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律师独立出庭》系列报道之八

杨照东:成功的辩护在于过程还是结果?

  做过7年的法官,有着20多年的律师从业生涯,被评为《亚洲法律评论》十佳诉讼律师,担任过数十起国内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多起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的代理。
  见到杨照东的那一刻,他的笑容如阳光般和煦,让记者无论如何也无法把他与一位严谨而且专业的刑辩律师联系起来。也正是因为这次见面,记者才理解他为何被媒体誉为“大要案专家”“最低调的大律师”。

 

从法官到律师的华丽转身

  1988年,杨照东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分配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到了1995年,已经成长为黑龙江省高院刑二庭法官,专职经济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眼瞧着平稳向上的好前程,没有人想到,他却从省高院激流勇退,成为全省法院系统第一位辞职做律师的人。而立之年的杨照东下海了,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究竟是怎样的动因,让杨照东离开让人羡慕的铁饭碗,转身作律师?杨照东替记者解开了心中的疑惑:“我一直主张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一辈子如果能从事一个他自己喜爱的工作,那绝对是一件幸福的事。”
  回想起青葱岁月,杨照东眼睛里藏满了笑:“大学期间,每次模拟法庭我都扮演辩护人的角色。我似乎生来就具备了刑辩律师的基本素质,尤其在表达能力和思维逻辑上是强项。从小就不怯场,人越多我越兴奋。现在开庭也是如此,如果是一个大庭,长枪短炮往那儿一放,就立马跟打了鸡血一样,整个人都提振起来。当我遇到一个比较强的公诉人,又能激发我的斗志和潜力。这或许也是由性格决定的。所以我也经常讲,搞刑辩需要一种性格,遇强则强,遇刚则刚,这是刑辩人特定的一种性格。基于自己的长处和爱好,我选择了做刑辩律师。”杨照东讲到兴头上,乡音未改却也格外有趣,记者尽管奉上双耳即可。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我对自由的一种向往和追求。这种自由体现在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我做了这么多年的法官,也确实体会到作为检察官和法官,有时候思想和言论是受到禁锢的。比如一个公诉人坐在法庭上,他讲的话,指控的观点未必是自己的,因为他代表着组织,一定要受到约束,所以在思想上至少在言论上,自由度相对弱一点。而作为律师就没有这样的限制。”
  胸怀凌云志,天高任鸟飞。谈话中,记者似乎感受到了一种力量,那种力量来源于青年时期杨律师内心执著的追求与渴望一展鸿鹄之志的决心。“在法庭上我可以没有任何顾忌地去阐述我的观点,只要讲究实事求是,最终把观点自圆其说便可。按照自己的认识去表达自己的观点,心中十分顺畅自在。这样的自由,听上去似乎没什么,但实际上非常珍贵。”

 

初试牛刀露锋芒

  律师生涯已20年有余,谈起从业第一案,杨照东依然兴致勃勃。那是发生在黑龙江某市的一起盗窃案,一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杨照东却做了让人“匪夷所思”的辩护。
  本来此案起诉的是盗窃罪,而杨照东却把它往贪污罪上辩护。就连公诉人都感到不解:“你们辩护人不是给当事人往无罪或者罪轻辩护吗?贪污罪是职务行为,相对于盗窃罪,它侵犯了双重主体,可是个重罪名啊!”杨照东故意卖关子,笑而不答,直到法庭上才让众人茅塞顿开。“当年还是执行的79年刑法,在黑龙江省盗窃罪是400元入刑,2000元是五年有期徒刑的起点。而贪污罪是2000元入刑,1万元是五年有期徒刑的起点。而当事人犯罪金额还不到3000元。如果要是定贪污罪,他就是刚入刑,刑期在五年以下,反之若是定盗窃罪,那可就是五年以上的刑期了!当事人这个行为的确和职务有关系,我们着重辩论他究竟是公务行为还是劳务行为。如果它是公务行为,具有管理性质的职责,就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他就是贪污罪了。”
  开完庭,大家才明白杨照东的用意,尽管罪名听上去是加重了,但是结合犯罪金额,还是减轻了。最后,这个案子法院采纳了杨照东的辩护意见按照贪污罪定罪量刑,判处当事人一年多有期徒刑。
  这个案子虽然小,但却很精彩。作为一名律师,不仅要有法学理论的功底,还要把学到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第一个案子起,杨照东就铭记律师的职责,就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利益。
  杨照东告诉记者,凡是他辩护的案件,他都会通过查看卷宗,反反复复地琢磨推敲如何对当事人更有利。“此罪还是彼罪哪个罪名更轻?怎么样去说服法官接受我的观点?这些都需要考虑的。”
  “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已经五十出头的他,始终保持着一股“干劲”,难能可贵的是,凡是他代理的案件,事必躬亲,每个案子的卷宗必仔细研读,连案子的调查取证也事无巨细无一放松。他一年只接七八个案件,但正因为从不吝啬地投入时间和精力,他一年中过半的时间他都在外出差奔波。

