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如何说理?》专题报道之二

古城“论剑”邯郸“说理”

  古有“邯郸学步”,今有“邯郸说理”。被誉为“成语之乡”的古赵邯郸,不仅拥有悠久的历史积淀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而且也是名闻遐迩的“太极故里”,曾经涌现过杨露禅、武禹襄等武林宗师,故而会被蒙上一层民风尚武的“任侠”色彩。或许正是这一缘故,当“司法大数据与法律文书改革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在这里召开时,法律界人士将其比拟为一次“学术论剑”也就不足为怪了。的确,本次年会大咖云集,群情激辩,精彩纷呈,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这一百花园里又增添了一束绚丽的鲜花。
  学术的交锋、观点的碰撞、思辨的激荡,除了没有刀光剑影的凛凛杀气,但不会缺少高手“过招”时那种“剑之所向,谁与争锋”的“比拼”元素。
  那么,法律文书究竟应当怎样“说理”,又怎样才能把“理”说好呢?对此,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结合各自职业特点纷纷登台“亮剑”,发出自己的声音、亮出自己的观点。

 

专家学者:法律文书说理应当强化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2018年6月13日,一个系统化的说理制度开始实施,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标志性意义体现在,“以制度回应社会关切,循规律规范释法说理”。《意见》将裁判文书说理带入一个新时期,推动《意见》落实的过程,既是解决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的过程,也是细化充实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的过程。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赵朝琴甫一登台就亮出了自己的观点:裁判文书是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节点,说理是裁判文书的实质和灵魂。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直没有停止探索和完善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的脚步,尤其是近年来,裁判文书说理制度作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一个关键节点,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前所未有的重视,走向快速完善的轨道。
  赵朝琴认为,《意见》对裁判文书说理实践的重要价值毋庸置疑,但是《意见》毕竟只是从总体上对裁判文书说理进行规制,尚需要配套制度的衔接与完善。因此,有必要以《意见》出台为契机,依据《意见》规定对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的内容进行具体梳理,以尊重裁判文书说理基本理论和观照当前裁判文书说理实践为参照,完善说理制度的内外部机制,为说理实践提供制度支撑和技术指引,使《意见》等说理制度倒逼司法改革这一重要功能得以更好实现。为此,她又从说理内部、外部机制的重塑方面,提出了明确细化裁判文书说理正义价值及说理价值标准的规定、全面具体地规定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公开机制、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权利保障机制及考核激励机制等多项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副秘书长田荔枝,从刑事判决说理模式的演进角度着眼,对刑事判决说理“从命令性判决到说理性判决”的推进过程进行了全景式分析。她认为,通过梳理1992年以来我国刑事判决说理状况,发现其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过程,说理模式渐趋完善与规范。随着20世纪80年代后期司法改革的开始,裁判文书说理在应然层面开始注重对控辩意见的阐释与回应,强调事实与证据的分析说理,体现出由以审判机关为中心的说理模式向以控辩说理模式的转变,从命令性判决向说理性判决的转型。裁判文书改革重点的强调、细致的技术性规定、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量刑说理的重视,以及包括附录法律条文和判后答疑制度的创新说理模式,极大地丰富了说理规范的内涵。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之下,司法责任制、诉讼制度改革以及繁简分流的落实、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等,弱化了限制说理发展的体制和主体性因素,促使法官不断撰写出说理充分的判决书。
  田荔枝指出,《意见》出台后,虽然对刑事判决说理水平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具体执行层面上也存在着某些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刑事判决书说理仍然存在着说理不充分的现象。这些现象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是事实认定说理缺乏证据分析论证,二是量刑说理存在偏差,三是格式化说理现象普遍,四是程序化说理欠缺,五是对辩护意见的评析不足等。她在分析了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时,也认为存在着立法规范的缺失。就是刑事判决书说理制度没有进行立法规定,没有立法化为法官的法定义务,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没有形成制度化、规范化说理义务。
  针对当前刑事判决书说理仍然存在着“说理之难”问题,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副会长、《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刘桂明开出了治病“药方”。这位既是著名的资深媒体人、又是专家级的法律人认为,如何解决“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之难,也就是如何讲理、怎样说理之惑。讲理也好,说理也罢,都是为了解决“理”之惑,也就是要解决情理、道理、法理、学理、伦理之间的问题。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将这五者进行完美的组合,最终就是为了解决推理的问题。因为说理实际上就是法官如何说明和证明在事实、证据这几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感受,就是说理和公开。如果说公开是一种形式的话,那么说理就是一个过程。公开和说理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因此,必须要解决格式、文意、裁判和制作等四个主要问题。而更为重要的是,在裁判文书说理的过程中,要把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贯彻到法律文书的写作与制作当中。

