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数据造假”,路在何方?

  6月下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统计法执法检查报告。此项执法检查是统计法自2009年修订后的首次全国性执法检查,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新后启动的首次执法检查。人大监督视野对统计法治的高度关注,由此可见一斑。
  统计,是经济社会的“晴雨表”,也是科学决策的“指南针”。看似抽象的统计数据,映照着国计民生的具体现实。正因此,真实性乃是统计这一公共产品的核心价值。然而,统计失真、数据注水等现象,恰恰是现实公共治理屡禁不止的一大顽疾。多年来,地方GDP总和屡屡远超全国数据。今年年初,一些地方政府迫于财政压力纷纷对GDP“挤水分”,即为明证。
  加大处罚力度,显然是遏制统计造假的一个重要思路。事实上,制定于1983年、迄今已历两次修改的统计法,其演进方向正是责任追究机制日趋严厉。一些相关规范,尤其是去年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亦为统计问责提供了细节性的制度支持,取得了相当成效。但总体而言,因统计造假而遭严厉惩处的案例罕有所闻,统计法长期背负的“软法”形象仍未彻底改观。正如此次执法检查报告所指出:“统计执法监督受到各种制约,处罚偏松偏软。不敢执法、不愿执法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所谓“受到各种制约”,其中最为严峻的当数统计所遭遇的权力干预。无论是一些地方政府基于“政绩”追求的“数据造假”,抑或一些经济实体为了完成任务的“按需报数”,莫不源自权力的滥用和干预。另一方面,统计部门能否独立行使职权,乃是确保统计真实性的基石。但多年来,各级统计部门仅仅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人员配置、任免、经费、奖惩等却由地方政府负责。不难想象,在人、财、物等关键要素均受制于人的境况下,面对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试图以权定数的强大意志,如何能奢望统计部门守住原则的底线?甚至,迫于干预压力而配合造假、替人背锅,也就不足为奇。
  正因此,防范、惩治统计造假的根本出路,当是以提升独立性为诉求,变革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事实上,早在2006年,吉林就在全国率先启动了省以下统计机构垂直管理试点改革,进而大大增进了统计部门的抗干扰能力。2016年10月,中央深改组通过相关意见,亦明确提出“探索省级统计机构对省以下统计机构管理的有效形式”的改革信号。同时,应当看到,以垂直管理为导向的改革路径,固然有利于破解权力干预的困境,但“一刀切”、全方位的垂直管理,也可能引发改革成本高昂、地方职权残缺、行政效率降低等弊端。因而,如何厘定垂直管理的合理边界,仍是改革工程所面临的重大挑战。更为可行的改革思路或许是,将统计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能剥离出来,单独设置垂直管理的监管体系。如此,既能避免削弱地方政府服务经济和民生的行政功能,又能以最小代价实现强化统计独立性的改革目标。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权力干预统计之所以成为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问题,根源就在于长期以来,统计数据常常与政绩大小、职位升迁相挂钩,甚至衍生出“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怪象,这就必然导致一些官员对统计数据极度敏感,难抑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的冲动。而要根治此类“数据腐败”,就必须深度改革现行的政绩评价标准。除了以环保、民生等新指标破除“唯GDP论英雄”的历史魔咒,更为重要的是推动政绩评价由“数据型”向“实效型”转型,即政绩评价不再过多依赖于统计数据,而是更多考量是否真正有利于当地经济、民生的现实或长远发展。如此,才能彻底剪断政绩、官位、利益与数据之间的脐带,从根本上消除“数据腐败”的动力和需求。
  人大此次统计法执法检查,当可视为加速统计法治和改革的重要契机。无论是强化统计问责制度,还是改革统计管理体制,抑或更新政绩评价标准,其最终目标都是塑造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必造假的统计风貌。由此,不仅统计数据将真正回归其本位,亦将引发提升政府公信、改良政治生态等诸多辐射效应,其前景令人期待,其进程更是不容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