 

坚持为吴英无罪辩护推动立法

  2006年,对杨照东来说记忆深刻,那是他第一次坐在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桌前。从默默无闻到如今被誉为“大要案专家”的大律师,杨照东在刑辩这个大舞台上,代理了众多国内知名要案,如:云南交通厅长胡星案;王硕1.6亿元贷款诈骗案,该案最终获无罪判决;大陆首富黄光裕案……但最能展现他从容稳健、温和中透露着霸气而强势的辩护风格还是浙江亿万富姐吴英案。
  吴英于1981年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从事过女子美容、千足堂、服饰等行业的经营,其间积累资金达到千万余元。吴英产生了扩大规模经营、打造本色集团并且上市的想法。2006年,吴英从11人处借款人民币7亿余元,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等,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店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与此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2007年,东阳市政府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并且遣散了全部工作人员。2009年4月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发回重审。最后,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改为死缓。
  作为吴英案的辩护人,从最初东阳法院做一审,到后来改变罪名提高审级由金华市中级法院一审,到最高法院未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杨照东代理此案前后历时五年半的时间。他与搭档一共会见了吴英近两百次之多,对吴英案的案卷案情可谓极其熟悉。从一审到二审,从二审到死刑复核,他都一直坚持作无罪辩护。并且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谈起,逐项反驳公诉人的指控:
  “我们不需探讨什么是肆意挥霍,也不需争论为公司业务开展而请客吃饭算不算个人挥霍,我们只需注意,最高法院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本案11个债权人中,蒋辛幸、周忠红是本色集团的高管,也是吴英夫妇多年好友;毛夏娣、任义勇、龚苏平、杨卫陵、杨志昂、叶义生、龚益峰均与吴英认识、交往、交友在先,借款在后;林卫平因借款与吴英相识,后成为合作伙伴;只有杨卫江与吴英是借款在先,之后也经常往来成为朋友。对吴英来说,这些人是一个特定的朋友群体,而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吴英向他们借款只是朋友间的借贷,而不是集资诈骗罪中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我们也承认本色集团的一套宣传册中将已有计划但尚未成立的公司概况作为宣传内容放在其中,有一定的虚假成分。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本色集团印制这些宣传册是专门用于安徽房地产项目的招揽,从来没有用于过借款。更重要的是,这些宣传册是2006年12月印制的,而本案中的借款最晚的一笔也是2006年11月份。12月印制的宣传册不可能用于11月份以前的借款过程中。”
  ……
  在杨照东看来,律师是否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首先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但更重要的因素是案子的本身。如果案子本身是无罪的,那么毫无疑问要争取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这是律师确定辩护方向的最基本的原则。但是,坚守这最基本的原则,也让杨照东受到了一些非议:一审二审下来,该说的理都说过了,有人认为变通下认罪从宽才是对当事人更好的做法。
  对于这些非议,杨照东表示能理解,但却并不认同。凭着多年的律师经验,在法庭上作无罪辩护时他也意识到:这个案子最终很难出现无罪的完美结果。在黑龙江省高院刑庭多年的审判经验,让他知道法官的一种心态:如果这个案子法官已经明确要定她有罪了,但是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谈出一些无罪的观点确实又有一定的道理,法官会在内心去接受这样的观点,然后在量刑时体现出从宽。
  “在90年代,我还在做法官的时候,我们的判决书里经常有‘留有余地’这么一句话。它出现在什么情况下呢?就是说一个人比如说要判死刑,但觉得证据上不够充分,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疑罪从无应该是无罪的。但那会儿没有人敢去作无罪的判决,只能改为死缓。这个死缓,就是留有余地。”所以尊重事实坚持无罪,既是辩护的原则,也是辩护上一种技术的打法。
  后来的事实也证明,杨照东的诉讼策略是正确的。吴英最终被法院改判为死缓。吴英案的审判,促进了国家取消经济犯罪领域死刑的步伐,同时引发了对中国民间资本借贷合法性问题的思考。

