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应谨防身份歧视

  近期,上海有关部门公布了《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毕业生学历、毕业学校、在校学习成绩、所获奖项、英语水平、计算机水平等因素对应届毕业生进行综合打分,达到一定积分才能进入上海的落户通道。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该《办法》直接规定,北大、清华的本科毕业生可不受上述打分机制约束,直接落户上海。
  “北清本科毕业可直接落户上海”,这一跳脱传统打分机制框架的“例外”条款,不仅直接牵动了公众敏感的神经,也再次引发了有关名校崇拜、学历特权乃至身份歧视等的社会热议。深陷舆论漩涡的上海有关部门可能颇感“委屈”,因为其政策制定的初衷是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并且也采取了先试点再扩大的谨慎态度。然而在公众眼里,却难免有不一样的意味:凭什么北大、清华的本科毕业生可以享受特殊政策,其他人却不可以?难道特定名校的特定身份标签真的成了一种身份特权?最关键的是,在公共政策中如此宣示身份特权,真的合理吗?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些年来,将普通高校分为三六九等,然后再依据加诸在不同高校和高校毕业生身上的身份标签予以区别对待,已成为某种大行其道的潜规则甚至是显规则。用人单位招聘要求必须“211”“985”或“双一流”高校毕业,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这种区别对待甚至已经细化到了“名校本科”,即要求必须是著名高校的本科毕业生才能享受相关待遇,一些名校的硕士、博士因为本科阶段所就读的高校并非名校,也可能遭到“鄙视”。此次上海出台的《办法》则更进一步,其差别待遇不仅细化到了“名校本科”,还明确到了具体的高校,难怪会引发社会的巨大争议乃至质疑。
  身份特权和身份歧视是一对孪生兄弟,一些人享受了特权,就意味着更多的人遭遇了歧视。不仅仅是学历,性别、年龄、婚姻、地域等都会成为被区别对待的理由,而且很多时候还会堂而皇之地写进游戏规则里。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平等权规范体系,但在现实中,却不乏各种基于社会身份标签的不平等对待,甚至成为生活的常态。尤其令人遗憾的是,作为基本人权的平等权,不仅在社会观念层面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中,也被刻意漠视。
  诚然,宪法层面的平等权规范和精神并不排斥合理的区分对待,但这种区分对待不仅应受到“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严格约束,还应与特定政策的目的具有合理关联。以上海此次出台的《办法》为例,在户籍捆绑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的当下,为了合理分配作为稀缺资源的户口,进行一种客观、公平和可预期的政策制度设计,进行一定的区分对待,有其合理性。然而,直接规定特定高校的特定身份可以享受普遍规则之外的特别待遇,显然突破了合理的底线,难免有违反平等权原则之嫌。
  英国法学家梅因认为,近代以来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从身份到契约,意味着基于身份的特权的减少、歧视的消除和作为基本人权的平等权的落实。揆诸现实,我国在这方面显然还面临着不小的挑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毋庸讳言,消除身份特权和身份歧视的进程,必然会面临重重阻力,因为在此过程中,必然会损及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户籍制度改革的艰难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但也正因此,才更需要从基本人权的高度,认真对待和落实平等权。其中就包括在公共政策层面,应当着力于消除基于特定身份的特权或歧视,而不是相反。
  从这个意义而言,上海此次引发广泛争议的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不管其是否调整、如何调整,都值得进行一番深入的反思。倘若能从中总结成败得失,那么,无论是对于公共权利的平等保护,还是对于公共政策的合理制定,都将留下有益的启示。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