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智胜

-- ——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随身“运毒”机场被抓
“趁火打劫”智救嫌犯

  案情回放:
  2007年4月14日下午,曾在广东东莞打工的湖南籍青年陈某民,在深圳某机场准备搭乘飞往成都的航班时,被安检人员查获其随身携带晶体疑似“冰毒”9.5克、“开心水”44克。经公安机关确认,上述物品中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日,陈某民被依法刑事拘留,并于4月29日经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陈某民依法逮捕。陈某民被批捕以后,家属打听得知陈某民涉毒数量较大,涉案罪行十分严重,可能被判处重刑,心急如焚中找到我们求助。
  汪腾锋等律师接办后,认为本案在法律适用和侦查取证、认定证据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据此,我方律师设计了精巧的辩护策略与思路,运用艺术化的情理法手法,为陈某民展开了有效辩护,并获得了超常的理想辩护效果。
  在2000年左右,广东的经济发展如火如荼,全国青壮年汇聚广东,形成了蔚为壮观的“南下大军”。陈某民随着南下的人流,来到东莞一家台资企业打工。而改革开放之地的东莞,经济发达,思想开放,尤其是在台资企业,人员素质品德良莠不齐,文明秩序与浊流污水同在。久而久之,陈某民被身边的不良习气浸染,逐渐染上了“喝水”(开心水)“吸粉”(毒粉)的恶习。时间一长,陈某民便精神萎靡,身体衰弱,后来因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职行为,被“老板”开除回家了。本应吸取教训的陈某民却恶习难改,还是与那些吸毒者时常聚会。由于陈某民熟悉“门路”,所以,他就经常往返内地与东莞之间,买“毒”吸食。这次却不仅在机场被当场查获,而且,对照法律,涉毒数量达到量刑特别严重的档次。
  辩护艺术:
  本案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表明:被告人陈某民于2007年4月14日下午,在深圳某某机场登机安检时被当场查获随身携带有涉嫌“毒品”的物品,有包装的晶体和小瓶支装的液体,其中:晶体物有一包至四包,数量说法不一;小瓶支装的液体有四小支。但公安机关最初的数量认定为晶体重9.5克,液体重44克,两者合计共53.5克。经过属性鉴定,上述晶体与液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也就是说均属于“冰毒”类毒品。故此,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直接以被告人陈某民涉嫌运输甲基苯丙胺“毒品”53.5克,意欲按当时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要求对被告人陈某民判处最重刑罚。
  按该法规定,运输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应当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面对如些严重的刑法处罚威胁,如何化解,如何精巧高效地为被告人解脱重罪处罚,为委托人——被告人家属达成委托期望,这是一件非常高难的任务。汪腾锋律师团队充分运用艺术化的辩护手法,高超地将情理法融会贯通地运用于法庭辩护之中,终于得到本案审判法官的认同,使被告人陈某民遭受严厉重罚的悲惨结局免于发生。
  在本案中,首先,辩护人强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民涉嫌运输毒的重量为53.5克,不分晶体、液体,直接用简单的数量相加方法,且只是作了简单的属性鉴定,确定该晶体与液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成分。却不作含量鉴定,确定其究竟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成分比例是多少。这与当时的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等规定相违背,显然,公诉机关的公诉行为涉嫌程序违法之过错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涉毒案件中,应该要对毒品含量进行司法鉴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及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等也规定,对所谓“运输”“开心水”“摇头丸”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新型“毒品”都要进行含量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属于“毒品”,并进而确定其“毒品”的法定重量。只有鉴定明确其含量中达到25%以上的甲基苯丙胺成分才可以标作“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而明确重量达到50克以上,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判处十五年及以上重刑。否则,都是违反法律的。
  其次,针对公诉人强硬坚称:只要作了属性成分鉴定就可以了,不需要再进一步作什么含量鉴定,不需要确定具体含量,辩护人要求作含量鉴定是无理要求之说法,辩护人以充满情理并符合逻辑的辩词回应道:假如公诉人的说辞是正确的,请问:商家将一瓶茅台酒倒入江河之中,然后,把大江大河中的江水河水当作茅台酒卖给你,你愿意出钱买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司法应该讲公道讲情理,更不要说法律已有明文规定,我们怎能视若无睹、漠视不理呢?辩护律师用生动可感的形象比喻,既无懈可击地反驳了公诉人的错误观点,更深深打动影响了审案法官的内心认知,引导了审案法官的审案思维,获得了审案法官的情感认同。
  兵法上,本案采用了“兵法三十六计”第一套胜战计第五计“趁火打劫”之计。兵法中敌方的困难不外有两个方面,即内忧、外患。敌方有内忧,就占它的领土;敌方有外患,就争夺他的百姓;敌方内忧外患岌岌可危,赶快兼并它。总之,抓住敌方大难临头的危急之时,赶快进兵,肯定稳操胜券。
  本案借用其寓意形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民涉嫌“运毒”重罪的关键证据并未依法作含量鉴定,且证据标本未随案移送,可能已经销毁灭失(事后证实涉案关键“毒品”物证确实已经销毁灭失),从而无从实施重新鉴定含量,以确定“毒品”性质及重量。故在此种情况下追逼其依法鉴定,势必让其为难,使其被动。
  至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强烈要求依法进行含量鉴定,虽获得了审判人员的认同采纳,但终因物证去向不明,客观上已无从鉴定确定“毒品”含量,也就无从进一步对照确定案涉“毒品”重量是否达到上述刑法判处重刑的法定标准。故此,本案中,辩护律师的“趁火打劫”穷追不放的计策,导致司法公正审理的结果是无法查明罪证,也就是说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民“涉罪”的关键“证据”是存疑的。
  2008年6月初,法院依法作出了特别降档减轻判处被告人陈某民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的判决。此时,陈某民已实际被关押了一年零二个月。一审判决后,陈某民放弃上诉,两个月后就被释放回家了。
  结案启示:
  本案将一个依法非常可能顺着错案加强机制的贯性思维,被判处十五年及以上重刑的运输“毒品”罪犯,辩护解救被特别减轻判处为一年零四个月的刑罚。这主要是因为,艺术诉讼法综合运用的法律明确规定,情理形象生动可感,并辅之以“兵法”的计策手段,正确引导审案思维,辅正审理程序,并有效打动了审案者的审判观点与认知。假如我们一如常规,用惯常的诉讼方法,只是依法强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涉嫌违法错漏,机械地强调非法证据排除,势必与公诉机关形成表面对抗,辩护人指责公诉机关的此种“错误”,势必难以引起审判人员“认同”,很可能不会引发法院责令发回公诉机关补充鉴定“毒品”含量的纠错程序启动。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由汪腾锋采用艺术诉讼技法为被告人陈某民获得了理想的减轻判处,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案件体现了司法公正的程序正义,它确实完全符合法治精神,也体现了人性化原则。但陈某民涉嫌“运输毒品罪”获得特别轻判,并不代表任何侥幸玩火者,可以肆无忌惮地去违法犯罪,涉毒、玩毒。人们应该谨记:毒品危害,必须远离!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