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童话幼儿园缘何被堵门打砸?

  国庆前夕,钧窑产地、画圣吴道子的故里——河南禹州,与节日气氛渐浓相随的是,大街小巷到处都是“扫黑除恶”标语横幅。
  一个系着围裙面容消瘦的中年女士从禹州市童话幼儿园的厨房走了出来,记者误以为她是厨房的工作人员,其实是童话幼儿园董事长杨平。
  偌大的办公室内有一张三人座木椅,上面有未叠的被子和枕头,事发以后,杨平就天天睡在这里,眼睛透过玻璃门,随时提防着园外的再次闹事。
  “孙志伟多次打电话威胁我,让我赶紧将幼儿园搬走,给他腾出地方。我是合法签订了租赁合同的,我的承租权依法应当得到保护。房东连宪军与孙志伟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说与我无关。我投资了近300万元,仅仅经营了半年多,我的损失怎么办?”杨平对自己无端被牵入纠纷漩涡当中,一脸的愤怒和无辜。

 

童话幼儿园遭遇“非童话”的恐吓与威胁

  禹州市童话幼儿园可以说是一所颇具规模的幼儿园,有宽敞的教室、宿舍、游乐场所,孩子嬉戏娱乐的设施一应俱全。
  幼儿园招牌下面,长条的电子屏幕上滚动着“全民参与扫黑除恶,稳定团结,和谐小康”的宣传标语。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本来应该受到全社会关心和保护的教育场所却遭到了恐吓和威胁。
  杨平介绍说,2018年年初,她与房东连宪军签订租房协议,童话幼儿园南关分园便开始投资建设。但是以孙志伟、孙志军、孙向阳为首的一帮人以交地租为借口,多次使用堵门、锁门、堆土、停水、停电等恶劣手段对幼儿园的正常经营进行干扰。而且他们从不到场,而是雇用社会人员进行围攻,直至现在还用车堵住幼儿园北门长达八个月之久。
  更过分的是,2018年9月8日晚上9点左右,他们雇用社会人员彭某等人对幼儿园踩点,并用铲车砸碎幼儿园的大门。园方非常恐惧,马上报警。房东王秋璇接到园方电话后亦连夜赶到幼儿园。警察到后,园方和房东从监控里认出了犯罪嫌疑人并给警察提供嫌疑人姓名、住址、电话,但警察不去抓人,也不查扣犯罪车辆。因为时间已经凌晨3点左右,第二天7点孩子们要上学,时间紧迫,园方和房东向警察提出挪开铲车,警察不让挪动让保持现状,说谁挪谁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不影响孩子安全和第二天上学,在园方和房东的坚持下,联系了四台叉车将铲车从门口挪到了旁边。事后第二天上午10点,警察把杨平、王秋璇等人叫到南城派出所,说孙志伟打来电话说车是他们堵的,人是他们派的,玻璃是他们砸的,警察又说:“连宪军已经被批捕了,房子就是孙志伟的,孙志伟想怎么打砸就怎么打砸,房子铲平也应该。”
  王秋璇跟警察解释说连宪军的事还在调查,孙志伟如果合理合法完全可以通过正规渠道来解决问题,不能以恶劣手段、黑恶势力来打压我们。但是警察“让我闭嘴,再解释就拘留我”。王秋璇当时很害怕,不敢说话了。
  自承租房屋后,孙志伟、孙志军、孙向阳多次派人威胁幼儿园,警告幼儿园限期搬离。2018年8月底,幼儿园的老师正在上课,进来一行人对他们说:“限你们三天之内搬离幼儿园,不然我们要采取行动,并将限期搬离的公告粘贴在幼儿园大门上。”于是就出现了2018年9月8日晚上骇人的一幕。
  杨平说:“在这期间,孙志伟、孙志军、孙向阳为首的一帮人威胁我们家人,让我们在公安机关告连宪军诈骗。我们不告,他们就说不告就砸你们的门和窗户,让你们幼儿园办不成。”
  杨平介绍说,2018年9月18日下午,南城区派出所将杜江燕(杨平的儿媳妇)叫到派出所,警察对杜江燕说:“房子就是孙志伟的,怎么堵,怎么砸,都不违法。”并威胁杜江燕在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上签字,要求认可9月8日晚幼儿园财物损毁案不违法。杜江燕在被逼无奈下签了字。警察还警告说让去跟孙志伟妥协,另签房屋租赁合同,如不同意,孙志伟就来清场。
  派出所刘所长对杨平说:“因为有许昌中院的判决,幼儿园所在的土地及房产已经变更到孙志伟名下,人家想怎么砸就怎么砸。”
  令杨平不解的是,不是“有困难找警察”吗,这难道就是一名人民警察应该说的话吗?幼儿园是用合法租赁房屋进行经营,为什么遭到如此野蛮对待,而公安机关却置之不理?不管房东与孙志伟等人有什么纠纷,幼儿园和孩子是无辜的,幼儿园的合法承租权和合法经营权要得到保护,为什么遭到打砸、为什么要限时三天清场,公理何在?

