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大厦“添砖加瓦”

  近期,知识产权保护传出新动向。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透露,今年将加快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法院,以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目前正在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意见,按照法定程序积极推进。
  尽管这一机制和机构仍处于酝酿阶段,其改革趋势和积极意义已显而易见。在现有审理机制下,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二审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的二审法院则在各省区市法院。上诉法院的不统一,很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冲突、裁判标准有别,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权威性。正因此,重新构建上诉审理机制,由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充任二审法院,显然有利于推动法官恒定、标准一致,裁判结果也更易于被各方接受。
  设立全新的法院层级,也是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系的科学重塑。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始,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市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并指定若干中级法院、基层法庭管辖不同类别案件,但这个自上而下的专门审判体系,也因裁判主体的分散而引发相当批评。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批复在南京、苏州、武汉等15个市设立跨区域管辖的知识产权法庭。这一系列改革动作,都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机制。未来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如果包括管辖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和作为派出机构的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二审知识产权案件的全国层面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以及管辖再审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将比现有审判体系更加合理。事实上,这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架构,也是许多国家的主流选择。
  从宏观层面审视,改革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法院,乃是健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护的关键一步。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正呈持续增长的趋势,2017年,全国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案件237242件,比2016年上升33.50%。在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著作权、商标和专利案件分别为137267件、37946件和16010件,同比上升分别为57.8%、39.58%和29.56%。法律是社会关系的集中反映,知识产权关系的快速变化,呼唤着成龙配套的法治体系,给予更清晰的是非界定、更有力的权利保护。
  近年来,我国修订了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列》《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专利审查指南》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国家版权局等多个部门连续开展13次“剑网行动”,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554个,删除侵权盗版链接71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276万件;在司法实践中,乔丹商标权纠纷案、王老吉加多宝装潢纠纷案等引发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大案,也纷纷得以妥善解决。立法、司法、执法的综合发力,不断释放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强烈信号。
  从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到2014年6月《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考虑在其他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及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再到2017年11月《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改革蓝图愈加清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门化和管辖集中化,对于保护知识创新成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而言,意义深远。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既是法治文明使然,也是世界大势所趋。围绕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护,研究上诉审理机制、专门法院,随着法治体系的大厦轮廓渐现,收获的将不仅是智慧成果,更是世界欢迎法治中国的双臂。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