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亿“回购准备金”保卫战

  2017年11月16日,山东东岳集团所属企业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分别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一支行返还划扣的5亿元“回购准备金”。
  2017年12月29日,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一支行行长戚静等四名被告人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开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戚静等四名被告人二至六年有期徒刑。
  一个民事案件、一起刑事案子,两个不同级别的审理法院,看似并无太大关联,却因民事诉讼原被告2014年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而紧密相关。若仔细分析两个案子的证据材料,能得出一个值得深思的结论: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似乎会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定性。而东岳公司在桓台法院刑事案件三次开庭并且即将判决之际起诉交行返还5亿元“回购准备金”,是巧合吗?

 

风云突起

  2014年12月,东岳集团结算中心副主任李滨、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李方学和田茂连,分别与青岛交行市北第一支行行长戚静、行长助理赵声洽谈,称盟诚公司是东岳公司销售商,双方存在贸易往来。时至年底,“为了报表好看”,想通过贷款形式获得资金支付东岳公司货款。同时,为了帮助盟诚公司获得贷款,东岳公司可以提供同等额度的“回购准备金”。因为东岳集团是香港上市公司,所以不能签订“保证金合同”。
  交行反复研究认为,东岳集团是在香港上市的大型企业,公司规模和盈利状况都不错,盟诚公司是其销售商,并且东岳公司愿意提供等额“回购准备金”,发放贷款的风险应处于可控状态。经行内严格的审批程序后,2014年12月26日,青岛交行与东岳化工公司、东岳高分子材料公司及盟诚公司下属企业山东恒泰节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盛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交行向盟诚所属企业贷款5亿元,用于支付东岳公司货款,东岳公司在交行存入5亿元“回购准备金”,若借款人销售不畅或回款不及时无法偿还到期贷款,交行划扣“回购准备金”偿还贷款。
  2014年12月29日,借款人提供了相关购货合同,东岳公司向交行转入“回购准备金”5亿元。交行也于当日下午发放5亿元贷款给“借款人”,并按银监会规定于第一时间全部受托支付给东岳公司。
  贷款发生后,借款人始终未能如约提供发票等证明购货贸易实际发生的材料。交行几次三番向借款人及东岳公司发函或口头询问交易情况,两方都回函称因价格问题导致实际贸易额较低,后期会继续开展合作,履行合同。但在2015年6、7、9月,借款人先后3次出现迟付利息的情况。无奈之下,交行依据《三方合作协议》,于2015年10月扣划了东岳公司存入交行的5亿元“回购准备金”。
  5亿元“回购准备金”扣划后,东岳集团董事长张建宏于2015年11月,带领李滨等人到青岛拜访戚静,洽谈继续贷款业务。商谈后,2015年11月30日,借款人和东岳公司又以同样方式在交行办理了一笔4.8亿元的贷款业务,实际发放贷款额为2000万元。
  2016年1月28日,也就是2000万元放款一周后,桓台县公安局到交行调查李滨涉嫌挪用资金情况,交行认为该笔贷款涉及司法诉讼,随即依照三方协议扣划了2000万元的“回购准备金”。
  事情到此,一切仿佛又回到正常状态。然而时隔一个多月,在2016年3月3日,青岛交行市北一支行客户经理刘兴尚被桓台县公安部门刑事拘留;7天后,支行会计主管费璟波也被刑事拘留。一个多月后,支行行长助理赵声被刑事拘留;7月15日,支行行长戚静也遭刑事拘留,7月28日被批准逮捕。戚静等四人涉嫌的罪名均为“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这一切来得非常突然,从四人涉嫌的罪名分析,这场“牢狱之灾”缘起2015年年初的两份询证函。
  在第一笔贷款发放后,2015年1月23日和2015年2月11日,东岳公司先后委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询证函》至市北第一支行,询证东岳公司在交行存贷等业务信息,包括5亿元“回购准备金”的情况。
  依据《交通银行“531”工程单位资信证明和询证函业务管理及核算办法(暂行)》,当《询证函》第一次寄来时,支行营运副主管乔磊拒绝对该笔保证金询证,并在信息不符的一栏中注明该笔资金非银行存款。
  2015年2月11日,时任支行会计主管的费璟波,受戚静指派,在研究了有关制度后,认为原先出具的询证意见不够准确,就按正在执行的《交银办〔2008〕12号文件》出具了询证意见,并在“信息证明无误”栏盖公章确认。
  戚静、费璟波等人怎么也想不到,就是这两份前后不一的《询证函》,给他们带来了“牢狱之灾”。而让他们更没想到的是,在桓台县检察院的指控中,戚静、刘兴尚、赵声又多了一项罪名:违法发放贷款罪。

