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人员能否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编辑同志:

  我于2013年正式退休。退休后,我进入一家公司做会计,并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4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身体原因,我于2018年3月主动向单位提交了离职信。离职后,公司并未支付我周末加班期间的加班费,我现在向单位主张加班费,单位拒绝支付。请问: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会支持我的请求吗?

贵州 张祖国

 

张祖国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已经依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无论是与原来的工作单位还是与新的工作单位均不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关系。你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假合同真劳务”。鉴于您已经退休,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与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