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公路集贸市场上的车祸埋单?

惊心动魄的车祸

   曾几何时,在我国一些农村兴起了马路集贸市场。每逢集市的时候,小商小贩占据公路两侧,赶集的群众在公路上川流不息,导致路过的汽车寸步难行。不可否认,马路集贸市场能够给周边群众带来方便,但由此引发的交通隐患绝对不容小觑。
   素有“一山二川七分岭”的伊川县,位于河南省西部,北依十三朝古都洛阳,紧邻世界文化遗产龙门石窟。境内文化遗址众多。可谁也没有想到,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打破了当地人们平静的生活。
   2009年4月,一年一度的集贸大会在伊川县酒后乡三王村如期进行,地点仍旧在横穿该村的公路沿线。当月14日,不少小商小贩早早来到公路边“摆兵布阵”。更有一些小商店,直接把商品摆放在公路上,让赶集村民自由挑选,导致原本不太宽阔的公路,变得更加窄小,车辆通行非常困难。
   人车混杂、你躲我闪、让人揪心的局面,惊心动魄的一幕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当天下午15时50分,一些不愿错过最后“减价处理”机会的村民,仍旧围在摊贩前挑选自己心仪的小商品。而在不远处,张宇飞正驾驶着一辆货车急速驶来。因连续转弯且为下坡路段,加之车辆超载导致制动能力下降,在货车就要接近公路集贸市场时,张宇飞接连不断踩了好几下刹车,但遗憾的是,货车仍然像“脱缰的野马”,直接冲入前方公路上的集贸市场,先与一辆无号牌三轮车相撞,后与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相剐蹭,最后一头撞到路边房屋的南墙上,致使在此摆摊的王玉堂、赵小宝当场死亡,另有李某、孟某、张某、陈某等4人不同程度受伤。
   货车司机张宇飞虽幸免于难,仅受到轻微伤,但他却被眼前血淋淋的一幕吓呆了!现场村民见势不妙,赶紧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4名伤者得以顺利救治。
   张宇飞是河南省汝州市的农村青年,几年前受雇为同村村民孙奇正开货车。该货车在汝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孙奇正之名办理了道路运输证,并于2008年6月23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一年。另外,这辆货车前门喷涂有“万通物流”的字样。
   事故发生后,经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货车司机张宇飞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王玉堂、赵小宝及伤者李某等人无责任。2009年6月,张宇飞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鉴于本案受害人众多,且后期均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此,笔者特意选择王玉堂一案作为“版本”,以便让读者能够更加清晰了解其中错综复杂的法律责任。
   本次事故还造成王玉堂的布摊物品损失6023元,货车主孙奇正为此赔偿其家人3500元。保险公司则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给付王玉堂的家属保险赔偿金46903元。这样算来,王玉堂的家属已先期得到赔偿款共计50403元。
   区区5万余元的赔偿款,很难平息王玉堂的妻儿及其父母的悲痛之心。为了给死去的丈夫讨个公道,王玉堂的妻子梁双梅,带领儿子和公公、婆婆以原告身份,将肇事货车主孙奇正、货车司机张宇飞以及与此案有关联的汝州市万通物流联运站(以下简称万通物流)一并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公断。
   伊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调解,原告梁双梅等人和被告孙奇正、张宇飞以及万通物流于2009年9月24日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孙奇正再赔偿梁双梅232757元,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张宇飞承担连带责任,万通物流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据上述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及时分别送达给梁双梅、孙奇正、张宇飞以及万通物流。


接连不断的官司

   然而,事情并没有因此结束。约定付款期限到期后,孙奇正不仅不按时履约,而且还常常找不到他。在此情况下,梁双梅十分气愤,多次到上级有关部门及伊川县人民法院进行申诉。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最终决定再审本案。
   2011年10月31日,伊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孙奇正、张宇飞、万通物流、伊川工商局、伊川交通局、酒后乡政府、三王村委均有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万通物流不服该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不清,遂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发回重审。
   接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伊川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原、被告各方据理力争。
   经审理,法院于2014年4月2日,再次对本案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梁双梅等人在法院组织的第一次调解中,由于受文化程度、法律知识等制约,对责任主体、责任主体经济能力等方面认识上偏差,导致对调解内容有重大误解,所以,调解书应予撤销。
   张宇飞驾驶超载的货车,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王玉堂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侵权人的张宇飞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张宇飞系货车所有人孙奇正雇佣的司机,孙奇正作为雇主和实际车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雇员张宇飞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本次事故的发生主因是张宇飞驾驶车辆超载、制动能力下降,次要因素是事故发生路段位于拐弯下坡的地段,没有减速带,没有警示标志,又恰逢三王村集贸大会在路段两侧摆设地摊等因素综合所致。
   伊川交通局作为公路的管理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管理、养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但从查明的事实看,该路段虽被洛阳市交通安全委员会要求安装警示标志、设置减速带、搬迁马路市场,但伊川交通局并未尽到管理职责。
伊川工商局作为集贸市场的管理者,对三王村集贸大会在公路两侧摆地摊的行为疏于管理,亦未尽到管理职责。
   三王村委作为集贸大会的组织者、管理者,虽要求禁止在公路两边摆地摊,但并未严格执行,仍然有商户在此摆地摊,故三王村委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失。 
   酒后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在严禁马路市场存在的情况下,疏于履行职责,也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各方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法院酌定孙奇正承担65%的赔偿责任,伊川交通局、伊川工商局、酒后乡政府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三王村委承担5%的赔偿责任。
   又因孙奇正所有的货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均办理在自己名下,无证据证明同万通物流有某种法律关系,因此,万通物流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二、孙奇正赔偿原告梁双梅等人各项损失217856.66元;张宇飞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三、伊川交通局、伊川工商局、酒后乡政府各赔偿原告梁双梅等人34054.87元;三王村委赔偿原告梁双梅等人17027.44元。四、驳回原告梁双梅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的内涵

   接到判决书后,伊川工商局、伊川交通局、酒后乡政府、三王村委均不服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据此,该院于2015年“元旦”前夕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所涉事故发生的路段在事发当天有集贸大会,路边摆摊形成马路市场,该路段被洛阳市交通安全委员会会议提出整治建议:安装警示标志、设置减速带、搬迁马路市场。由此可以看出,事故发生主因是张宇飞驾驶车辆超载、制动能力下降,次要因素是事故发生路段位于拐弯下坡的地段,没有减速带,没有警示标志,又恰逢三王村集贸大会在路段两侧摆设地摊等因素综合所致。对于事发当天的马路市场,由于秩序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政府一直强调取缔,伊川交通局作为公路的管理者,伊川工商局作为集贸市场的管理者,酒后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三王村委作为庙会的组织者、管理者,在严禁马路市场存在的情况下,均疏于履行各自职责,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酌定孙奇正承担65%的赔偿责任,伊川交通局、伊川工商局、酒后乡政府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三王村委承担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伊川工商局、伊川交通局、酒后乡政府、三王村委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此案,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恩认为,不可否认,农村马路市场对丰富农村市场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如何让农村马路市场与交通互不影响?不妨采用以下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从符合群众的生活、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出发,为集市划定固定经营范围,既让农民增收,同时又规范经营,减少占道经营行为。
   农村马路市场周边乡镇应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特别是为一些当地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让经营者实现以产定销,有的放矢,减少盲目性,避免盲目到马路上摆摊设点。
   农村每逢节日就有集市,当地相关部门应加强引导和管理,规范摊位,保证交通顺畅。
   经常对马路市场的经营户进行宣传,让规范经营理念深入人心,使他们自觉按照规划摊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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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