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检举”单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编辑同志:

  我和我妻子正在法院诉讼离婚,我妻子为了阻止离婚,向我单位写举报信,在举报信中,有很多“社会混混”“流氓”“恶毒”等侮辱性的文字。不仅如此,她还把检举单放在我们停车场的车辆上,好多人都看到了,我现在精神压力很大。请问:我能否起诉她?

河北保定 杨锐

 

杨锐读者: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指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自然人有向相关部门检举、举报的权利,但是如果检举单有侮辱性语言,而且把检举单呈递相关部门还向社会公众散发的,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