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案的温度》专题报道之四

办成铁案是 感受“温度”的前提

   铁案是一种形象的说法,表明一个案件得以成立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与铁案形成对应关系的是冤案,即证据不实,案件事实难以成立的案件。办成铁案曾经是一句口号,也成为对办案人员的一种要求。然而,当年曾经自称的铁案,后来发现其实是冤案。从铁案到冤案,发生这种令人尴尬的转换,暴露了我们虽然把铁案挂在口头上,理念、制度与措施却没有能够跟上。现在,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通过办成铁案以避免冤案?
   我曾经提出“无冤是司法的最高境界”的命题。然而,这一命题受到某种质疑,这种见解认为:无冤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而应该是司法的最低要求。无疑,这种见解是有道理的。避免冤案应当是司法的最低要求,而办成铁案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那么,司法到底是以避免冤案为努力目标,还是以办成铁案为奋斗方向呢?这还真是一个问题。那么,办成铁案与避免冤案之间对立吗?这里涉及冤案与铁案的关系。换言之,办成铁案是否就可以避免冤案?从字面来看,冤案与铁案确实是对立的:只有办成铁案,才能避免冤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真的能够做到吗?例如某个雇凶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控方指控张三雇佣李四伤害致人死亡。现有的有罪证据包括:(1)李四杀人时用于跟踪的前后两辆车都是张三提供的。(2)张三在李四伤害前后分别向李四提供了10万元现金。(3)李四交代在尾随被害人时,曾经向张三发过一张被害人的照片,让张三确认被害人的身份。(4)从电信部门提取的张三与李四通话和彩信的流水单。(5)李四供述是张三为其提供车辆,并且交付酬金,指使其伤害他人。对于以上指控,张三拒不承认,辩称车辆和现金都是李四向其借的。张三供述收到过一张李四发的照片彩信,但该彩信的头像并不是死者。在本案中,较为关键的是:经过对张三和李四的手机芯片的技术鉴定,未能提取彩信头像。根据以上证据情况,如果从张三和李四的手机芯片中提取到了死者的彩信头像,则能够与李四的供述相印证。即使张三拒不供述,本案认定张三指使李四杀人的定性可以说已经达到铁案的程度。但现在的问题是:虽然李四的供述能够获得从电信部门提取的张三与李四通话和彩信的流水单的印证,但为什么不能从张三和李四的手机中提取彩信头像,这是一个未能排除的疑点。因为对手机进行鉴定的时间距离手机通话时间只有不到一个月,既然通话和彩信的流水单能够提取,而手机中的彩信头像为什么不能提取呢?在这个疑点没有排除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张三雇佣李四伤害致人死亡,据此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以上案件,明显没有达到铁案的程度,但法官照样予以认定。从现有证据来看,张三指使李四伤害致人死亡的证据确实存在,而且也具有一定的数量。这些证据之间已经形成一个证据链,对于认定犯罪提供了相当的事实基础。但是,本案应该从手机中提取的彩信头像,并未能够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案件证据的确实程度受到一定的质疑。这里显然存在疑点,问题在于:这个疑点是否影响到本案的定性?如果从办成铁案的要求出发,那么,本案就应该宣告无罪。只有这样,才能彻底避免冤案的发生。但是,这也就意味着放纵犯罪的可能。我们过去总是说既不冤枉无辜,又不放纵犯罪,即所谓不枉不纵。但在客观上是难以实现的,我们只能在宁枉勿纵还是宁纵勿枉之间进行选择。以铁案为办案目标,则必然以放纵犯罪为代价。问题只是在于,这样的代价我们是否能够接受。
   从客观上说,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据此可以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但是,也有少数案件属于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形,介乎于有罪与无罪之间。判决无罪,有可能是放纵犯罪;判决有罪,则可能是冤枉无辜。对于这些案件到底是判决有罪还是无罪,这才是铁案的要求能够兑现的关键之所在。这些案件即使判决有罪,也不会即时变成冤案,甚至根本就不是冤案。但是,这些案件总是判决有罪,不能从证据规则和制度上予以排除,那么,冤案发生的概率就会增加。当这种概率达到临界点,则冤案的发生就变成现实。在航空界存在关于飞行安全的海恩法则:每一起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海恩法则的这些数据当然只能适用于飞行安全,但其精神则完全适用于如何避免冤案的发生。海恩法则的精髓在于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结果,对于冤案的发生也是如此。尽管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总是能够严格按照这一标准对犯罪进行认定的。就如同以上这个案件,即使根据现有证据作出有罪判决,也并不意味着这起案件就一定成为冤案。但是,严格的证据规则并不仅仅是为了避免某一起具体冤案,而是为了避免任何冤案。对于一起案件,没有严格按照铁案的证据标准办理,可能并不会立即造成冤案。但是,类似案件的数量积累到一定程度,假定100起,就有可能出现一起冤案。那么,我们会为了避免这一起冤案,而将那99起疑似冤案或者潜在冤案都作出无罪判决吗?
   这就是铁案的代价问题。
   我们必须认识到,办成铁案是要付出代价的。这种代价,就是对于真凶的可能放纵。以往我们所耳熟能详的话语,诸如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等等,其实都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理想很辉煌,但现实却很残酷。因为,我们若是想不冤枉一个好人,就不得不放过若干个坏人。反之,我们若是想不放过一个坏人,就不得不冤枉若干个好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面临着一个两难选择。基于人权保障的优先地位,为了避免冤案,就不得不承受可能放纵犯罪的不幸后果。因此,办成铁案的代价观念,是避免冤案的一种必要的思想准备。
   如果连铁案都办不成,感受“铁案之中之余的温度”就无从谈起,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责任编辑:侯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