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评估拍卖中的是是非非》系列报道之二

一个询问:大连明星企业因何被超额查封十几亿资产?

  因8000余万元的债务,被查封了十几亿资产。对于这样的查封行为,王庆玉至今无法理解。多年来,他多次向有关部门、媒体实名举报,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李威、大连市工商局原局长蔡有彬、铁岭市原市长姜周,也在他的持续举报中相继落马……

 

8000余万债务为何被查封十几亿资产?

  王庆玉是辽宁大连普兰店市皮口镇人,30多年前,从大连长海县起家,通过招商引资又再次回到皮口镇。在这里,王庆玉创办了大连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璘公司”),主要经营海洋珍品养殖、加工、销售。通过多年的积累,玉璘公司成为普兰店市唯一一家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每年向政府缴税费2000余万元,并直接带动当地两三千家农户每年增收两万元以上,王庆玉也当选为大连市人大代表。大连塞里岛海洋牧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里岛公司”)是玉璘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6年前后,企业资产保守估计也有十几亿元。
  为了将企业做大做强,王庆玉将眼光放到了资本市场,筹划着在深圳中小板上市。时任普兰店市市长的姜周表示,可以用政府的力量帮助王庆玉上市,条件是要让其弟弟姜迅等人入股。
  姜迅与王振国等人合资成立了金海扬帆投资有限公司。2007年12月,金海扬帆公司与玉璘公司先后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与《股权回购协议》。按照协议内容规定,金海扬帆公司向玉璘公司增资4000万元,取得玉璘公司6.667%股权。如果2009年12月30日前未能挂牌交易,王庆玉回购该股份,向金海扬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4000万元及12%的年利息。协议同时约定,金海扬帆公司及王振国等人无权插手该公司经营,且不得选派代表出任公司未来董事、监事会的成员。
  协议签订后,经过股改,王庆玉在公司占股77.867%,并担任公司独立法人代表,金海扬帆公司成为公司股东,占股6.667%。
  2008年9月,全球性金融危机波及中国,中国证监会宣布暂停IPO,玉璘公司高速冲刺的上市工作被迫搁浅。2009年1月8日,金海扬帆公司以玉璘公司无法按期上市为由,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庆玉回购其股份,归还4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并向王振国妻子范冬青支付660万元及利息,向姜迅支付1150万元及利息,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因2008年6月20日王庆玉向大连丰年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迅)借款2000万元,丰年进出口公司同日向大连中院起诉,要求王庆玉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和利息,同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
  2009年1月8日,即起诉立案当日,大连中院查封了玉璘公司所有海域使用权、海底资源及冷库、成品库中存放的产品,并且对于查封物,未经法院允许,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用,更不得转移、转让、买卖、变卖或办理权属关系过户等。此时,王庆玉、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面对的债务总额总计为8620万元,而被大连中院超额查封的资产达到十几亿。
  玉璘公司是在春节前被查封的,这个时候正是玉璘公司所产海参销售最旺的季节。根据玉璘公司前几年的记账,玉璘公司春节经营利润就足够偿还金海扬帆公司4000万元的欠款。大连中院禁止玉璘公司生产的行为,给玉璘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使本该顺畅的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当时,玉璘公司股东王云华多次找大连中院协调,要求让玉璘公司恢复生产经营,当地政法委与街道办事处也多次协调,但大连中院法官不为所动。
  2009年7月24日,大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庆玉给付金海扬帆公司4000万元及违约金,玉璘公司与塞里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判决生效后,金海扬帆公司的股份已被法院判决由王庆玉回购,金海扬帆公司及王振国在玉璘公司的股东身份从法律意义上已经丧失。但此后,令人不解的是,金海扬帆公司及王振国仍在玉璘公司具有股东身份,王振国还出任了玉璘公司董事长。
  2009年9月30日,玉璘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在王庆玉、王云华不在场的情况下,二人被罢免了在公司的所有职务,王振国成为公司新任董事长。之后,王振国又担任了塞里岛公司和玉璘酒业公司的法人代表。
  王振国成为玉璘公司董事长后,成立了由金海扬帆全资控股的新玉麟公司,又以新玉麟公司与妻子范冬青为法人代表的大连铭湖实业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大连新玉麟海洋牧场发展有限公司,出任董事长。
  王庆玉是玉璘公司占股77.867%的第一大股东,本应绝对控股,但此时已经对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玉璘酒业公司、新玉麟公司、新玉麟海洋牧场等5家玉璘系公司失去了控制权。

 

超额查封的情况到底有多严重?