 

管辖之争

  据东岳集团《法务审阅报告》的说法,属于东岳集团的5亿元存款,自2014年年底存入青岛交通银行后,余额一直保持不变。2015年11月2日,通过向交通银行查询,这笔资金余额变成了零。东岳集团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并称财务总监李滨与银行人员恶意串通,隐瞒三方协议的存在,涉嫌侵占公司资金。2016年2月2日,被指精心策划该案的李滨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捕。但令交行方面没有想到的是,桓台警方根据东岳集团报案,对戚静等四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还是非法发放贷款罪,桓台方面都没有管辖权。”戚静辩护律师栾少湖对记者说。
  记者采访中注意到,桓台公安对戚静等四人采取强制措施后,青岛交行及戚静、刘兴尚的辩护律师,多次向桓台方面提出过管辖异议,但是桓台公安对此异议没有任何回应,只是桓台检察院在桓台法院召开的庭前会议上,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作出了如下回应:桓台检察院认为,经交行询证后的《询证函》发出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进驻东岳进行办理,该办理过程在桓台完成,属犯罪途经地,所以桓台司法机关对该案有管辖权。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李滨案有牵连——因此,桓台县公安也有管辖权。
  “这个管辖理由太过牵强,这种解释完全是基于强行管辖为地方利益服务的角度考虑,根本不符合刑诉法对犯罪地的界定。”刘兴尚辩护律师邢丽丽告诉记者,桓台法院对检察院的管辖异议解释没有作出任何认定,并且以开庭审理的方式,默认了桓台司法机关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而对辩护人在庭审阶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桓台法院只字未复。
  从已经公开的资料来看,本案中无论是《询证函》的询证确认,还是涉案贷款的发放,均发生在青岛,而且涉案的证据,大多也是桓台公安从青岛市调取的。基于此种情况,原三亚学院法学院院长、海南省政府法律顾问陶虹博士认为:“无论从法定管辖、侦查便利还是本案所保护的权益等诸多因素考虑,本案都不应当由桓台司法机关管辖。”陶虹还告诉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无管辖权的刑事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提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针对管辖权问题,记者在一审判决后采访过桓台法院,但桓台法院以被告人提出上诉案件还在审理中为由,拒绝回答记者提出的管辖权问题。
  2017年12月29日,桓台法院对戚静等四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但判决书对管辖权等相关问题,仍然只字未提。

 

