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粒“桂花奶糖”引发的命案追踪报道:李锦莲死缓案第二次再审 检方建议改判无罪

  1998年,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园村古塘组村民李锦莲因被指控投毒杀人被捕,后被判死缓。20年过去了,李锦莲所在的村庄,在群山环绕之中,依然幽静、祥宁,当年因此案引起的震动与喧闹早已湮没在岁月长河里。
  李锦莲家的房子,几乎还是20年前的老样子。当年,这栋在当时属于不错的房屋内装载着李锦莲一家的幸福,现今,部分房顶开始漏水,门前已杂草丛生,屋内破败不堪,与同村村民的楼房形成巨大反差,一切均已物是人非。
  李锦莲的女儿李春兰今年已经44岁,为了替父亲讨回公道,20年来她一直未婚。多年来,她在为父奔走申诉之余,偶尔会回去住,对着母亲的遗像诉说心声,等待着黎明的来临。
  20年来,她和父亲申诉了200余次,最终获得了第二次再审的机会。2018年5月18日,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审此案,检察官当庭建议法院依法改判李锦莲无罪。庭审结束时,合议庭表示,将充分考虑李锦莲及其辩护人和检察员发表的意见,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作出裁判,择期公开宣判。

 

二十年前 四粒“桂花奶糖”引发命案

  1998年10月9日,家住茂园村古塘的肖某香的两个孩子——11岁的李小林和10岁的李小红,在离家不远的石壁上捡到四块桂花奶糖,吃了之后,中毒死亡。
  案发第二天下午,正在田里收割稻谷的同村村民李锦莲被公安机关带走,原因是肖某香猜测他就是凶手。因为他曾购买“速杀神”鼠药,还经过案发现场附近。
  12月15日,李锦莲被刑事拘留。第二年5月,江西省检察院吉安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锦莲提起公诉。
  吉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锦莲背着妻子与肖某香保持两性关系。1994年,他们的奸情被肖的小叔李某统发现。1998年3月,肖某香提出断绝两性关系,这让李锦莲不满。
  当年9月26日,李锦莲家中的猪和狗被人毒死,他怀疑是李某统所为。第二天,他到县城买了4包“速杀神”鼠药。之后,他又在县城买了十粒“桂花奶糖”。
  10月9日上午,李锦莲拿出一包“速杀神”鼠药,用木柴杆将鼠药挑入4粒“桂花奶糖”中,将奶糖重新包好后,放进一个红色食品塑料袋中带在身上。他带着7岁的儿子一起去盘珠乡坛前村的内兄陈家作客。
  当天下午4点多,李锦莲与儿子从坛前返回。约6点钟,到达本村大屋场三叉路口。这路口离肖某香家不远,他以解小便之名,要其儿在路口旁等,自己则朝肖某香家方向走去,乘机把装有4粒毒糖的塑料袋放在肖家附近的石壁上。
  不久,肖某香年仅10岁和11岁的两个儿子捡到毒糖,食后均中毒身亡。经法医鉴定,他们是服“毒鼠强”鼠药中毒,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的。
  检方提出,李锦莲出于报复动机,竟投毒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1999年7月6日,吉安地区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十八年前 “两个基本”维持死缓判决

  除了“桂花奶糖”的来源和李锦莲是否有作案时间等关键证据缺位,李锦莲及其律师还多次向法庭反映其被逼供、诱供。资料显示,李锦莲被警方刑事拘留前,已被关了1个多月,名义是“监视居住”,并经历了乡政府、派出所、刑警队等多个关押地点。
  李锦莲后来用了长达5页纸来描绘警方侦查期间对他的刑讯行为,包括“用火烧”“打撞钟”“吊腊肉”等等。上述行为,此前出庭作证的办案民警证明李锦莲没有遭到其殴打,被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得出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非法拘禁等结论”。
  李案当年的侦查员、遂川县公安局民警吕云2004年接受律师调查时,谈到以下情形:李锦莲在警方办案期间,脚曾被脚镣铐伤,他让人给李买过一瓶红花油;警方审讯李锦莲时,采用了三班倒的方式,轮流审讯。
  如果排除李锦莲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一审判决李锦莲死缓的证据只剩7项:有的是李锦莲7岁儿子的话,有的是同监室犯人的“举报”。
  据李锦莲回忆,在遂川县看守所,同监室“犯人”曾在号子里“审”他,前后开了4次“庭”,还安排了“审判长”“书记员”。“审理”中,由于不交代“罪行”,他遭遇了“洗冷水澡”“过独木桥”等体罚。
  一审判决书有这样的字句:“被告人李锦莲在关押期间与同监人犯李某某等人交谈时,亦承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法院采信同监室犯人的告密。2000年5月,江西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死缓判决,理由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七年前 “疑点很多”仍维持原判  