  自2009年至2012年长达4年的诉讼和仲裁结束后,王庆玉、玉璘公司及塞里岛公司共付债务从之前的8620万元最终增加至39464.6987万元人民币。具体包括:1.大连高新技术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诉讼,共有2468万元。2.大连银行(后根据[2009]大民三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变更成为新玉璘公司)诉玉璘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共有1500万元及利息。3.刘建国诉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共计1755万元及利息。4.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玉璘公司、王庆玉、李玉兰(王庆玉妻子)借款合同纠纷,共计1000万元及利息。5.普兰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的两笔借款纠纷,一笔为5860万元及利息,另一笔为5250万元及利息。6.国家开发银行(后债权经过转让,最终债权人为大连众德工贸有限公司)诉玉璘公司的两笔借款纠纷,一笔为2300万元及利息,另一笔为2500万元及利息。7.金广集团诉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共计7296.93万元及利息。金广集团诉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计3947.76万元及利息。
  在上述判决或裁决中,除大连市仲裁委作出“大仲裁字第490号、262号”以外,王庆玉、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对其他债务均予以承认。但是在财产执行过程中,大连中院在保全阶段超额保全,在执行阶段继续超额查封,让玉璘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造成了正常经营流失。王庆玉、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本可利用既有财产足额偿还欠款,但因为大连中院的超额查封,导致王庆玉、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无法及时出卖财产以偿还借款,而在法院拍卖这三者财产的过程中,拍卖价格过低,导致原本可以偿还的借款无法偿还,造成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和王庆玉的极大损失。并且,作为首先提起诉讼的金海扬帆公司的4000万元债权按照常理应当首先受偿,但是在玉璘公司、王庆玉、塞里岛公司财产拍卖出远远超过4000万元以后,金海扬帆的债权始终没有清偿完毕,始终是王庆玉、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的债权人。
  大连中院对玉璘公司的超额查封到底有多严重呢?请看具体的清单。
  2009年1月12日,针对金海扬帆公司、范冬青、姜迅、大连丰年进出口有限公司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四份民事裁定书当时应当查封、扣押王庆玉、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的财产总额为8620万元。而大连中院执行法官依据[2009]大民三初字第13、14、15、18号四份等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财产具体如下:
  1.查封的股权分别是:
  (1)王庆玉持有的玉璘公司77.86%的股权,价值5840万元。
  (2)玉璘公司持有的大连玉璘进出口有限公司100%股权,价值500万元。
  (3)玉璘公司持有的大连玉璘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价值120万元。
  (4)玉璘公司持有的大连玉璘酒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价值50万元。
  (5)王庆玉持有的普兰店市玉璘海运有限公司83.33%股权,价值100万元。
  (6)玉璘公司持有的大连玉璘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价值570万元。
  (7)玉璘海洋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价值100万元。  
  2.查封的其他财产,主要如下:
  (1)不存在抵押权的海域六块,面积分别是40万平方米、34.2万平方米、280万平方米、468万平方米、467.7万平方米、468.3万平方米,共计1758.2万平方米。而这个六块国海证082100002、国海证082100003、国海证082100008、国海证082100312、国海证082100313、国海证082100314六块海域共估价3581.48万元;
  (2)不存在抵押权的房屋17套,面积大多在300平方米左右,最小的面积为111平方米,最大的面积为405平方米。
  (3)不存在抵押权的船只31艘和三艘摩托艇。
  (4)冷库里存有两万只海参,成品库里胶囊、冻干参等2000盒,育苗室内参苗、海胆苗100万尾。
  除了上述财产外,大连中院还轮候查封了玉璘公司的11块海域使用权、15套房屋所有权、4块土地使用权;以及塞里岛公司所有的22套房、5块土地使用权。
  根据法院发给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稿)》可以看出,上述法院对股权的估价依据为注册资本价值,而非市场价格。另外,在最初进行财产保全时,并没有对保全的任何财产进行评估。但根据下述三份评估报告:
  1.2008年1月12日,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天会证审字[2008]S018号《审计报告》中确定的玉璘公司的净资产数额为47925.48万元。
  2.2008年5月16日,大连海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海达评估字[2008]第03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玉璘公司所有的国海证022101825号、国海证022101826号海域下面的海域底部产品的评估价值为14483.38万元。
  3.2008年6月18日,大连海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海达评估字[2008]第04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塞里岛公司所有的国海证022101840号、国海证022101845号海域下面的海域底播产品的评估价值为11614.5万元。
  仅根据上述查封物品的评估价值即为74023.36万元,远超保全所需价值。但这并不是被查封的王庆玉、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的全部财产。
  在2010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的资产进行过评估,虽然评估的范围并没有包括全部资产,评估方法也有相当大的问题,但评估价值为2.4亿余元,仍然远远超过8620万元。
  在大连中院长达7年的拍卖过程中,在拍卖时的评估价值,也远远超过了8620万元。
  

