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个案看“刑事三项互动机制”建立的现实路径

“刑事三项互动机制”建立的意义

  所谓刑事三项互动机制是指,刑事政策、刑事审判与“协商型刑事司法正义”三项互动机制。
  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存在互动,二者关系问题是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关注的焦点之一。诸多刑事个案研究表明,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之间具有实现和谐互动的内在基础,二者之间的互动应是良性的,良好的刑事政策促使刑事审判向更完善、更全面保护人民权利的方向缓慢演进,刑事审判实践同时推动刑事政策本身发生变革,我们应当追求一种更具合理性和现实性的刑事司法正义,即协商型刑事司法正义。研究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之间的这种互动关系具有重大指导价值与现实意义。
  刑事司法审判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主要形式,刑事正义也是社会正义最重要的表征之一。刑事司法审判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时空下进行的,它无法完全脱离政治、社会大背景、司法政策等因素,尤其各种国家政策因素无法从中排除出去,而必然在法律运作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体现出来。其中,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间的巨大互动就是很突出的一例。
  对于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二者的关系,国内外学者大都是从刑事政策对刑事审判的影响角度进行研究的。国内外现有相关研究多数围绕刑事政策对于诉讼结果的影响进行,有理论分析,也有实证研究,但都没有针对二者互动关系的专门研析,确切地说,没有注重研究另一方面,即刑事审判对刑事政策的影响。另外,研究方法也相对单一。本文采取个案研究法,重在运用系统论一般原理,对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的互动机制过程进行描述分析,进一步揭示二者的相互影响,并总结出这一过程的一般模型,说明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间存在良性互动,进而探求我国改革攻坚阶段和发展关键时期应当追求的一种更具合理性和现实性的刑事司法正义,即协商型刑事司法正义,并建议三项互动机制的建立。

 

典型个案介绍与浅析

  由于本文研究内容和方法上的特殊性,所以有必要在这部分将所选择的八个个案作简要介绍,只有把案件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及处理结果展现出来,并把案件处理过程中种种政策影响以及对政策的回应、反映揭示出来。
  “二王”盗抢杀人案,呼伦贝尔团伙抢、奸、杀人系列案等严重暴力犯罪,“偷车反革命”案
  1983年,对于中国来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是年严重恶性案件屡见报端。1983年2月12日中午,“二王”王宗方、王宗玮混入医院入室盗窃、开枪打死打伤5人后逃窜,该案作案时间之长、跨越地域之广、警力投入之大,是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前所未有、闻所未闻的案件。1983年6月16日,在呼伦贝尔盟喜桂图旗,7名十几岁的社会闲散人员在主犯于洪杰带领下酒后滋事,残忍杀害了27人,其中包括一名75岁老人和一名两岁幼童,并强奸、轮奸多名女青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起极为罕见的特大凶杀案,不仅震惊了司法界,还震惊了全国。
  1983年8月25日,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即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同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流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拐卖人口、传授犯罪方法等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确定为打击重点,均可判死刑。由此,“为期三年、三个战役”的“严打”斗争就此打响。第一次“严打”高潮期间,一便衣警察见到一个人在自行车棚转悠,喊其“站住”并对其搜身,发现该人带有螺丝刀一把,故认定其为偷自行车贼,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该人不从,在反抗警察揪住其衣服时,螺丝刀划破警察胳膊,结果归案后在其罪名之前加上了“反革命”,并被判处死刑。
  社会治安形势与国家治理方向的冲突:这些案件迫使国家司法决策者去采取一种非常态应对犯罪的反应策略,改变刑事审判方向,在国家理性应对、全盘考量后,国家机器对犯罪高潮作出了初步反应:一场轰轰烈烈的“严打”开始了。强大的民间舆论使政府介入其中,权力部门对刑事审判方向输入信号,加以新刑事司法政策的影响,最终输出审理结果,决定了当时的刑事审判方向和结果。而审理结果和民众安全感的提升作为整个法律事件运作系统的输出信号,直接反馈到刑事司法政策的一端,促成了对下一个同类法律事件处理的牵引和控制。