  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能引发如此多的关注,背后是李乾构、张泗汉、章一鹏、朱中道4名老者的坚持。
  案发后,李锦莲家属聘请了朱中道和章一鹏代理此案,这一做就是十多年。章一鹏从公诉处处长任上退休的第二年,发生了李锦莲案,公诉机关正是他所工作的吉安地区检察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章一鹏说:“要是我还在任,这个案子肯定过不了,起诉不了。”
  在这群白发老人的奔走之下,李锦莲案一度走到翻案边缘。2011年2月,江西省高院下达再审决定书,同年9月14日,已失去自由13年之久的李锦莲,重新出现在法庭上。
  当天的庭审,被认为是李锦莲翻案的绝佳机会——也几乎是最后的机会。律师发表了长篇的无罪辩护意见。江西省检察院两名出庭检察官的意见,也与律师观点惊人一致。
  “我们和检察员完全没有辩论,因为意见基本一致,都认为案子有问题。”朱中道回忆,当天,反而是法官和检察官争论了起来,“法官说:案子判得对不对,不是法院一家的责任。检察官说:你是最后的把关者。”
  当天,检方给法庭的意见是:为了准确、客观认定犯罪,希望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本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的前提下,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庭审只持续了一个上午,法院宣布择期宣判。走出法院,律师和家属激动不已,认为改判无罪指日可待。
  “检察官讲得很好,直接说‘无罪’可能不好说,说‘案子有瑕疵’‘不排除刑讯逼供’,这已经很罕见了。”老检察官章一鹏参与庭审之后,专门给江西省检察院写了一封信,以示敬意。
  2011年11月,江西省高院下达李锦莲案再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书显示,该判决经过了江西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李锦莲的女儿李春兰找到江西省高院的承办法官,据她转述,这位年轻法官无奈地告诉她:“案子的疑点确实很多,当时不要起诉就好了。”“法官还跟我说,‘在这里要改真的很难,要到最高法院去。’”

 

二十年漫长申诉路 解不开三个疑点 

  近20年的时间里,李锦莲一直申诉,次数多达200余次。每次申诉中,本案的三个关键证据仍缺位,即“杀人动机”是什么?“桂花奶糖”从何而来?李锦莲是否有作案时间?
  李锦莲的杀人动机是什么?一审时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认为,李锦莲与肖某香的不正当两性关系败露后,肖某香的丈夫李锦结警告肖不能再与李锦莲来往,并叫两个儿子看住肖,肖某香以此为由提出要与李锦莲断绝两性关系,李锦莲有产生杀人动机的可能。
  2002年9月6日,江西高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认定:肖某香与你断绝两性关系和你家的猪中毒死亡是客观事实。你因此产生杀人之念,有你的供述为证。李锦莲的辩护人章一鹏认为,李锦莲的杀人动机就是因为肖某香提出断绝两性关系后的恼恨而投毒报复,仅有当事人的口供,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轻信口供,仅凭口供是不能认定有罪的。
  致使两个小孩儿毙命的四颗带毒桂花奶糖到底从何而来,一直是个谜。一审法院认定,1998年9月,李锦莲买了四包“速杀神”鼠药,10月6日,又买了10粒“桂花奶糖”。10月9日上午,李锦莲用火柴杆将鼠药挑入“桂花奶糖”中,并用红色塑料袋包好带在身上。
  然而,在此案重审时,江西省检察院认为,李锦莲供述用于投毒的桂花奶糖,是从县城谢小玲的商店购买的,谢小玲也印证李锦莲在她店里买了东西,但是她对于李锦莲是否从她店里购买了桂花奶糖却没有印象,不能确定。所以桂花奶糖的来源不能从谢小玲处得到确认。
  对此,朱中道认为,当年的法医鉴定书只鉴定了受害小孩儿胃液中含有“毒鼠强”成分,而当地很多农户家中都有含毒鼠强成分的鼠药。同时,一、二审庭审均认定李锦莲在作案当天早上出门前就随身携带了拌有毒药的糖,直到下午回家时再投毒,这种推断很难成立。朱中道称,店主否认李锦莲买了桂花奶糖,而且在当时的气候条件下,把这种糖放在口袋里很快就会融化。更为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发现,李锦莲家的红色塑料袋口的打结方法与现场获取的红色塑料袋的打结方法一致。朱中道认为,如果李锦莲确实投了毒,那么糖纸、塑料袋上不可能不留下他的指纹,办案人员采集了李锦莲的指纹,但在一、二审庭审中,指纹鉴定的材料始终未被当庭出示。因此,他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毒死两个小孩儿的鼠药、桂花奶糖是李锦莲的。
  李锦莲是否有作案时间?一审法院认定,1998年10月9日上午,李锦莲带儿子李平(7岁)去作客前,拿出一包“速杀神”鼠药,用木柴杆将鼠药挑入四粒 “桂花奶糖”中,放进一个红色的食品塑料袋中带在身上。下午返回时,路经本村大屋场三叉路口,该三叉路口离肖某香家不远,李锦莲以解小便之名要小儿李平在路口等待。李锦莲则趁机把装有四粒毒糖的塑料袋放在肖某香家附近的石壁上。
  然而,证人袁头仔却说,李锦莲就往肖某香家的小路上走,具体走进哪家厕所,我就没有看见。对此,李锦莲的辩护人章一鹏认为,一审法官有杜撰证词之嫌疑。证人袁头仔明明说没有往肖某香家去,也没有看见他出了厕所之后再往肖某香家方向走。据辩护人实地勘察,厕所至石壁处有17米多,厕所至牛栏也有七八米。辩护人还指出,如果袁的证词是事实,只能证明李锦莲去厕所,厕所出来就拿着吊篮回家,而同李锦莲一起去吃饭的李平,一直说没有听到去小便。李锦莲遇到张小凤之后,张小凤回家挑水,没有看见袁头仔,说明袁头仔的证词虚假。所以法官认定李锦莲走到石壁处放糖,是法官主观臆造。同村村民张小凤、刘以江、李锦纶的证词都证明,李锦莲父子先回到古塘村,而被害两小孩儿在李锦莲父子回到古塘村之前就已经吃完糖了。
  “真后悔。如果当时的信多写一页,我父亲就不会蒙冤。”李春兰介绍,案发前,其从广东邮了一封信回来,由于当地交通不便,信件只能邮寄到学校,由同村的李老师带回。案发当天,李老师下课后在家,看到李锦莲从盘珠乡坛前村作客回来,就将信拿给了李锦莲,李锦莲在李老师家门口拆阅完女儿的信件,才途经案发地回家。

