及调取视频资料申请,合议庭以桓台县公安局邢家派出所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拒绝了辩护人的要求。该情况说明内容为:戚静监视居住点“2015年桓台县公安局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随后,由于邢家卫生院实施改善职工住房工程建设,被收回拆除,当时的监控设备均已拆除损毁,监控视频资料未能保存备份,相关监控视频现已无法提供”。
  庭审第四天晚上,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正是公诉意见当中的一个观点,引发了戚静等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强烈反击。公诉人在发表的公诉意见中,明确指出戚静等人在操作本案的贷款业务中“一味地考虑了银行利益”,所以构成本罪。戚静等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这是自相矛盾的指控,按照公诉人的这一说法,戚静等人显然是无罪的,因为公诉人指控戚静构成的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该两罪侵害的均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是因为行为人没有考虑银行利益(损害银行利益)才可能构成这两个罪名,而“一味地考虑银行利益”怎么能构成本罪呢?
  法庭辩论进行了近三个小时。晚上九点,四天的庭审终于落下帷幕,审判长宣布休庭。
  据悉,2018年10月16日上午,东岳公司起诉青岛交通银行返还5亿元“回购保证金”二审案,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另据相关人士介绍,青岛交通银行举报东岳集团非法骗取银行贷款一案,青岛市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因两地司法机关协调不畅,案子陷入停滞状态。
  至此,5亿元回购保证金“保卫战”又进入了胶着状态,本社记者将继续关注案件的发展。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