 

事件起因

  禹州市画圣路上一房产和土地经拍卖后经多人多次转让。其中,2011年9月起,该房产经禹州市房管部门预告登记在连宪军名下,同时交付于连宪军占有使用至今。
  其间,孙志伟、孙志军长期向连宪军借款,用于生意,并承诺以土地抵押,至今都未偿还。
  2018年2月3日,连宪军将该房产出租给杨平、杜江燕办幼儿园,年租金40万元。2018年8月19日,禹州市公安局以连宪军出租房屋涉嫌诈骗犯罪为由,将连宪军刑事拘留(禹公(刑)拘通字[2018]10744号),并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已批准逮捕。
  连宪军家属说,连宪军是当地本分生意人,通过多年努力打拼置业。该所谓诈骗案系上述房产和土地多年争议引起,应属经济纠纷,不应当用刑事手段插手民间私权经济纠纷,通过限制合法商人的人身自由,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合法私有财产的目的。
  连宪军家属说,目前,连宪军被以涉嫌诈骗批准逮捕,可以说扫清了侵吞土地和房产的最大障碍,而幼儿园则是该宗土地上的最后障碍。可是既然有许昌中院生效的调解书,为什么不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该宗土地上的遗留问题,却采用如此违法和不堪的手段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许昌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只是就“土地问题”协助执行,而不涉及房产,这大概就是顾忌房产已经预告登记在连宪军名下的事实。

 

律师说法:土地房产到底属于谁?

  2011年9月12日,连宪军及其妻子王秋璇与李太岳、贺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禹州市画圣路中段路西的房产(证号禹房字第011411、011412号),面积5590.90平方米,并向禹州市房产局备案,申请了转移登记,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同日,双方对房产进行了交付。自此,连宪军就一直占有、使用该房产直到现在,其间进行维护并支付有关费用。因此,连宪军占有涉案房产有其合法依据,并有权出租。
  2011年11月1日,禹州市信誉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对房产进行了测绘,出具了《测绘报告》;同年11月2日,禹州市房管局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并发布了房屋登记公告;11月10日,禹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给连宪军发放了禹房预禹州字第004589号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证明。
  连宪军的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涉案房产经预告登记已经取得了准物权的效力,未经连宪军夫妻同意,处分上述房产,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该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外,涉案房产已经交付给连宪军,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故,连宪军出租该房产合法有据,其出租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诈骗罪。
  2010年11月4日,孙志伟与海大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海大安将禹州市画圣路南段路西原金星宾馆后为豫声宾馆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给孙志伟。海大安转让时的权属状态:房产仍登记在李太岳名下,土地使用权已登记在海大安名下。转让后,房产及土地并未登记在孙志伟名下,房产仍登记在李太岳名下,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海大安名下。因此,涉案房产及土地均未登记在孙志伟名下,孙志伟不享有物权。故孙志伟无权转让涉案的房产及土地,其转让给周东林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
  针对〔2012〕许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一是因为孙志伟没有获得房产及土地的所有权,故无权处分涉案房产及土地;二是该份判决生效后,孙志伟又自行提起民事再审程序,自民事调解书作出后,该判决自然失效,不再作为孙志伟获取涉案房产及土地的法律依据;三是该案诉讼时,涉案房产已经预告登记在连宪军名下,该案的处理结果与连宪军存在利害关系,连宪军应当是该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是许昌市中院并未追加和通知连宪军为该案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程序上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同时许昌市中院因未追加连宪军参加诉讼,致使许昌市中院对涉案房产及土地权属状况的基础事实未查明,进而导致连宪军的财产利益未得到切实的保护。
  针对〔2013〕许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该民事调解明显超出上述原生效判决的诉讼请求,违反民诉法上“不告不理”原则。同时,该案再审时,涉案房产已经预告登记在连宪军名下, 该案的处理结果与连宪军存在利害关系,连宪军应当是该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是许昌市中院再审程序中并未追加和通知连宪军为该案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程序上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同时,许昌市中院因未追加连宪军参加再审,致使许昌市中院对涉案房产及土地权属状况的基础事实未查明,进而导致连宪军的财产利益未得到切实的保护。民事调解书应予撤销。
  针对2014年7月16日出具的禹国用〔2014〕第12-0098号土地使用权证,2014年5月27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依据〔2013〕许民再初字第2号调解书,请协助执行“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孙志伟名下”项目,但是在实际变更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并未登记在“孙志伟”名下,而是直接登记在“禹州市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使用权直接登记在禹州市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行为,明显违反“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这一强制性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该种登记行为属于超范围协助执行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因此,律师认为,孙志伟无权转让涉案房产及土地,无合法依据获得涉案土地使用权。

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既然〔2013〕许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中已经明确在孙志伟满足还款条件的前提下,该土地和房产归孙志伟所有。许昌中院也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宗土地解封,将该宗土地过户至孙志伟名下。那么具有生效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在执行的时候,为什么不涉及土地上的房产?
  具体原因是因为,涉案房产已经预告登记在连宪军名下。连宪军已经为该宗土地和房产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且占有使用了八年之久,何来诈骗之说?
  按照禹州警方的逻辑,许昌中院的调解书将该宗土地和房产“调解”给了孙志伟,连宪军自然就没有权利出租房屋,所以对童话幼儿园构成了诈骗。可是,幼儿园的董事长杨平却不认为是诈骗。办教育几十年的杨平是看了连宪军的房产证才签的合同,尽管是预告登记,但是也足以证明房产是连宪军的。
  连宪军的律师认为,那为什么土地不是连宪军的?是因为对涉案房产和土地,连宪军与孙志伟等人之间一直存在民事争议,由于连宪军法律意识不强,使一直存在的争议多年未决,亦未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无论如何,连宪军出租房屋行为,是合法行为,绝对不触犯诈骗罪。
  记者针对许昌中院下发的〔2013〕许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以及〔2012〕许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了两个问题:1.审判时,是否对涉案财产已经预登记在连宪军名下的事实予以调查?2.在协助执行时,为什么只执行土地,不执行房产?截至发稿时止,记者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禹州市公安局宣传科的一位负责同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他向办案民警了解,该案定为诈骗在证据上没有任何问题。同时他强调,在目前“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没有人敢办人情案。
  本社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