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智胜

-- ——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无中生有”提示公权腐败现象
“敲山震虎”解困“金某龙走私案”(二)

  2009年9月,经过半年多的筹备工作,王先生自己创设的深圳市金某龙科技有限公司终于诞生了。
  金某龙公司主要是定向为美国PIL公司生产儿童发声的带图片的音乐盒,生产这种音乐盒产品所使用的IC芯片,由美国公司向台湾厂商购买后直接供给金某龙公司,再由金某龙公司代为加工或组装成发声音乐盒产品后全部出口。
  金某龙公司甫一成立,为了便于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就向某某海关提交了申请《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的报告。但直到2010年11月,金某龙公司才拿到了第一本《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在《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从申请到批准的一年多的等待时间里,金某龙公司只能以一般贸易形式在某某海关报关进口IC芯片零件。
  2010年7月9日,金某龙公司在报关进口第16批IC芯片时,由于报关员将这批IC芯片的型号“MX25L8006EM1I-12G”错写为“MX2  5L8006EM11-12G”(“I”错写成了“1”),某某海关人员即刻查扣了金某龙公司的这批IC芯片,进而又以金某龙公司一直伪报IC芯片价格为由,认定金某龙公司涉嫌走私和偷逃税款。
  之后,虽然金某龙公司多番反复向某某海关进行交涉申诉,却一直未获得公正的处理。
  从2010年7月起到2014年4月下旬某某海关作出处罚决定的长达近4年的时间里,金某龙公司多次通过提交申诉、要求听证、陈述公司经营情况的方式,与某某海关反复交涉,希望能尽快地收回被扣押的88215个IC芯片,以免耽误外国客户的交货日期,造成违约。为此,在某某海关相关人员的提示下,金某龙公司还向某某海关缴纳了人民币50万元的抵押款作为置换这批出口IC芯片的保证金,可某某海关始终置之不理。
  就这样,金某龙公司以各种途径求情申冤,均未获得某某海关的公正处理。
  最终,某某海关仍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罗关查决字[2014]A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金某龙公司IC芯片88215个和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890144.23元。
  其实,作为一家从事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金某龙公司早已将此前15批进口的IC芯片零件,完全用于加工组装成品并全部出口(某某海关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也已确认该事实)了,按理说,金某龙公司依法可进行退税,根本不存在所谓利用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主观动机与客观基础。
  同时,金某龙公司作为一家代加工的贸易企业,是无法准确地获知属于商业秘密的外商提供的涉案型号IC芯片的真实成交价格,在免税的《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久久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为了尽量少积压一点经营资金,所以自然会以快递保价金额或市场较低估价进行海关申报,这实属无奈之举,显然并非主观故意的走私行为。加之,某某海关工作人员的官僚作风和涉嫌人情枉法,故意拖压延宕批复《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才最终造成了金某龙公司以一般贸易形式在某某海关报关进口生产经营所需要的IC芯片。
  正是某某海关有关工作人员的不良工作作风和心态,才导致金某龙公司陷入表面被动实则冤屈的困难境地。
  金某龙公司在接到了某某海关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罗关查决字[2014]A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看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金某龙公司IC芯片88215个和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890144.23元”的决定后,忍无可忍,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向某某海关讨个公道。
  2014年9月,金某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亲自来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请求汪腾锋律师团队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知明律师所接受王先生的委托后,依法向某某海关提起了行政诉讼!
  基于当事人王先生的信任和要求,汪腾锋律师承诺亲自出庭帮助金某龙公司进行庭审诉讼工作。
  在法庭进行庭审的过程中,我方律师不仅强调某某海关提供的案情事实错误和委托方金某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先生的冤屈,更指出某某海关执法行为中的故意错误与执意违法,这些故意错误与执意违法的执法行为,给遵纪守法经营的合法民营企业造成极大的经营困境,是与党中央及省市各级政府要求的海关为外贸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大大相悖的。
  庭审中,我方着重指出,从某某海关拖延批复金某龙公司申请的《海关加工贸易手册》长达一年多时间;到仅仅因为“I”误写为“1”的小小差错,就不容申辩、不听解释地扣押了亟待装配并出口的88215个IC芯片,甚至当金某龙公司按照某某海关人员的提示,缴纳了人民币50万元的保证金置换这批IC芯片,某某海关仍不善意地继续扣押这批IC芯片直到现在还不予以返还;再到罔顾事实地主观判定金某龙公司涉嫌走私和偷逃税款,下达“没收金某龙公司IC芯片88215个和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890144.2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么严厉的处罚摆明是要置金某龙公司于死地⋯⋯
  从这些执法行为来看,某某海关相关工作人员已然不是正常的执法,几乎涉嫌人为因素左右的恶意执法。联想到社会上偶见曝光的海关工作人员人情枉法甚至涉贪涉腐的行为,我方认为,某某海关个别执法人员对金某龙公司的这些执法行为难以排除存在人情枉法、刻意刁难之嫌⋯⋯
  我方律师合乎情理法理的论述,得到法庭默认,某某海关出庭人员也感到了压力。最后,在主审法官的竭力协调下,某某海关被迫同意庭外和解。
  最后,某某海关撤销了对金某龙公司的错误处罚决定,返还了全部被扣押的88215个IC芯片和5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而我方金某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先生也及时地撤销了对某某海关的行政起诉。双方达成实质性的庭外和解,从而圆满地结案了。
  本案庭外和解结案后,当事人金某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为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特地订制了一面超规格尺寸的巨大锦旗,向汪腾锋律师团队表示感谢,这面锦旗上写的是“行政诉讼不畏难的勇士,用法律伸张正义的典范”,这评价无疑是发自其肺腑的。

  代理艺术:
  在代理“金某龙公司走私及偷逃税款违法行政处罚纠纷案”时,我方之所以能将一直很强势的国家行政机关——某某海关逼和,是因为作为原告金某龙公司的代理人,我方律师在庭审中着重强调并有力辨析了金某龙公司事实上不存在走私主观意图与走私的客观行为。
  我们首先分析道:金某龙公司成立之初就定位为来料加工贸易企业,原材料进关不出海关监督区就加工制作成成品出口返销到美国,因此,其客观上不具有走私的前提条件。此外,由于来料加工的贸易企业依法不涉及缴纳进出口税的问题,所以,金某龙公司主观上无须规避或偷逃海关税款。
  金某龙公司之所以被某某海关以所谓涉嫌走私和偷逃税款之名进行严厉的处罚,完全是因为某某海关工作人员的官僚作风,长时间拖延批复其申请的《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所致,不排除个别执法人员私心作祟。
  其次,我们明确地指出,金某龙公司成立时就申请《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竟然被某某海关人为拖延长达一年之久不予审批,逼得金某龙公司只得暂时先用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待手册审批后再申请退税。于是,一个本不应缴纳任何海关进出口税的企业竟被迫含冤抱屈地暂时先缴纳关税。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