查封期间灭失和“转让”的巨额资产有多少?

  王庆玉、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因查封灭失和被非法转移的巨额资产有哪些?
  2009年1月15日,大连中院向长海县海洋与渔业局发出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依据[2009]大民三初字第13、14、15号民事裁定,协助查封玉璘公司所有的编号为国海证022101825、022101826、082100312、082100313、082100314海域使用权及塞里岛公司拥有的国海证022101845、022101840号海域使用权。查封期限均为二年,即2009年1月15日至2011年1月14日。
  2009年1月16日,大连中院就查封玉璘公司房屋、厂房、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库存货物、海底存货等向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沙立男送达裁定手续,并向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发生[2009]大民三初字第13、14、15号《通知》内容为:对海域使用证项下海底存货,告知从该日起不得捕捞、买卖,对海域使用权不得转让、办理过户等。同日,大连中院就查封塞里岛公司土地、房产、海域及存货等向该公司财务副经理郎奎斌送达裁定手续,并告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债等,海里存货在查封期间禁止捕捞、出售等。
  2009年1月16日,大连中院在查封玉璘公司后,所出具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中载明:1.冷库,海参等水产品两万只。2.成品库,胶囊、冻干参等2000盒。3.育苗室,参苗、海胆苗100万尾。
  这些财产本应在后续的处置中用于偿还债务,但是在大连中院处理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王庆玉个人被查封财产的过程中,并未见到《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所列明的查封财产,也未见到对这些财产的处置。
  2010年7月15日,即在大连中院查封期间,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与新玉麟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国海证022101840、022101845、022101825、022101826、082100312、082100313、082100314号海域的海底存货以1663.4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新玉麟公司。
  但在上述7块海域被大连中院查封之前,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为了贷款抵押,曾对其中国海证022101825、022101826、022101840、022101845号的四块海域海底存货进行评估,价值共计26097.88万元。随后该四块海域海底存货为抵押物,与普兰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更名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针对上述《买卖合同》,普兰店农商行向大连中院提起了合同无效之诉。大连中院一审判决后,普兰店农商行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5年3月16日,辽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明确认定: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新玉麟公司三公司系关联公司,三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包括第119、120号判决确认由普兰店农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即塞里岛公司的“普兰店皮口镇塞里岛村海域使用权(国海证022101840/45)、滩涂养殖物”及玉璘公司的“海域使用权(国海证022101825、国海证022101826)、滩涂养殖物”。并且,在119、120号判决已在执行过程中,普兰店农商行对抵押物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可继续在执行中实现。
  而大连中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关于大连金海扬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大连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务纠纷案的执行报告》显示,2012年9月25日,大连中院曾委托辽宁冠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新玉麟公司所有的海底养殖物以及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所有的35艘船舶进行评估,即大连中院是认定海底养殖物归新玉麟公司所有的。
  这四块海域的价值应该有多少?玉璘公司以2.6亿元将其抵押给普兰店支行,即表明它的价值不应低于2.6亿元。根据王庆玉陈述,每亩海中至少存在20公斤野生海参,根据每公斤120元计算,这些海参价值5054.4万元,如王庆玉陈述属实,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所属被查封期间的财产损失将远大于2.6亿元。

 

是查封期间的“租借”还是“转租”?

