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器材健身,摔伤由谁担责?

  遍布广场、公园和小区的公共健身器材,方便和满足了居民的健身需求。但由于使用人多、操作不当、管理不规范等因素,也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那么,健身者若使用公益器材时受伤,将由谁担责呢?

 

单杠健身摔伤

  家住湖南省澧县县城的杨凤英(化名),退休后在物业公司务工。离她住家不远,有一处风景秀丽的城市公园,不但免费对外开放,而且为方便群众锻炼,还有专门设置的绿道和健身场地,配备各类健身器材。每天早晨和晚上,居民常常集聚在此,场面热闹得很。杨凤英年轻时是体育健将,擅长单、双杠及平衡木等运动。退休以后,除了雨雪天气,她每天早晚必去公园锻炼。
  2016年11月13日晚6时许,夜色渐渐笼罩大地,杨凤英早早忙完家务,前去公园里锻炼。此时正是别人吃晚饭的时间,公园里游人不多,杨凤英喜欢此刻的宁静,观赏了一会儿晚景,她便练起了单杠。按照往常的习惯,杨凤英用胳膊进行翻臂练习,以体验翻腕动作的灵活性。当杨凤英将手臂翻过单杠成支撑状态时,忽然间伴随着“哎呀”一声惨叫,她的双手从单杠上滑落,身体也呈后仰状态摔倒在地上,杨凤英当即不省人事。
  周围有人闻声赶来,拨打了120,将杨凤英送往附近的医院急救。
  经诊断,杨凤英的伤情为重型颅脑损伤和头皮血肿。住院治疗40天后,2017年3月5日,医生对其行颅骨修补术。经鉴定,杨凤英构成10级伤残。从急救到完成手术,杨凤英花去医药费共计8.8万多元。
  单杠离地面并不太高,杨凤英年方五十,身手还算矫健,怎么会摔得这么重?她百思不解。杨凤英的退休工资不高,为供养儿子读研究生,在物业公司找了一份保洁工作,每月再挣上2000元。因为被摔伤,物业的工作肯定不保,对此,她心生纠结。邻居们来看望她,有人说地面要是有防护设施就好了。一句话提醒了杨凤英,她意识到自己受伤,不只因自己一时失手,地面没有防护也是重要原因。
  出院后,杨凤英返回现场仔细查看,单杠距地面高度达150厘米,地面却没有设置沙层、土层、橡胶地板等缓冲层。通过上网查询,这是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行为,而且单杠周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经人指点,当地园林绿化管理处是城市公园的管理责任人,负有对公园游客的安全保障责任。
  2017年3月下旬,杨凤英找到绿化管理处,要求给个说法。绿化管理处则表示,设置健身器材属于公益需要,不是具有营利性质的经营行为,杨凤英练单杠受伤,完全是其疏忽大意所致,责任应该自负,与管理单位无关。

 

诉辩各执己见

  几经协商未果,杨凤英只得向澧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绿化管理处赔偿她各项经济损失8.25万元。
  杨凤英从单杠上跌落,绿化管理处是否存在过错呢?法庭上,杨凤英提交了证人证言,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杨凤英认为,绿化管理处作为公园的管理者,在健身场地应竖立警示标志,对健身者尽到提醒注意义务。2016年11月13日她受伤时,单杠周围没有任何警示,直到2017年3月才在事发地竖立相关标志。按照我国2011年发布的《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具有超过60厘米跌落高度或强制使用者身体运动的器材,在所有的碰撞区域应有着陆的缓冲层,缓冲材料的选择及安装应符合标准。事发场地的设计不符合此项规定。因此,绿化管理处违反了安全保障职责,应承担过错责任。
  绿化管理处则认为杨凤英的起诉毫无依据。首先,老年女性锻炼者不会在单杠上有大的动作,往后或往前倒地的可能性很小,无直接证据证实原告系使用单杠时落地受伤。其次,单杠本身完好无损,能够正常使用,且单杠出厂时已有镌刻注意事项的标牌。此外,单杠设施不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调整范围,60厘米跌落高度需设置缓冲层的规定不适用于事发地。
  法院审理查明,杨凤英受伤前,公园的健身设施未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两级法院审定

  2017年10月18日,此案一审落槌。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城市公园是由政府投资和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休憩、观赏和游乐的公益性风景园林。在城市公园中设置体育健身设施,为游客进行健身运动提供了场所和便利。城市公园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城市公园的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设施的使用、维护等进行管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公众提供安全舒适、优质高效的服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即国家标准,系涉及人身安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其中规定:“摆动式、摇动式、滑行式、攀爬式器材等,具有超过60厘米跌落高度的和(或)强制使用者身体运动的器材,在所有的碰撞区域应有着陆缓冲层,如:沙层、土层、橡胶地板等。”根据单杠的特点和多数使用者习惯,使用者除了做悬垂或悬垂摆动外,更多的是做引体向上,少数做单杠大回环。上述运动方式的跌落高度,多数超过60厘米。因此,单杠的碰撞区域应设置着陆缓冲层。绿化管理处作为公园的管理者,未在单杠碰撞区域设置缓冲层,存在安全隐患且与原告杨凤英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原告杨凤英受伤时,绿化管理处未在相关体育健身设施处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未尽法定的提示义务。
  由于城市公园的单杠碰撞区域未按国家标准建设,且未按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作为管理人的绿化管理处未尽到管理职责,未尽到谨慎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杨凤英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杨凤英在进行健身运动时,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亦是导致受伤的重要原因。
  经法院审核,杨凤英的各项损失共计185925.99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关系,法院酌定绿化管理处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40%,计74370元。
  绿化管理处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单杠上的警示牌自出厂和安装时就有,就在杨凤英锻炼并受伤的单杠上。且单杠是常规性普通锻炼项目,不是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的项目,可不符合《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另外,即使认定绿化管理处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也过分加大了管理单位的责任。同时,杨凤英已在医保部门报销医疗费3.79万元,该部分应在其损失中扣除。
  亲爱的读者:杨凤英在公园锻炼时从单杠上滑落跌伤,一审法院认定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之责,且健身设施存在缺陷,判决绿化管理处赔偿。绿化管理处上诉后,结果又将如何呢?
  (答案见本期)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