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合一”进行时》系列报道之五

有备无患:“捕诉合一”,律师怎么看?

-- ——“刑辩十人”论坛侧记

  在刑辩界有这样一句话:批捕前的37天是黄金救援的37天。在我国,无罪率一直在低位徘徊,但是不批捕和不起诉的比例相对还是要高一些,因此审前的辩护是刑事有效辩护的主战场。批捕与公诉合一,不可避免会对刑事辩护产生重大的影响。
  司法有它特定的原则和规律,在理论上,“捕诉合一”有没有其正当性?“捕诉合一”需要哪些具体制度的支撑,才能在实践中实现效率和公正的有效平衡?2018年9月1日下午,第三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举办,专门探讨“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影响与应对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第一个发言。他认为,“捕诉合一”之后,检察官的思维和心态都会产生改变,这对律师来讲也必然会有影响。紧接着,他分析指出了可能会带来的四个影响:一是辩护的空间在检察环节会受到一定的压缩。二是在检察环节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可能会增多。三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逮捕的案件,在没有出现大反转的情况下,逮捕起诉率会增加。四是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辩护难度将会增大。而针对这些方面的影响,他又指出了律师应对的办法。如,审查批捕的“黄金救援期”,将来要抓住这个时期,尽量争取不批捕。律师在这个阶段并无阅卷权,仅能通过会见获得一些信息。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对没有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还没有撤案,还是会回到审查起诉,律师在这里还有空间,可以继续强化案件的熟悉度,尽量做到不起诉;但是对已经逮捕的案件,这一时期辩护律师可能已经跟检察官没有什么沟通了,毕竟说了太多,就把律师的观点暴露了。除了给律师开出“药方”,杨矿生还给公检法提了建议:从建议重视逮捕、回归逮捕的功能、慎用逮捕措施,到建议检察机关应当鼓励正确的责任评价机制——如果逮捕后发现证据有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再到建议加强监督,很多案件刑讯逼供,应该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以及建议检察机关尽量重视申请证据,予以调取。
  杨矿生的发言信息量巨大,内容十分全面。从影响、律师该做的能做的再到公检法三家,可以说有种360度无死角覆盖的感觉。令人心生赞叹的同时也让人不禁担心,后面的律师该怎么说?又该说什么?不过第二位发言的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直接打消了我的这种疑虑。
  许兰亭从“捕诉合一”的利弊谈起,先指出“捕诉合一”的优点,从避免重复劳动,到实现检察机关的专业化、提高办案质量,再到提升侦查监督的质量和提升引导侦查取证的效果。而缺点方面,从批捕权是一种司法权,起诉权是一种行政权,二者合一可能“水土不服”;到缺少监督管理人影响案件质量,再到逮捕成为取证的手段对嫌疑人的影响,这一番理性的梳理让我们对“捕诉合一”有了一个更深入的认识。而应对方面,除了要强调公正,律师要加强专业化和团队化以外,许兰亭还提出要在批捕阶段诉讼化,让逮捕决定更加中立。而且建议要延长批捕的时间,从而让律师提出有理有据的意见。并且应加大不批准逮捕的比例,最好是有一个明确的比例,比如说70%,或者是60%不逮捕,不能像现在这样大部分都逮捕。因为只要一逮捕,基本就得起诉,起诉基本上就得判刑。
  如果说杨矿生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实干派,那么,许兰亭的发言就是站在理性甚至学术性的高度,高屋建瓴地剖析了利弊得失。而接下来发言的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则又另辟蹊径,将目光从司法机关放到了当事人身上,让人耳目一新。
  钱列阳指出,“捕诉合一”意味着逮捕条件会增高,取保候审会增加,同时不逮捕直接起诉也会越来越多。而这种情况下,不逮捕和取保的含量已经跟以前不一样了,不一定是不诉或者是无罪,恐怕还是要定罪。而律师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就会遇到几个极为现实的问题。一、取保候审人出来后,提出要看案卷,被告人本人有没有阅卷权,案卷里面就有证人的电话、住址和个人信息,被告人对律师提出阅卷权,律师该怎么做?二、被告人直接要求律师再去找某某证人取证,因为检察院和公安局取的证据不对,律师是拒绝还是接受?三、被告人自己直接去找证人,由此发生矛盾冲突和社会危害性,怎么解决?四、被告人出来以后藏起来了,连家属都不知道在哪儿,只有律师知道,司法机关找律师,律师说不说?这个时候律师该怎么办?五、被告人脱逃了、自杀了或者被杀了,律师该承担什么责任?当初写取保候审申请的时候,是明确讲了没有社会危害性,不会干扰诉讼,所以保证诉讼定刑,这些承诺兑现不了,律师将承担什么责任?而且取保后,被诉的案件一定会增加,这将让律师服务的标准和质量直接被量化。取保出来不诉;诉了以后,判成无罪或者缓刑,总之不要进监狱——这是家属和被告人的必然希望和要求。案子被辩护半天,判成有罪了,实刑了,甚至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家属和被告人眼中,这直接就是辩护律师工作的失败。如果人还被羁押中,判十年徒刑,家属认为理所当然,一旦出来了,再进去,这种压力是受不了的。钱列阳表示,律师现在更多的是要想一想如何在跟当事人的合作中,保护好自己,免得被投诉,免得被退费,免得前功尽弃。
  不得不说,这与其说是发言,不如说更像是钱列阳从多年一线刑事辩护经验中提取的珍贵忠告。朴实的表述中包含的不仅是对当前司法环境的深刻认识,更有对人情世故和社会百态的洞见。有时候,好的问题比好的答案更有价值,钱列阳的发言也正是一系列令人深思的好问题。