泸州二奶继承案

  2001年,黄永彬订立遗嘱将财产遗留给了情人张学英,并进行了公证。黄永彬去世后,其妻蒋伦芳拒绝将其遗产交付张学英。张遂提起诉讼,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引起许多媒体的关注,更引发了法律界的激烈争论。一审法院判定该遗嘱无效,遗产归蒋伦芳所有。张学英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在此案中,泸州两级法院按照形式法治化的司法方式坚定判决,为后来类似的司法案件审判提供了有力的经验和参照。
  道德与法的冲突: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体现出来的司法原则或伦理导向,会向社会发出强有力的信号,为人们的行动提供伦理依据,甚至为后来的司法裁判提供普遍性指导。这些案件可以确认、支持、凝聚社会的基本共识,其意义突破了案件本身,从而具有了公共司法政策意义。在法律事件处理中涉及道德与法的冲突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会引发强烈的社会舆论,进而影响到司法政策的形成与变动。
  泸州二奶继承案发生后,在进入司法审理程序的同时,也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媒体报道和法院审理引发社会舆论与学者在理论上的探讨,审理过程和学术探讨将反馈信息传递给社会,作为整个司法运作系统的输出信号影响审理结果,最终导致公共刑事政策形成。那就是在现代社会道德与法发生冲突时,保证法律的权威只能通过法律在生活方式的冲突和世界观的激烈竞争中保持中立,这样才能树立起真正的权威。而此公共刑事政策对下一个同类法律事件的处理起到一定的引导和控制作用。这是一个闭环系统,媒体报道、社会舆论和法院审理过程三个因素环节的作用都是交互的。

广州孙志刚案、湘潭黄静案、徐水孙大午案

  2003年年初,孙志刚因未携带“暂住证”被收容,在救护站被殴打致死。《南方都市报》首次披露了这一消息,被各大网站转载后,引起了强烈反响。网络舆论一方面推动了对案件的侦查和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另一方面促使公众从单纯的个案监督上升为对制度的质疑。五位学者发表声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收容遣送办法》。此案主犯乔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处决。
  2003年,“黄静案”经网络传播后,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公安部成立专案组,前后五次对黄静死因进行了鉴定。其男友姜俊武以涉嫌强奸罪被逮捕。四年后法院公布审理结果姜俊武被无罪释放。“黄静案”暴露了我国现有司法鉴定制度的混乱,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3年,民营企业家孙大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此案引起社会上的极大争议。学者们纷纷在一些传统媒体和网上撰文提出自己的意见。天则经济研究所就孙大午事件召开了座谈会。三位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等等。河北徐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10万元。学者们就此案提交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建议书。
  合法与合情的冲突:司法政策、制度也有良策、“恶策”之分,而司法本身的发展正在不断地靠近正义。在人定政策中则有良策,也难免有恶策,所谓“恶策”就是不符合时代潮流、不能有效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司法政策、制度。“恶策”也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政策制定程序颁布实施的,背后常常代表一种旧体制。当人违背了“恶策”,司法部门又依据法律制度和程序去处理案件时,司法部门的行动就常常是合法但不合情。广州孙志刚案、湘潭黄静案、徐水孙大午案就是此类典型案例。
  刑事法律事件发生后,媒体报道引发网络舆论和学者关注,社会舆论的急速形成和学者的奔走呼吁引发权力部门的重视,学者对权力部门提出关于修改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影响着权力部门的相关决策,导致时行相关法律制度、相关刑事司法政策的改变。人民利益与不良制度发生冲突时,就应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宗旨,对不适应时代潮流的不良政策、制度予以废止或加以完善,制定合法合情的刑事司法政策。进而,权力部门对司法审判过程输入信息,对司法审理进行隐形影响和控制,最终输出审理结果。审理结果及新旧法律制度的立与废作为整个法律事件运作系统的输出信号,对下一个同类法律事件的处理起到一定的指导控制作用。可以看出,特定的刑事法律事件暴露出了刑事法律政策、制度的缺陷,刑事审判过程中出现合法与合情的冲突,进而促使社会与权力部门沟通对话,试图除旧立新,达到制度的改良似乎就要成为一种固定模式。这恐怕是刑事审判与刑事政策互动过程中,刑事审判作用于刑事政策的最大意义和最优结果。