法庭之战

  2016年12月19日,戚静等四人被控非法发放贷款、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在桓台县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两次,报淄博中级法院延期审理三个月。
  在前后四次庭审过程中,桓台县检察院指控戚静、刘兴尚、赵声在明知借款人申请的贷款业务的担保人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未依法对该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未对该笔贷款业务所依托的贸易是否发生进行严格审查,非法发放贷款5亿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指控戚静、费璟波违反银行相关规定,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询证函,涉案金额5亿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被告人戚静、赵声、刘兴尚均辩称,不知贸易是虚假的,且整个贷款业务都是依法依规进行的,不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戚静、费璟波均辩称,出具《询证函》是依法依规进行的,戚静并没有指使费璟波开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询证函》,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戚静等四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发表了辩护意见,主要观点如下:东岳高分子公司、化工公司虽然与东岳集团有关联,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上市公司,不适用我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贸易背景是虚假的;侦查机关是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法律没有将未严格审查贷款贸易是否发生设定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违法情形;《询证函》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金融票证或资信证明,东岳公司存入的5亿元“回购准备金”,不具有质押、担保或限制使用的性质。
  从公开的资料得知,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关于资金的流向,法庭调查的重点倾向于5亿元“回购准备金”的质证,而对于东岳公司是否收到5亿元贷款,则多为辩护人主动指出和提醒。东岳公司在三次庭审后,于2017年11月16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三方协议无效并返还5亿元“回购准备金”。
  就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东岳公司民事案件不久,青岛交行针对东岳公司的起诉提起了反诉。
  2017年12月29日,桓台县人民法院对戚静等四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对东岳公司而言,此时作出一审判决恰到好处,有罪处罚的判决结果,无疑加大了东岳公司民事案件胜诉的几率。而戚静等四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8年5月30日,该案在山东省高院正式开庭审理。审理的重点是:确立三方合作协议是否有效,交行应返还东岳5亿元“回购准备金”还是东岳应返还交行5亿元贷款。
  在法庭上,东岳公司称,三方协议系虚假合同,严重损害了东岳公司的利益,无论合同有效或无效,东岳集团对青岛交行无支付义务。
  东岳公司还提出,本案事实查明有赖于刑事判决,即李滨挪用资金案和戚静违法放贷案的结果,恳请中止审理,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再行审理。
  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则认为,李滨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反对中止审理,相反,东岳公司涉嫌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盟诚公司所属企业则表示,本诉和反诉都不应得到支持。李滨的行为是否经由东岳公司其他负责人认可,不在青岛交行和盟诚公司的审查义务范围之内,也没有审查能力。青岛交行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出具金融票证等犯罪行为,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问题,不能作为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
  盟诚公司表示,事实上,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和获取非法利益。

 

峰回路转

  桓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本社记者于2018年2月12日和2018年3月5日,对桓台法院和淄博市中级法院进行了两次采访。
  第一次采访桓台法院记者被告知分管领导春节之前下乡走访,无法接受采访,并约定2018年3月5日由法院安排专人接受采访;采访淄博中级法院时,接待人员表示欢迎媒体监督,但对记者提出的“二审是否开庭审理、二审能否解决管辖问题”等相关内容,则表示需要落实办案人员之后才能予以答复。
  2018年3月5日,记者按约再次来到桓台县法院,接待记者的县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在仔细查验了记者证件之后,满脸严肃地说此案被告人已经提起上诉,属于未结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县法院决定拒绝采访。之后,记者拨通淄博中级法院电话,电话里接待人员表示欢迎媒体监督,但戚静等四名被告人上诉案是否开庭审理,合议庭还未作出决定……
  2018年5月30日,青岛交行及戚静等四名被告人等来了一个喜忧参半的消息——淄博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山东省桓台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撤销判决和发回重审的理由是:“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审判程序不当。”
  “作为辩护人,案件被发回重审,当然是开心了。但是开心之余,还是有些隐忧。”邢丽丽告诉记者,她的隐忧缘自淄博中级法院二审裁定还是没有解决管辖问题,案子还是由桓台法院审理,公正判决能否保证?
  正当交行及辩护律师积极准备刑事案子重审之时,山东省高级法院对东岳公司起诉交行的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山东省高级法院认定,青岛交行与东岳公司及借款人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是一种贸易融资方式,内容并不违法。《三方合作协议》并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之情形,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三方合作协议》系李滨以东岳公司名义签订,并且全部加盖东岳公章,李滨行为是否履行了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是东岳公司内部管理范畴,对外不影响《三方合作协议》的效力。另外,银行未尽到调查义务,所导致的后果是承担贷款可能不能收回的风险,但不影响相关贷款合同的效力,所以本案交行即使存在未尽职调查的行为,也不能必然证明交行知晓或参与了李滨等人的恶意串通以及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山东省高级法院还认定,关于交行加盖印章的银行询证函,东岳公司已在账户名称部分明确列明“交行保证金——东岳公司缴存户”,与载明的“无被质押、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本身就相互矛盾,交行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的行为不足以使东岳公司产生错误认识,亦不能证明交行知晓李滨等人的恶意串通行为而故意出具。
  基于上述认定,山东省高级法院判决驳回了东岳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交行的反诉请求,判决时间为2018年6月14日。
  至此,交通银行和东岳公司的5亿“保卫战”,似乎又回到了原点。然而,下一个“战役”何时打响?“交战”双方会如何应对?最终谁能成为胜利者?本社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 责任编辑:侯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