 

法官:法律文书说理更应注重法与理的有机融合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耿超认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不足是制约司法为民能力的短板,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实现。目前,我国法院裁判文书的产生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裁判文书说理不够或者不予说明。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将公正通过说理的方式表现出来,是新时代司法为民对法院和法官提出的新要求。为此,他在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路径选择方面,提出了以下几项改进性建议:一是改变当前“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二是完善裁判文书结构,使裁判文书能够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庭审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议点进行释法说理;三是建立更加科学的案例指导制度;四是允许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适度表达“法官后语”和合议庭的不同意见等。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崔针针,通过对发生在江西新余的一起引发广泛争议的刑事案件判决进行分析的方式,对法律文书说理改革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她认为,判决书之所以会引发公众不满情绪,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强,片面地以追求实体公正为价值目标,而忽视了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二是可能“和稀泥”式的判决是屈服于外界压力、模糊化争议焦点、“两边各打五十大板”的裁判方式;三是轻视司法责任制带来的弊端,裁判文书把关不严、书写不规范、裁判标准不统一等。因此,她认为法官不应被舆论所左右,应有独立的判断,只有充分说理,才能真正让人信服。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法官任震琨现场演示刑事裁判文书涵摄演绎模式的明示论证过程,对涵摄演绎模式逻辑结构“柳叶刀”式的改革架构进行了形象化的阐释。他在演示中解释说,“柳叶刀”的形象比喻是指需要将作为三段论的大前提的法规范通过现代逻辑,诉诸社会化经验或者其他学科规范,予以精细化,从而将案件事实得以与法规范相勾连。在精细化的过程中,以规范性、说理性使得裁判文书获得生命。尽管他在演示过程中,掺杂了许多法律专业性的术语,有些让人感觉晦涩难懂,但他展示出的独特的思维方式和创新模式,确实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吕鑫,从大数据背景下裁判文书的法理交融视角出发,对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论述。他认为,民事判决书作为诉讼程序的终结性文书,其最基础的作用在于对单个民事案件的定分止争。但是制作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必须要说理透彻,才能使当事人息讼服判,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在互联网大数据的背景下,司法大数据为人民法院裁决案件提供了极大的工具型支持,同时也给裁判文书的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突出表现在对裁判文书公信力的挑战上。而一份说理透彻的民事判决书经过网络公开并传播后,其在文书中所标明的观点能够得到其他审判人员的认可,并在类似案件的处理中得到采纳,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出现。同时,说理透彻的民事判决书,也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信服,为人民群众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提供预测和指导,最终达到增强司法公信力的目的。为此,他还提出了在裁判文书中要“引情入法”的观点,并从情理对法律具有积极作用、情理本身具有科学性、引情入法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等方面入手,对引情入法的正当性、可行性进行了深入探究和思考,体现了基层法官对情与法、情与理相互交融,追求最佳法律结果的理念与情怀。

 

