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调岗,女高管索赔任性公司

年届半百 面临调岗

  郑慧娟(化名)是工作在北京市的一名高级白领。2003年3月,时年36岁的郑慧娟,凭着自己丰富的工作经历、精湛的业务水平及高超的管理能力,应聘到北京市一家大型物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担任公司计划品质部经理,月工资1.5万元。作为高级主管,郑慧娟在工作中一直勤勤恳恳,受到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时间一晃到了2014年3月,因郑慧娟工作已满10年,根据法律的规定,物业公司与郑慧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郑慧娟担任物业服务岗位(工种)工作。
  2015年4月,物业公司的人事部门对《员工手册》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6月30日将修订版《员工手册》发放到每一位员工手中。该手册第十三章载明:“第4款:重大过失:员工有下列行为将给予记重大过失并予以降职降薪的处理,A.不服从领导安排的工作,无理取闹者。第5款:解除性过失:员工有下列行为将给予辞退,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P.累计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重大过失内容两条(含)以上者⋯⋯”
  转眼间到了2017年,这年是郑慧娟满50岁之年。想到单位有些女同事到这个年纪时,会被单位相劝内退,郑慧娟认为自己的年龄虽然也到了50岁,可总觉得自己有使不完的劲儿,对自己的工作岗位也十分满意,总想好好再干几年,不想这么早内退。因此,在工作中,郑慧娟更加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努力把工作干好,希望通过良好的表现,不被公司列为内退的对象。可是,让郑慧娟没有想到的是,2017年3月9日,她接到了物业公司向她送达的《员工内部岗位异动单》,载明:姓名郑慧娟,异动前为总部计划品质部经理,异动后任停车场项目品质管理经理,异动原因为工作需要,生效日期2017年3月9日。

 

拒绝调整 遭遇开除

  “我在计划品质部干得好好的,为什么把自己调到停车场项目品质部?”郑慧娟想不通,便找到了集团总部领导,希望给出合理解释。总部领导向郑慧娟解释说:“公司停车场项目管理混乱,为提升服务质量,新成立了停车场客服部和品质部。派你到停车场任品质管理经理,是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就是考虑到你工作经验比较丰富,管理能力也比较强,只有你去才会把工作做好。对于这次正常调动,你就不要多想了。”
  “上个月,公司领导曾找过我,说准备将我调岗至停车场项目部做综合主任,但我认为综合主任是停车场项目下属部门负责人,属于降级使用,所以我当时便拒绝了。今天公司就向我发出这张岗位异动单,究竟是什么原因?”回到办公室,郑慧娟拿着岗位异动单,想着之前所发生的事情,若有所悟:“还有几个月我就满50岁了,公司这是在逼我办理内退手续啊!”
  郑慧娟不想内退,还想继续工作,此后几天她又多次找领导沟通,希望能在原岗位上继续工作,却遭到了公司领导的拒绝。为了能保住自己的饭碗,郑慧娟于3月13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见郑慧娟不但拒不服从公司总部的岗位调整,还提起了劳动仲裁,这让公司领导非常气愤,认为郑慧娟是在挑战公司领导的权威,如果就此妥协,公司领导层的威信将严重受损,不利于对其他员工的管理。为此,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物业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3月17日、3月22日在短短的一个星期内就先后作出了三份《员工违纪过失单》,载明的违纪日期分别为2017年3月9日、3月16日、3月20日,确定的违纪事实均为:因2017年3月9日向郑慧娟发出了员工内部岗位异动单,经公司再三提醒郑慧娟均表示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其违反《员工手册》第十三章奖惩第4款A不服从安排的工作,记重大过失一次并要求其接到本过失单次日到停车场项目部报到。
  接连发出三份《员工违纪过失单》后,郑慧娟却依然没有反应,物业公司觉得这是对公司总部决定的极大藐视,更是恼火,遂于3月29日向郑慧娟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郑慧娟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经公司再三提醒其均不服从,后公司对其记以重大过失三次,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现决定于2017年3月29日与郑慧娟解除劳动关系。

 

索要补偿 对簿公堂

  就因为自己不愿意接受公司的岗位调整,在自己已将争议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单位竟然一意孤行将自己开除,认为再“赖”在公司也没有任何意义了,郑慧娟便向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变更并增加仲裁请求,要求确认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物业公司应支付其2003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9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万余元,并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同时,郑慧娟还就物业公司应支付的其他工资及待遇一并要求确认。
  2017年10月9日,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物业公司支付郑慧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8万元;同时,确认了郑慧娟应享有的其他工资待遇。
  对此,物业公司不服,当即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民事诉讼。
  物业公司诉称:郑慧娟于2003年3月26日入职我公司,2014年3月26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岗位为物业服务岗位。我公司认为,该约定属于对岗位约定不明。劳动合同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不改变郑慧娟工资待遇、工作级别、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我公司对其调岗是合法的,郑慧娟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已构成违纪,我公司依法于2017年3月29日向郑慧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故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8万元。
  郑慧娟则表示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物业公司作出的三份《员工违纪过失单》提出异议,其认为计划品质部经理是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的经理,停车场项目品质管理经理,实为停车场综合主任,是分公司内员工岗位职务,属于降级任用,公司的组织架构中没有综合主任岗位。她向法庭提交了2017年2月8日关于综合主任岗位职责及近期工作安排的说明及计划品质部经理岗位说明书。
  亲爱的读者:对于工作岗位的调整,从法律层面来说,一方面出于保护劳动者的需要,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法律亦不能干涉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实践中如何把握,确实成为一个难题。回到此案,郑慧娟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案见本期)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