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会议”——执法办案新模式 ——四川乐山检察院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实现办案“深度”公开

   2012年3月14日,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颁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正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得社会广泛关注,尤其在法律界精英与专家中反响强烈。如何应对和适应新刑诉法,确保理解透彻,执行到位?如何深化检务公开,推进办案公开,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深入人心?乐山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诉前会议”制度,以开放式办案模式主动引入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序幕:“证据开示”主动对接新刑诉法挑战

   2012年4月13日,四川省“刑诉法修正案与刑事司法实务”论坛在成都召开,200多名司法实务界权威人士齐聚一堂,就共同开展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开示试点工作进行深入讨论。会上,乐山市检察院与四川省律师协会达成共识,检察长龚毅与副会长施杰欣然签订《关于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开示制度试点工作备忘录》。
   会后,乐山市检察院立即成立了由公诉处牵头、数名业务骨干组成的专项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起草证据开示规则,并多次深入各基层检察院就规则内容及可行性进行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先后8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试点工作的办法,反复论证会签工作规定的制度设计、操作规则等若干重大问题,多次与省律协工作组座谈磋商,直至分歧消除,思想统一,为证据开示制度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2012年6月21日下午2时40分,距论坛召开仅两个月,一场围绕着“证据开示”而展开的联合行动在乐山市检察院隆重进行。施杰与省、市律师代表,龚毅与其团队及省、市多家媒体记者出席会议。与会领导及专家学者们认真听取了证据开示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并对草案内容进行了逐字逐句、逐条逐款的地毯式推敲讨论。会议最终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证据开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进行证据开示和意见交换的程序与法律后果等事项达成共识。当天,检方代表龚毅检察长与律协代表施杰副会长共同签署了《关于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开示和意见交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此举标志着乐山市检察院率先在全省拉开了“证据开示”试点工作的序幕,为诉前会议试点改革的创新与实践铺设道路。
   理论还需实践支撑。2012年7月25日,由乐山市检察院与省律协精心筹划、共同召开的第一次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开示及意见交换试点观摩会在峨眉山市检察院举行。会议专题就王敏涉嫌贪污一案进行了证据开示。
   据了解,嫌疑人王敏25岁,系峨眉山市某私营经济协会签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在被借用到该市某局企业股负责个体名称预核和收取企业登记、设立、变更、年检费等行政性收费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开具“鸳鸯”票(即:将票据第三联撕下,用复写纸盖在上面直接填写缴费情况,作为企业缴费凭证,而第一二联则虚构缴费企业和较小金额上缴专户并记账,差额部分据为己有)的手段,21次侵吞国家行政性收费41744元。由于该案系检察机关自侦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次数多,涉及书证多,辩护律师拟从主体身份不符、客观行为不是侵吞国有财产等方面作无罪辩护等原因,使得该案有一定辩护空间,能够充分体现证据开示的价值和意义。
   经过近90分钟的证据开示,控辩双方分别对34组检方证据和1组辩方证据进行了开示和意见交换,最终将案件争议焦点归纳为王敏的主体身份、客观行为、自首情节及量刑意见四个方面。
   随后,与会人员即前往峨眉山市法院旁听了王敏案庭审情况。21次作案,近200页书证仅在30分钟内就全部完成举证。控辩双方紧紧围绕“证据开示”确定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激烈的辩论。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当庭宣判王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纵观该案“证据开示”、庭审效果及判决情况,与会者一致认为:庭前证据开示解决了事实清楚、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枝节问题,将充足的庭审时间留给焦点问题,使控辩双方庭审辩论更加有的放矢,更具针对性,不仅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还原事实真相,有效保障人权,而且能够大大提高庭审质量,缩短庭审时间,降低上诉率,对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启动:《规则》开启公众参与监督执法大门

   观摩会后,“证据开示”试点工作即紧锣密鼓地在乐山11个区市县全面铺开。截至2013年7月,乐山市检察机关共进行“证据开示”81件130人,占有辩护人参与的刑事案件比例的27.9%,由辩护律师提请并完成“证据开示”工作的比率达到100%。实践证明,“证据开示”工作在对接新刑诉法,正确把握过渡期内法律适用问题,对保障人权、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司法公正及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确实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证据开示”工作逐渐显现其局限性。诸如:部分辩护律师积极性欠缺,开示的证据种类单一,与案件事实及定性的关联性差,特别是涉及职务犯罪案件和拟作无罪辩护案件时,依然沿用过去在庭审中采取观点和证据突袭的方式,不愿进行证据开示和意见交换;意见交换形式不规范,相当比率以口头和电话方式进行,致使意见形成滞后,变化空间大,影响交换效果;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科技办案力量不足,部分轻罪案件和简单刑事案件进行“证据开示”耗费大量精力,影响办案效率;对未遵守《实施意见》规定义务的行为缺乏监督手段,“证据开示”中达成共识,并记录在案的交换意见对控辩双方均缺乏实际约束力,致使部分基层检察院经过“证据开示”的案件当庭翻供率高达70%以上……
   乐山市检察院在2013年8月20日与省律协共同召开“证据开示与意见交换试点项目总结会暨‘诉前会议’项目研讨座谈会”后,即应时启动了乐山市诉前会议试点改革工作。同年11月19日,改革工作现场会在井研召开。井研县检察院就姚某涉嫌诈骗案首次在全市尝试召开了诉前会议。
   据悉,嫌疑人姚某独自经营一废旧轮胎处理厂。2006年至2011年期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许以高额利息及分红,先后向6人借款20余万元。后因无力偿还而潜逃。该案诉与不诉,均存在较大风险。原因在于:案件多为言辞证据,涉案人与姚均为老乡、朋友等关系,且借条手续完备,借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有多次还款及分红记录,姚否认自己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若起诉,姚可能被判无罪。而6名被害人中有4人出具了谅解书,两人坚持严惩。如果不诉,极有可能出现涉检上访。
   为此,此次诉前会议首次尝试邀请被害人到场听取和发表意见,并提供交流平台,促进刑事和解。同时,为确保程序规范、公正,特别邀请人民监督员到会监督。最终,双方对退赔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对借款事实无异议。2014年1月6日,井研县检察院对此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姚某及受害人均无异议。至此,姚某涉嫌诈骗案圆满落下帷幕。
   乐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钟毅欣慰地告诉记者:首次诉前会议是成功的,既避免了检察机关诉而无果、公信力受损的局面,也彻底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还促进了“证据开示”工作向“诉前会议”制度的平稳过渡,为诉前会议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后,乐山市检察院、四川省律协及四川大学检察制度研究中心加紧了诉前会议试点改革课题的研究。2014年5月4日,经业内人士与专家历时近四个月,字句斟酌,几易其稿,共同撰写的《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前会议规则》一经出炉便获得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审阅首肯。同年5月19日,该《规则(试行)》由乐山市检察院公布执行。