检察官: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问说理机制很有必要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陈广计认为,在当前全社会进入大数据和检察机关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说理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一是检察机关贯彻和压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手段;二是检察机关提高执法办案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三是不仅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进行法治教育的重要手段,而且对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有积极的作用;四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赢得社会公众理解和支持的重要手段。
  针对当前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存在重视不够、规范化不够、针对性不强、信息不公开等问题,陈广计建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机制,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应当高度重视,切实推进检察机关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的均衡发展;应当善于借助第三方做好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应当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规范化,并增强其针对性及阐释的透彻性;应当善于运用通俗语言及民间语言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应当将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并不断拓展信息渠道。
  在说到强化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机制的重要性时,陈广计特别提出,在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全体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意识,迫切需要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当前,经过七个五年普法计划的实施,我国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总体来看,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还是需要进一步提高,有些公民法律素养和意识还很低。从检察机关近年来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不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出了问题,而是由于有关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人员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或者对检察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内容不理解所造成的。因此,加强和完善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可以对有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起到很好的也是现实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同时,也是加强与有关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沟通、减少对检察机关案件处理误会的重要手段,对减少、防止涉法涉诉案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律师:司法文书说理应当更加注重以人为本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宇峰在讲到法律文书说理改革问题时,则是别出心裁、另辟蹊径,提出了从文化之维和以人为本的高度,为刑事司法文书说理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为此,他认为应当立足于自己的本土法治资源,因为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当然存在着根植于我们文化传统的价值体系作为一种内在支撑。刑事司法文书的说理因此也当然应该汲取文化的力量和优势,在以法理阐释为主体内容的刑事司法文书中,引入文化的浸润以达到“通情达理合法”的目的和“以文化人”的高度,方能显示出刑事司法文书应有的人文关怀。
  赵宇峰还列举了一些我国古代判案的理念和做法,认为古代法官因为普遍受到了良好的儒家文化的浸润,所以在判词中道德化的夹叙夹议成为一种常态,并且在说理方式上也会力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才会绳之以法,古代判词中无不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天理、国法与人性的有机结合。事实上,古代判词中最为显著的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的特点正是我国现代刑事司法文书中最为欠缺的部分,我们有必要发掘本土法治资源中的人性基础,增强司法文化自信。同时,相较于高度抽象文本意义上判决书,普通民众更易于从其自身朴素情感出发接受非成文规范。因此,刑事司法文书的说理不应跳脱出人的本性,更不能与人的主观情感相背离。
  在谈到如何才能实现刑事司法文书说理的价值追求时,赵宇峰认为,首先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理念,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出发点,以人的社会属性为归宿,以承认人性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为前提,进而构筑起我国刑事司法文书说理的价值基座。其次还要把握文化说理的尺度,因为刑事司法文书说理不能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之内对现行立法进行诠释是文化说理的底线。如果情理动辄逾越于法律之上,不仅会破坏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同时也会使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信仰产生怀疑⋯⋯
  最后,刘桂明用了17个成语,对年会召开的盛况进行了全面总结:一是年会主题与时俱进,切中了司法大数据与法律文书改革的时代发展需要;二是年会论文面面俱到,涉及司法大数据的实践应用、法律文书说理方式的理论探讨、大数据背景下的法律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等多个领域;三是论文质量上各有绝招,形式上各具风采;四是研讨内容上一应俱全,既提出了问题,又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解决意见;五是思辨格局上各有特色,视野较为开阔;六是创新成果上日新月异,涌现了许多好论文、好文章;七是研讨发言头头是道,可圈可点;八是交流发言争先恐后,“说来话长”;九是点评嘉宾品头论足,“左右逢源”;十是前来参加会议者高朋满座,胜友如云;十一是成果转化一言九鼎,决心很大;十二是年会上审查通过的两份报告有根有据,成绩显著⋯⋯
  刘桂明精彩生动而又妙语如珠的总结发言,不时引发阵阵掌声和笑声,整个年会现场呈现出一派活泼有序、轻松热烈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