 

服刑二十年 检方建议改判无罪

  2017年上半年,最高检经复查后就该案向最高法提出了再审建议。当年7月9日,最高法认为“李锦莲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第二次指令江西省高院再审。2018年2月,江西省高院向李锦莲送达再审决定书。
  5月18日上午,江西高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江西高院专门安排法庭让媒体记者视频旁听。
  基于检察员和辩护律师已经进行过庭前会议,形成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意见:检辩双方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不申请重新鉴定勘察,对原审认定的证据不再逐一出示。
  审判长认为,法庭调查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开展:本案客观性证据能否与李锦莲建立关联?李锦莲的有罪供述能否被采信?原判认定李锦莲有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我没有投毒杀人,我是冤枉的。”在法庭调查环节,李锦莲表示,他与肖某香一家人无冤无仇,没有作案的动机。案发后他才回到古塘村,没有作案时间,没买过桂花奶糖,更没有用糖去投毒。与肖某香在1994年已断绝两性关系,之后再没有发生过非正常男女关系。
  在侦查阶段,李锦莲共作出11次有罪供述。李锦莲在庭上称,其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他说,为了区别所作供述,还在笔录上作了不同的签名,“真的签的是‘莲’,假的签的是没有草字头的‘连’。”
  出庭检察员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得出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非法拘禁等结论。但出庭检察员又一次指出了该案证据存在的问题。“本案没有直接指向李锦莲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和技术性证据。”出庭检察员表示,现有的鉴定书、化验书等只能说明两名受害者是食用含有“毒鼠强”的奶糖身亡,不能直接证明李锦莲存在投毒杀人的事实。
  检察员还认为,李锦莲的有罪供述极不稳定,供述中“在家中制作毒糖”“在小路中投放”等关键性的情节并未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此外,检察员指出,公安办案人员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当行为,将李锦莲监视居住于派出所等场合,不符合相关规定。
  检察员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只能证明李锦莲和肖某香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后断绝关系。事发当天,李锦莲在他人家作客,之后带着儿子回家。当天傍晚,两名被害人吃下毒糖后死亡。李锦莲虽有动机,但是在案证据没有形成锁链,不能直接证明李锦莲有投毒杀人的行为。
  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未排除合理怀疑,在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由此,建议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李锦莲无罪。
  “我对今天的再审既抱有希望,又有些担心,既看到了再审改判的希望,又担心这次再审跟上次一样继续维持原判。”最后陈述阶段,李锦莲表示了自己的忐忑,“我对江西高院仍有信心,希望合议庭各位法官能够公正判决,尽快还我清白。”
  庭审持续了3个半小时。最后审判长表示,将充分考虑李锦莲及其辩护人和检察员发表的意见,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作出裁判,择期公开宣判。

  

疑罪从无 守住防冤案底线

  即使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冤案也可以通过申诉进入再审程序并被纠正。这是司法理念中的“疑罪从无”。
  近年来,“疑罪从无”原则被屡次使用在冤案平反的过程中,无疑是司法进步的标志,而“疑罪从无”或将成为未来冤案平反的重要原则。
  为了防止冤案的发生,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很大部分涉及证据规则的修改,并对刑事审判证据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举证责任、证据条件、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合法性证明等。此外,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庭前会议制度,明确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范围,细化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及处罚措施。
  在司法操作层面,新刑诉法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进一步明确为“排除合理怀疑”,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一修改非常关键,对于引导司法人员由“有罪推定”的正向思维模式向“疑罪从无”的逆向思维模式转变,进而防范冤错案件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