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否分割?

编辑同志:

  王某与刘某都是我大学同学,大学期间他们两人建立恋爱关系,毕业后两人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工作原因,他们被调去不同的省份工作,两地分居,见面的时间有限,感情逐渐疏远,双方协商办理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对其他财产没有任何争议,但对王某名下的38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王某认为是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请问:刘某能分得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吗?

北京 王涛

 

王涛读者: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依照该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