   2014年6月19日下午,乐山市检察机关诉前会议试点改革工作推进会顺势召开。会议主要对新出台的《规则》进行了逐条解读,重点围绕诉前会议的理论基础、试点改革的程序设计、适用范围、参会主体、预期效果等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对全市11个基层检察院开展诉前会议试点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四川大学万毅教授认为,“诉前会议”制度倡导的是一种公开、透明的办案方式和程序,符合近年来检察机关办案方式改革去行政化、适度司法化的趋势和走向,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四川省检察院张晓勇副检察长对乐山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时机,结合修改后刑诉法、司法体制改革、律师执业权加强及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务公开的时代背景,潜心思考,务实改革的严谨态度与大胆实践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要求将诉前会议试点改革工作作为保障人权、改革办案方式、深化检务公开的有效载体,继续探索实践,提炼总结,以期迅速在全省推广落实。


发展:开放式办案模式实现监督与被监督同步双赢

   “嫌疑人丁建堂单独或伙同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张某事前通谋,利用张某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违规办理廉租房,先后共同收受好处费共计15.7万元,涉嫌受贿罪……”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公诉科干警陈述道。
   “丁建堂只是为申请户与张某之间沟通代为传递信息,中间获得一定利益,不构成受贿罪,应当构成介绍贿赂罪……”丁建堂辩护人反驳道。
   现场鸦雀无声,气氛紧张热烈,控辩双方各抒己见,据理力争。这是庭审辩论吗?不,这是继乐山市检察机关诉前会议试点改革工作推进会后,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召开的首例诉前会议,主要围绕丁建堂受贿案进行,其辩护人认为丁建堂构成“介绍贿赂罪”而非“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成为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后,出示了相关证据,最终对丁建堂自愿认罪,系初犯,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方面达成共识,对罪名认定和自首情节仍坚持各方观点。丁建堂本人对检方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乐山市检察院公诉处、四川大学在校研究生、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社区代表等十余人全程参与监督。
   2014年8月1日,该案提起公诉,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丁建堂自愿认罪。法院采纳检方控诉意见,认定丁建堂与国家工作人员张某系共同受贿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已掌握和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属坦白,而非自首。9月23日,丁建堂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赃款3.9万元。
   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召开的此次诉前会议充分听取了辩方意见,确定了争议焦点,为案件准确定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等奠定了基础,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是检察机关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主动对接新刑诉法,敢于创新和实践的职业精神和开放式办案模式受到与会人员赞赏。
   那么,何谓“诉前会议”呢?龚毅检察长告诉记者,它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之前,以召开会议的方式公开听取侦查机关、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这种办案机制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与实践意义,它使各方有机会充分表达意见和观点,即通过当面“对质”来还原真相、澄清事实,有助于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深入把握争议问题,真正做到“兼听则明”,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同时,还可为民事赔偿与刑事和解提供交流平台,有助于矛盾化解。与之前的“证据开示”工作相对照,“诉前会议”制度以《规则》形式出台,更加具体、规范;以公开审查形式进行,更具法律约束力;律师与检察官之间沟通更坦诚,更能相互理解,这对公正执法、理性执法起到了重要作用。
   时至今日,“诉前会议”制度从项目研讨到推广实践已历时近一年半时间,乐山市检察机关在“证据开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诉前会议”制度,强化对拟作不起诉处理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公开审查,为切实保障人权,深化检务公开,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作了大量颇有成效的实践。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召开诉前会议90余件次,涉及诈骗、盗窃、故意伤害、受贿等多项罪名,侦查人员、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累计参与达273人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代表累计参与达47人次,排除非法证据3件次,成功刑事和解25件。2014年11月11日,四川省检察院以文件形式对《乐山市检察院诉前会议规则》进行全文转发推广。《诉前会议若干问题研究》被纳入四川省检察院、乐山市“依法治市”重点研究课题。
责任编辑:呼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