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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聘任游泳教练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编辑同志:
我是某私立学校的一名游泳教练,学校为我颁发了聘书。工作内容是每周三下午培训学生游泳,学校也不对我进行考勤,每月以银行打卡的形式支付给我4000元,银行流水显示为“工资”,学校不缴纳社保。现在我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问:能获得支持吗?
北京 王峰
王峰读者:
根据您描述的情形,在仲裁过程中您的请求很难获得支持。首先,聘书是由单位单方发出的,其内容上不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无需受聘人签字,可见,聘书并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其次,虽然您为学校提供劳动,学校向您支付报酬,但是只能说明您向学校提供了有偿劳动。有偿劳动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因为有偿劳动还包括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许多权利、义务受到强制性的干预,并且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劳务关系只是同等主体之间的约定,劳动者提供服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无需缴纳保险、给予福利等。第三,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活动。您只在每周三下午对学生进行游泳培训,而且学校并不对您进行管理。综上,您申请确定劳动关系的请求可能无法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