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女婿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吗?

编辑同志:

  我与老伴儿有一独子小王,现已结婚。因经济困难,小王与妻子于2014年去广东打工,常年在外,仅逢年过节才回家和我们团聚。2015年11月,我心脏病复发住院,花光了所有的积蓄,尚未能交齐全部的住院费。联系到儿子和儿媳,他们却置之不理,非但不临床照顾我,而且也不给后续的住院费。儿媳说她没有义务养我。我现在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请问:我儿媳到底有没有赡养的义务?

广东 王涛

 

王涛读者:

  根据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故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即,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协助赡养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