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权益保障不容忽视》系列报道之一

历历在目:细数那些对法官的暴力伤害

编者按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诉讼爆炸”的时期,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法官成为最为忙碌的职业群体之一。可是,从马彩云到傅明生,再到近年来多起殴打法官、暴力侵害法官及其家属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人们总是希望通过法官裁判能够实现公平正义,但法官自身是否享受到公平正义,正日益成为全社会必须面对和解答的问题。
  法官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法官履职保障的重要内容。“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官权益保障事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事关法治中国建设。”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一届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
  侵害法官的人身安全,不仅是对法官个人的侵害,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秩序的公然挑战。本期封面聚焦重点关注该如何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从伤害案例到专业机构,从地方典型到专家说法再到域外经验,我们从不同角度来看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与急迫。

 

  盘点这一类的案件,可以说是一件极为痛心的过程。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与执行人,他们代表着法律的尊严,没有法官的尊严,就不会有法律的权威。多年来,法官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真切地刺痛着司法工作者的内心,让这样一个社会群体深深陷入了暴力伤害的安全危机之中。今天,我们盘点发生在过去的悲剧和伤痕;未来,希望社会能给法官们带来足够的职业安全。

 

看不见的心灵伤害

  威胁、辱骂、恐吓、诽谤,这些行为都会对人的心灵造成直接伤害,给人的精神造成压力,乃至影响人的正常生活。法官并不是神,法官同样需要心灵上的保护。而且,这些行为更是对法官尊严的直接侵犯,也是对法律的挑衅。
  从2015年8月29日开始,江苏省盐城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姜某采取邮寄材料、打电话、发短信、当面送交抗议书、当面威胁等方式,对多名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恐吓。姜某长期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在其从事代理活动过程中,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依据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对其代理资格进行审查,并认定其对某些案件不具有代理资格,引起姜某的强烈不满。法院领导多次出面向其本人进行法律释明并予以制止,但姜某置若罔闻,仍然不断到法院辱骂、恐吓法官,情节恶劣。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管辖,该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薛某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后,自2011年起,无正当理由,频繁前往该院,蹲守在法院门口对上下班的法院干警进行言语骚扰,并电话骚扰院领导和其他干警,跟踪尾随法院工作人员,骚扰女法官及其家属,多次送情书、相片、离婚协议书给案件承办女法官。在该女法官调离执行局后,转向骚扰另一名女法官。2015年7月起,其干扰行为发展为在该院女干警上下班路途中,围堵、拦截甚至使用侮辱性语言进行骚扰。9月23日中午,他尾随女法官贺某回家,在其家门口大声呼喊、敲门、逗留,并企图进入该女法官住所,使该女法官及其家人受到惊吓,产生心理恐惧,严重干扰影响了法院干警的正常工作与生活。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薛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7年春节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就原告江某诉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因判决结果未达到其个人预期目的,江某对承办法官产生成见,多次表达不满情绪。后该案经江某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江某遂武断地认为原审法官存在问题。在此期间,江某不仅多次以言语和短信的方式威胁法官,还扬言要组织一二百人的农民工队伍到法院门口拉横幅上访,甚至恐吓要到法官家找麻烦。阜宁县人民法院组织警力对法官加强人身保护,由分管院长出面对江某释法明理并予以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经释明教育,江某认识到自己言行的错误并作出书面检讨,保证通过合法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2017年9月21日,原告张某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双店法庭起诉要求与其夫李某离婚。在送达开庭传票过程中,因被告李某不在家中,法院送达人员即通过电话与李某沟通,李某同意法院采取留置方式送达。但当天晚上,李某即打电话给该送达人员不停地进行辱骂,且语言越来越污秽肮脏,该送达人员当即进行电话录音,李某辱骂行为持续了半个多小时。东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明知是法院送达人员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依然使用污言秽语对其进行侮辱,态度恶劣,严重践踏了司法尊严,依法决定对李某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看得见的身体伤害

  如果说,对法官的心灵伤害是看不见摸不着但却真实存在的,那么身体伤害就是鲜血淋漓的惨痛现实。这些现实让人震惊,更让人深思。
  2015年9月9日9时50分左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合议庭在法院内公开宣判一案件时,因一方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满突然拔出携带的尖刀,刺伤四名合议庭成员,其中两名法官伤势严重,一名被刺到心脏。
  2016年2月26日21时30分许,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在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击,经抢救无效死亡。两名歹徒逃跑后自杀身亡。据悉,其中一名歹徒李某是马彩云曾经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
  2017年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其住所遭歹徒龙建才持刀杀害。行凶歹徒是傅明生1994年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被告,对傅明生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心理。
  2017年2月17日下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周龙步行上班至法院大门附近时,一名男子开车将其撞倒,随后下车持刀对其连续刺戳,致被害法官心包裂伤、左上肺毁损伤、乙状结肠破裂及全身多处刀伤,导致失血性休克,因送医及时且经医院全力救治脱离生命危险。徐州中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同时考虑其具有杀人未遂及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情节,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2017年6月6日17时19分许,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县城金碧路发生一起杀害并致人死亡案件,死者系大姚县人民法院法官郑建诗。犯罪嫌疑人为刑满释放的案件当事人,已向大姚县公安局自首并被警方控制。
  2017年1月11日,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准备对被执行人陈某德带往看守所期间,其子陈某科伙同多人在法院门口起哄,阻止法警对陈某德执行司法拘留。法院工作人员对陈某科进行解释、劝阻。陈某科不但置之不理,在法警将陈某德带进法院执行局后,还冲入执行局拿起烟灰缸砸向其中一名法警头部,烟灰缸碎裂在地。另一名书记员在协助法警执行司法拘留,制止陈某科等人的违法行为时也被陈某科伙同他人殴打,法院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陈某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先后被刑事拘留、逮捕,后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科提起公诉,经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非法伤害法官,就是在伤害法律;伤害法律,就是在伤害我们社会的基石和底线,也是在伤害每个生活在社会中的公民对这个社会的基本信任和安全感。痛定思痛,这样的事情究竟为何发生?以后又怎样最大限度地避免这样的惨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