  2010年5月10日,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与新玉麟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的海域(包括虾圈)、房产、设备租赁给新玉麟公司,期限10年,租金共计7731.8万元。新玉麟公司已预付租金1500万元,预付租金使用完毕后,新玉麟公司按年度另行支付。但就预付的1500万元租金与后续应付的6231.8万元租金,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从未向法院提及,也未主动以该笔租金收益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隐藏数额达7731.8万元。
  此外,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承包经营或合作开发的马牙岛海域、夹心村滩涂、金石滩海域及城子坦镇浅海滩涂应得的账面收益,并未交予法院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根据沙毅(甲方)与塞里岛公司(乙方)于2004年4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塞里岛公司拥有马牙岛整体及周边外延的2000米海域及滩涂的十年经营权,即从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而这部分海域的经营权并没有被查封,塞里岛公司对其具有收益权。除去被大连中院查封的国海证082100006号海域、被大连中院拍卖的国海证082100007、082100008号海域,塞里岛公司对马牙岛周边海域、滩涂(没有办理国海证)仍有一万亩左右的经营收益权,但该份收益未用来偿还所欠债务。
  2017年8月21日,辽宁鼎嘉拍卖有限公司、辽宁嘉诚拍卖有限公司、大连汇丰拍卖有限公司出具《拍卖报告书》;2017年9月4日,大连中院作出[2017]大法拍字第140号《拍卖成交函》;二者均显示国海证082100007、082100008号两块海域已被新玉麟公司拍得。
  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2日出具的辽天会证审字[2008]S018《审计报告》P20显示,夹心村滩涂剩余摊销期限为108期(每期以1月计),即9年,玉璘公司在此期间享有承包收益权。
  2010年11月16日,左海军(丙方)与玉璘公司(甲方)、瓦房店市昌海养殖场签订《协议书》,三方约定以左海军名义可与夹心村就夹心子村沿海滩涂签订为期30年的《夹心子村滩涂开发管理承包合同》。根据玉璘公司、瓦房店市昌海养殖场与左海军签订的《协议书》,玉璘公司将夹心村滩涂转包给了左海军。
  根据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天会证审字[2008]S018《审计报告》,玉璘公司享有对金石滩海域剩余摊销期限从2008年至2018年的承包收益权。该收益权也在2008年8月14日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金满街道庙上村民委员会(甲方)、葛仁龙(乙方)、玉璘公司(丙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得到肯定。同时,玉璘公司就该海域缴纳了第一期从租赁之日至2011年3月1日的租金。
  虽然2009年1月21日,该9095亩海域使用权大连中院查封,同时法院要求:未经允许不得办理转包、更名、抵押等一切手续。但是,玉璘公司享受其海域的2009年至2011年两年的收益权。2010年11月10日玉璘公司向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庙上渔业公司发出《通知》,明确说明玉璘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承包的9095亩海域,已转包给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由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庙上渔业公司(甲方)与徐长威(乙方)签订的《海底使用承包合同》(2011第3号)中,玉璘公司于2010年11月10日将承包的海域转包给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而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又于2013年10月17日将所承包海域转包给徐长威,期限为15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根据周峰(甲方)与玉璘公司(乙方)于2008年5月31日签订的《滩涂合作经营合同书》,双方在城子坦镇浅海滩涂上合作开发,为期13年,即自2008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0日。玉璘公司在此期间独自经营并取得收益,但该份收益未用来偿还所欠债务。
  综上,就上述四块海域,依在案材料,大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并未提及,也未在执行卷宗中看到该四块海域的收益、转包等诸情况的相关材料。并且,玉璘公司事实上也并没有用这四块海域的收益偿还既有债务。

 

经仲裁“确认”的巨额工程款是多少?

