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以约定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吗?

编辑同志:

  2018年3月,我委托北京市西城区一家房产中介机构为我提供房屋信息,协助我办理房屋买卖等事宜。于是,在我看好房子后,就与中介机构签订了中介合同,约定由该中介机构尽力促成我与房主的交易,并在合同中约定我需要向中介机构付定金5万元整。同时约定如因任何原因未完成房屋买卖的,中介方退还我定金5万元。后来因为中介的原因,房子我没买成。我认为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双倍返还我的定金。但中介仅同意给我5万元。请问:我该怎么维权?

北京 李林彤

 

李林彤读者: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虽然您与中介机构约定了定金,但同时又约定了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因定金罚则不属于强制适用的规定,故若因中介机构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您仅能按双方约定要求返还5万元,而不能主张要求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