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值夜班遭性侵致精神失常,该不该认定工伤?

  2017年3月29日晚,湖南省长沙市某公司员工贾娟在公司值班上厕所时,突遭一陌生男子性侵,导致精神失常、小便失禁,医院确诊为应激相关障碍。公司为贾娟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市人社局却认定不算工伤。
  2018年4月,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撤销了市人社局的决定,要求对贾娟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维护贾娟的合法权益。

 

悲惨遭遇:值班遭性侵不被认定为工伤

  贾娟是长沙市某股份有限公司配电间电话总机房的一名女员工。30多岁的她,身材苗条、长相甜美、性格开朗,与公司男女同事都相处很好。
  2017年3月29日,她在公司值夜班。
  那天,贾娟吃过晚饭后,洗完澡换好衣服,像往常一样来到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值班。21时40分许,她起身去上卫生间时,灯光昏暗的配电间走道突然蹿出一名年轻男子,从身后一把将她紧紧抱住,又把她摔倒在地上,粗暴地扯烂了她的上衣和胸罩,在身上肆意乱摸,贾娟极力挣扎着,无奈该男子力大无比,骑在她身上双手死死按住她,粗暴地扯下了她的裤子,准备实施性侵。关键时刻,贾娟大声呼救:“救命啊,有人强奸!”
  听到贾娟的呼救声后,该男子担心有人赶来,随即放弃继续实施性侵,悻悻地落荒而逃。惊魂未定的贾娟整理衣服后,哭着打电话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单位负责人和丈夫。单位负责人和她丈夫赶来后,对贾娟进行了一番安慰。随后,丈夫把她接回了家。由于受到突如其来的暴力性侵,贾娟回家后仍然浑身发抖,说话语无伦次。
  心情稍稍平静后,贾娟对自己的遭遇感到伤心又羞愧,一个劲地哭泣。“老婆,这不是你的错,我们赶紧报案吧,不能让歹徒逍遥法外。”
  当天23时35分,贾娟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事发地所在派出所报案,向值班民警详细讲述了遭遇陌生男子性侵未遂的经过,并描述了犯罪嫌疑人的穿着与体貌特征。
  这一次遭遇让贾娟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此后,她出现长时间的精神抑郁,并伴有失眠、心悸、做噩梦、小便失禁等诸多症状。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科医生确诊为应激相关障碍——亦称反应性精神障碍,在长沙市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病情稍有缓和。
  2017年3月30日,涉嫌性侵贾娟的犯罪嫌疑人黄淞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关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经侦查,犯罪嫌疑人黄淞系从湘西某县来长沙务工的青年,大学文化,与被侵害人贾娟属于同一家公司,但并不认识。3月29日晚,他在公司宿舍用手机观看色情片后,浑身燥热难耐,产生性侵他人的意图。想到公司配电间平时值班的是女员工,他悄悄跑到配电间观察了一会儿,果然发现一漂亮女员工在值班。于是,他趁女员工不注意,溜进配电间总机房伺机等候。21时40分许,黄淞在配电间走道将正准备去卫生间的贾娟一把拖住摁倒在地,强行撕扯她的上衣,用拖鞋拍打她的面部,欲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贾娟大声喊叫后,黄淞怕事情败露,慌忙逃离案发现场。
  鉴于员工贾娟晚上在公司值班期间受到黄淞暴力性侵导致精神失常,2017年5月10日,她所在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5月31日,市人社局对贾娟所在公司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
  然而,让贾娟所在公司和贾娟本人都没有料到的是,2017年6月15日,市人社局却对贾娟遭受的伤害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是:贾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争议焦点:遭性侵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

  对于市人社局的这一决定,贾娟很不服气。2017年11月6日,她委托律师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考虑到贾娟所在公司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芙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4月12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原被告代理人依据所提供的人证物证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称,2017年3月29日21时40分左右,贾娟在公司配电间值班时,在去上卫生间的时候遭遇另案刑事被告人黄淞实施暴力强奸。在贾娟激烈反抗和竭力呼叫求救下,虽然黄淞性侵未遂,但贾娟在此次遭遇后,身心受到极大摧残。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诊断为精神失常、小便失禁,建议住院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贾娟是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遭遇的身心损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符合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依法判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原告贾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应属于工作以外的意外事件,且不属于暴力伤害的范畴。原告贾娟精神不正常是否与遭受他人性侵有因果关系,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依法维持。
  对贾娟在上班期间遭受性侵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贾娟遭受性侵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以及贾娟遭受性侵行为所产生的精神伤害结果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关于贾娟遭受性侵伤害行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的因果关系问题。被告市人社局认为,另案刑事被告人黄淞与贾娟在工作上并没有交集,性侵犯和犯罪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并未因工作矛盾产生有预谋的犯罪,因此黄淞对贾娟的性侵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伤害并无关联,是平行发生的事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
  对此,原告贾娟的代理律师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根据该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当考虑两重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于贾娟遭受性侵行为所产生的精神伤害结果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的问题。原告贾娟的代理律师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暴力性伤害或意外性伤害,其产生的伤害结果可能是肢体器官外伤性结果,也可能是精神伤害性结果,《工伤保险条例》对伤害结果类型并未明确规定仅限于暴力导致的肢体器官外伤性伤害,且《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门类划分中包含精神科目,应当认为只要伤害结果与其受到的暴力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

 

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是谁非?
  贾娟遭受性侵伤害行为与履行工作职责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
  芙蓉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审理认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卫生间”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本案中,贾娟在工作期间值班时在去卫生间的走道上遭受另案刑事被告人黄淞暴力性侵,其受侵害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行的合理行为导致受伤,应当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贾娟值班的时间为夜晚,值班的地点为配电间总机房,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为黄淞实施性侵提供了条件。
  黄淞实施性侵行为的地点、对象系随机选择,说明该行为并非因贾娟与黄淞之间的个人恩怨而引起。黄淞选择对贾娟实施性侵犯罪行为的随机性,与贾娟履行值班工作职责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密不可分,并使选择上的随机性转变为确定性。也就是说,如果贾娟那天晚上没有值班就不会受到性侵伤害。因此,可以认定贾娟受到黄淞实施性侵行为伤害与贾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另外,该暴力伤害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与是否认定为工伤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黄淞的性侵行为构成犯罪,只要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则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至于贾娟遭受性侵行为所产生的精神伤害结果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法院审理认为,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娟产生的“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与2017年3月29日发生的性侵事件存在因果关系。
  2017年12月11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淞犯强奸罪即附带民事诉讼人贾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判决,确认了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贾娟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性侵暴力伤害后出现小便失禁、双侧颞叶轻度萎缩、社会功能缺陷等一系列症状,并被鉴定为“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足以认定她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劳动能力有一定程度的丧失,已经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至于贾娟受到的伤害结果具体属于几级残病标准,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芙蓉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结合考虑《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基本原则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贾娟诉称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18年4月12日,芙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行政行为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长沙市人社局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17〕03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长沙市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某公司关于贾娟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文中贾娟、黄淞系化名)

●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