  2009年9月7日,玉璘公司(甲方)、塞里岛公司(乙方)与金广集团(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涉及工程款7296.93万元。针对该合同,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大仲裁字第490号裁决书,认定合同有效。2010年12月1日,上述甲方、乙方签订第二份《工程承包合同》,涉及工程款4847.76万元。针对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大仲裁字第262号裁决书,认定合同有效,确认3947.76万元的债权合法。
  而王庆玉称,在[2010]大仲裁字第490号裁决书所确定有效合同中的施工为虚假施工,并没有存在实际施工内容。同时,[2012]大仲裁字第262号裁决书中确认有效的合同中也并不存在海生圈的修建工程,也是虚假业务往来。
  王庆玉称,上述两个仲裁案件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有关工程方面的,所提供的证据非常有限,仅提供了相关合同书、相关的结算等,他的证据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上来讲,非常简陋,而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还对仲裁请求的金额表达认可。双方在仲裁过程中,没有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仲裁请求做任何实质性的对抗。在仲裁法上,能够通过仲裁进行解决的争议应该是一个实质性的争议,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争议,为何要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在大连中院执行上诉仲裁时,王庆玉提起一次撤销仲裁的申请,也提过一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但是大连中院均不受理。

 

为何成了史上最低海域使用权拍卖单价?

  2010年9月1日,大连中院委托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玉璘公司的11块面积共为2966.54公顷的海域使用权、塞里岛公司两块面积共为1000公顷的海域使用权以及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的海参加工、冷冻和配电设备等机器设备进行评估。2010年11月17日,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元正评报字[2010]第156号《关于大连中院拟拍卖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书中海域使用权每公顷的单价低至1849元,即每亩单价约为123.07元,这是大连中院有史以来海域使用权拍卖单价的最低价。
  大连中院委托大连中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公司”)对玉璘公司所有的国海证022101825、国海证022101826海域使用权、塞里岛公司所有的国海证022101840、国海证022101845海域使用权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中宏评字[2017]024号《大连中院委估海域使用权评估报告》,此次参评的四块海域的评估单价分别为每亩2365元和835元,远远低于市场上同样海域每亩的价格。而大连市中院以往的拍卖公告中此类型海域的评估价格为每亩5000至2万元。
  王庆玉称,同样的海域评估单价相差将近八倍,致使涉案海域的评估价值远远低于实际价值,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最为重要的是,中宏公司在评估报告中指出:“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适用市场价值类型,适用的收益法评估模型为:评估单价=A/R×[1-1/(1+r)?];A-年均每亩净收益;R-还原率;n-收益年期。”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该份评估报告自始至终并未对A、R的具体数字作出任何说明,以毫无依据的字母符号计算得出评估价格及评估总价值。

 

作恶官员被抓了,巨额资产能讨回吗?

  在2012年4月17日,王云华等人就去大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预审二大队举报有人侵占玉璘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公司账簿等,大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始终不予受理,亦不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立案通知书》,也未采取任何扣押或侦查行动。
  与此恰成反照,2009年2月5日,大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某警官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私自到玉璘公司将2007、2008年的财务账册全部带走。2009年11月,大连市公安局将王庆玉以合同诈骗罪通缉,王庆玉也因此获罪二年。
  王振国当选为玉璘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后,到大连市工商局变更、登记注册,得到了大连市工商局的支持。而王庆玉于2013年出狱后,依法组织召开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选举了新的董事长,到工商局变更法人代表却不给变更。王振国称,时任工商局局长蔡有彬从中作梗,故意不让王庆玉恢复董事长身份。
  目前,因玉璘公司的公章、证照等王庆玉无法控制,法院不受理玉璘公司控股股东王庆玉提出撤销和不予执行“恶意仲裁”的申请。  
  2016年10月,姜周出任铁岭市长不到十天即被捕,他弟弟姜迅随即出逃国外。而早在此前,大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威也被抓,就是他批准违法查封和拍卖的玉璘公司资产。与此同时,大连市工商局长蔡有彬与妻子一起被带走“双规”。这三个策划或协助侵吞玉璘公司资产的人都已经锒铛入狱,但玉璘公司也濒临破产,王庆玉被侵吞和非法转移的大量资产至今无法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