 

利弊与呼吁

  从实务出发是律师最擅长的,多位律师的发言均或多或少地证明了这一点。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律师就分享了自己手中的一个被拘留的被告人下星期就会取保出来的金融诈骗案,过去是“想都不敢想”的。
  郝春莉切身感受到,现在“捕诉合一”的办案程序,是让我们爱还是让我们恨,其中有很深刻的辨证关系。首先,辩护工作的重心前移了,诉前的辩护工作内容加重、加大了,而律师在诉前除了会见,没有任何的阅卷权。就拿她手中这个案子来讲,诉前检察院的批捕和公诉的工作人员合二为一的时候,他们提请逮捕阶段就介入了,律师却只能靠会见获得的一点点信息去交流。既然这是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那么能不能提出修法建议,让律师阅卷权前移?这样才能对诉前和审前的控辩失衡予以补救。在逮捕和起诉合一的情况下,证据标准应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和要求在提高的前提下,律师提出申请调取证据,检察机关应该予以支持。“捕诉合一”后,因为捕了就要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效果大大地削弱了,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如何去做?律师辩护工作重心前移下,辩护工作的内容和结构如何把握?由此郝春莉建议,批捕的时间应该延长。而“捕诉合一”后,证据证明标准的问题也被摆上了台面。郝春莉认为还是应该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的证明标准为标准。
  爱与恨,优与劣,从案件说到立法。如果说郝春莉娓娓道来的发言有种以小见大、一叶知秋的味道,那么同样是呼吁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运恒的发言可以说是提纲挈领了。
  赵运恒开宗明义,呼吁了三句话:第一,应当保障并完善现有的辩护制度。第二,应当增加诉讼化相关制度。第三,应当改革检察机关内部考核制度。面对势在必行的改革,审视过去已经有的制度,我们发现,在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律师虽然有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但是对于检察官来讲,这不是一个双向交流,而只是一个被动听取。审查逮捕的时候,询问嫌疑人,过去的制度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询问,其实多数情况下不询问。这些都应该用强制性制度进行落实。而且,应当在审查批捕这个环节,落实听证制度,增加监督和制约。而且,检察官决定逮捕后,情况发生变化,审查起诉的时候,又认为它不够起诉的条件,这个时候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官的考察,应该审慎,因为这会真正地影响到公平正义的实现。

 

感想与声音

  在论坛的自由讨论环节,有一位发言者的发言比较特别,他就是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杰。金杰是检察官出身,他说:“‘捕诉合一’十年之前我就做了。”因为,批捕他做过,公诉他做过,“捕诉合一”他做过,“侦捕诉”(侦查逮捕公诉)也做过。他表示,检察机关的捕诉权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和控诉权,但是检察机关对外都是检察官,只是内部的职责划分不同。过去检察机关一直在试图努力搞内部监督,比如说业务部门倒手和换人。而监督是相对的,检察长只有一人。应该引入一个机制,那就是律师制度,只有引入了律师制度,才能在另外一个体制下,对检察权的“捕诉合一”做一个监督。
  会议进行到最后,一位旁听者——来自吉林省的一位基层检察官让人意想不到的举手发言成为会议结尾的一个小小的高潮。她说,中国的法治进程能否真正向前,其实是要由广大的中小城市和欠发达地区的司法环境决定。拿他们检察院举例子,在“捕诉合一”之前,公诉阶段只有四名检察官、两名检察官助理,“捕诉合一”提高了办案效率意义并不大,真正能够提升办案效率的是案多人少的问题怎么解决。在她从检的几年当中,她发现,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司法环境还是很需要改善的。而即使是检察官培训,实际的效果也是很有限的。从她今天听的感觉来看,如果欠发达地区能够加强与北京、上海这样司法环境非常好的地区的沟通和学习,应该是会大有收获的。
  能够听到不同的声音,是论坛举办的初衷。能听到那些意想不到的声音,则是论坛的意外之喜。而我的意外之喜,则是没有想到一个话题竟然能够有如此之多的方式进行探讨,这次论坛让我可谓是大开眼界,大饱耳福,饕餮了一把思想的盛宴。限于篇幅,难以把所有发言者的讨论写入文中,那就收笔,期待下一次的“刑辩十人”又会给我们带来意外之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