刘汉涉黑案

  2014年5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等罪名判处刘汉、刘维等5人死刑、5人死缓、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对被告单位汉龙集团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上述一审判决总体上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遵循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主客观相统一等刑罚的一般原则,同时遵循了刑法所规定的共犯人的处罚原则和数罪并罚的具体原则。
  宽严相济与罪刑法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2010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依法从“宽”、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以依法定罪量刑为前提,同时根据犯罪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此案判决充分贯彻了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判实践中恰当运用的结果。
  综上概要介绍了本文研究所选择的八个突出反映了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关系的法律案例。应该说,从这些个案中,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清楚地看到了刑事政策行为背后所隐含着的刑事审判因素,以及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刑事政策作用是如此之大,如此之微妙。然而,应该说明的是,某些个案由于受新闻舆论传播的种种限制以及研究者对个案亲历性的缺乏,使得许多较重要的政策与审判互动关系中的某些细节无从获取考证,但即使如此,多数案例还是提供了相对充分的相关信息。

 

刑事三项互动机制的实现与建立

  上文诸多刑事个案研究表明,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之间具有实现和谐互动的内在基础,刑事政策通过弥补法律不足来调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非万能,它是有局限性的。如:缺乏灵活,调整范围比较有限,无法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形势等。由于观念、条件或其他原因的限制,对一些需要规定的内容,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完善,但司法实践中又经常遇到此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政策就发挥着弥补法律不足的功能。而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的刑事政策框架与变革中刑事审判运作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刑事政策会影响刑事审判的价值目标取向,比如,“佘祥林杀妻案”,犯罪证据不足,但案件就在1994年“严打”背景下被审结,佘祥林并被判处了十五年有期徒刑。然而现实中,刑事政策对刑事审判消极影响而造成审判错误的案件又何止是佘祥林案,社会上较为关注的“聂树斌强奸案”也都暴露出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刑事政策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刑事审判的前进方向,影响着刑事审判的价值目标取向,进而影响到公民的切身命运。
  反过来,刑事审判实践有时也会牵引刑事政策的制定方向,由于媒体舆论、社会舆论等对某些特殊个案的特别关注,国家权力部门为缓和刑事个案审判中难以解决的各种冲突时,就可能会制定一些刑事政策,其缺乏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缺乏明确性和系统性,进而造成审判标准不一,产生司法不公,只起到了临时、短期、个案中符合民意的作用。这些都给我们顺利贯彻实施刑事法律带来了一定的阻力,特别是某些刑事审判制度、刑事政策由于理性架构的缺位和事实上的越位,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与法律规范存在着冲突和不协调的地方。
  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之间的互动应是良性的,良性互动可以视为公共社会环境中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二者之间在相互影响中所达成的彼此合作或和谐的理想状态,应当追求一种更具合理性和现实性的刑事司法正义,即“协商型刑事司法正义”。协商型刑事司法正义是指刑事司法运作时,如遇特殊个案,国家相关刑事政策制定机关、审判机关、利害相关人及公众通过相互对话和理性协商,对法律事件的处理达成一致,进而形成处理同类案件的法律规则,才能在共同意见的形成过程中一直保持正义,才能推动实体法律制度在全部参与者的协商中日趋完善。在协商型刑事司法正义中,唯一确定的是规则形成的沟通程序和该程序的正义性,即协商过程的正义性,即这种程序正义恰恰体现于“对话”本身。
  通过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在运作系统内的良性互动,良好的刑事政策促使刑事审判向更完善、更全面保护人民权利的方向缓慢演进,刑事审判实践同时推动刑事政策本身发生变革,协商型司法正义的精神则被注入到法律的执行过程中,由此促进协商型刑事司法正义的实现。构筑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和谐互动关系,在协商型刑事司法正义的价值取向引导下,具体机制和举措包括刑事政策研判机制、刑事审判回应吸纳联动机制、加强审判适用政策监督规范化建设等。
  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之间互动是一种互为因果关系。当前,促进刑事政策社会化发展,实现协商型刑事司法正义是我国改革攻坚期和发展关键期刑事政策的应然选择;注重三项互动机制的建立,缓解社会冲突,实现社会和谐是改革攻坚期和发展关键期刑事政策的终极选择。刑事审判实践要坚守审判规则司法底线,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准确、客观的事实依据,同时,对刑事政策加以认真贯彻,以实现二者在刑事司法系统运作中的共赢,进而维护刑事司法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为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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