 

最失败的辩护也可能是最成功的辩护

  谈起往事,杨照东向记者讲起了在他心中最值得回忆、自认为最成功,同时也是最为惨败的一起案子——吉林徐氏父子涉黑案。
  这起案子影响很大,媒体以“父亲为官,儿子作孽”“横行十年,官匪之道”等为题进行了深入报道。父亲徐某某是吉林省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儿子徐某则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是组织者和领导者,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黑社会老大。儿子作孽,父亲包庇,最终纸包不住火,儿子被查,父亲双规。经吉林省长春市警方查证,从1995年起,徐某及其团伙成员寻衅滋事、无端殴打他人数十起,敲诈勒索数十人,勒索钱财60余万元。杨照东负责为徐某这个黑社会老大进行辩护,难度可想而知。回想这起案子,杨照东表情是凝重的:“我做了这么多年的律师,代理过的人,被杀掉的只有他一个。”从结果来看,这是杨照东最失败的辩护。这起案子,杨照东从一审、二审到死刑复核,3年的时间里,一路走来,步步败,步步败……最终成为杨照东所有代理案件当中,结果最惨不忍睹的一个。
  然而从过程来看,杨照东却认为这是他内心里备感骄傲的一个案子。为什么呢?因为在一审判了死刑的情况下,大多数家属和当事人都会选择更换律师,二审的时候就不会用原来的律师了。但是二审的时候,徐氏父子的家属却一致同意仍然由杨照东来代理。
  这份对专业能力的认可,已经是挺罕见的了。而更罕见的是,在二审维持了死刑,要到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那最后一步的时候,徐氏父子的家属还是选择了杨照东。这已经不仅仅是对专业能力的认可,还有对人品的信任。死刑复核依然惨败。徐某被执行死刑后,他的父亲面临申诉时,徐家再次选择杨照东为他代理申诉。世界上有多少律师能在一而再再而三的惨败后仍然获得委托人的信任?可以想象,在为徐某辩护的过程中,杨照东作为辩护律师,那种专业的办案表现、到位的法律分析、极致的工作作风,甚至包括他的为人处事,都深深地打动了被告人家属,得到了极高的认可和信赖。家属一而再再而三锲而不舍地让杨照东为他们最亲的人进行辩护。
  杨照东认为,评价一个案件的辩护是否成功,不能以结果论。尤其是在职务犯罪领域,公诉机关如果指控了受贿罪,这个罪名想拿掉基本是不可能的。律师能做到的,应该是依据证据和法律,把观点亮明,把法理说清,让律师的观点被采纳的几率更大一些。有效辩护应该体现出的是一个过程。案件结果再好,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表现得不好,那也不算律师的功劳,毕竟结果的好坏可能完全是审判人员把关的结果;案件结果不好,但是在辩护过程中律师表现得非常出色,得到了当事人、法官乃至检察官的普遍认可,无疑这是一起成功的辩护。
  在杨照东看来,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之下,案件的结果,并不完全与律师的辩护效果挂钩,还会受到很多案外因素的影响。律师辩护的价值和意义并不仅仅在于结果,更多的应该在于过程。为了结果忽略了公平正义,走上了打点关系、勾兑办案、干扰司法的道路,哪怕最后无罪了,这样的辩护也算不得成功。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此次京都律师事务所推出独立出庭资格律师,杨照东也毋庸置疑地跻身首批获此荣誉的律师行列之中。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杨照东也说出了他心目中符合独立出庭资格的标准:扎实的专业知识是必备,律师的敬业精神贯穿始终,良好的沟通能力是前提。除此之外,更应该有社会责任感,诚信勤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刚正不阿,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胸怀大局,为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