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该如何填补法律空白?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意见》不仅重申了对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阐述了释法说理的意义,还有一些新颖的亮点。比如,第十三条规定,为了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还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及公理、情理、经验法则、交易惯例、民间规约、职业伦理等论证裁判理由。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第七条规定,民事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法官应当首先寻找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如果没有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法律原则、立法目的等作出裁判。
  众所周知,对于一些争议,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权利主张被驳回,致使权利受到侵犯无从救济,是时常发生的事情。并且因为成文法的滞后性,使其总是落后于时代发展,对于一些新事物、新型纠纷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也是必然的。
  在实行判例法国家,可以通过判例随时发展法律,为社会创立新的规则,从而不存在没有法律依据就无法裁判的事情。即使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为了避免法律真空现象,合理解决纷争,赋予法官适当裁判权以弥补法律漏洞。孟德斯鸠在其不朽的《论法的精神》中讲:“有明确法律规定时,法官遵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法官按照法律精神进行裁判。”而且,法官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时不是拒绝判决,而是根据公平正义和法律原则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才是法官的职责体现。西方也一直有“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法谚。作为大陆法系的法国,其《民法典》第四条更是明确规定:“法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裁判罪追诉之。”
  我国虽然没有“不得拒绝裁判”的规定,但在学术界普遍认同,在民事审判方面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司法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做法。比如,极具争议的“现代连坐”制度,就是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为2000年的重庆烟灰缸案所创立,并在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将其作为一项司法实践成果予以吸收。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得以事后规定追究先前行为的刑法不同,民事方面只是孰是孰非、怎样做合理怎样做不合理的判断与裁判问题,究其实质是对哪种行为模式予以肯定和支持,对哪种行为模式予以否定并指出何者为对,并不涉及事后追责问题,也是不应当出现纠纷不予处理的。过分强调“以法律为准绳”,没有现成规定就不予裁判,根本就是消极履职,是背离司法机关定分止争职能的。
  如果说,在《意见》出台前,一些法官以“于法无据”为由拒绝裁判、驳回当事人起诉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在《意见》印发后、明确提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应找最相类似规定、没有类似规定可依习惯、法律原则、立法目的等作出裁判的要求后,再以“于法无据”为由不予裁判,就显然违反要求且是不称职、不负责任行为了。还望所有入额法官都能树立有纠纷必予裁判意识,不但使所有纠纷都能纳入法律的轨道上予以解决,而且充分发挥聪明智慧,在新型案件的解决、新规则的确立方面,都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