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编辑同志:

  2017年,我入职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工作,并和他们签订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该公司会根据需要将我派到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做收银工作。2017年12月中旬,超市因为经营不善停业了,于是将我退回到了人力资源公司。2018年年初,人力资源公司以超市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我认为虽然超市因经营不善停业了,但是人力资源公司完全可以把我派到别的公司工作,在不进行任何协调的情况下就把我解雇了,这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可以这样理解吗?

重庆 王黎

 

王黎读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当用工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用工单位有权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不能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条款,立即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因上述原因被退回的劳动者只能有两种安置方法:一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二是重新派遣劳动者。只有当重新派遣劳动者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且被派遣者仍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此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等额工资。因此,在您所描述的情形中,人力资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