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之死,谁来担责?

受雇装修房屋 意外发生事故

  老王是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1947年出生,身体还算硬朗。为了减轻子女的负担,2014年8月,他与另外三名工人一起,到一处临街门面房为人装修房屋。雇请他们的人叫刘建,据说刘建与谢东二人准备将房屋装修之后加盟十堰人和超市(当地一家大型连锁超市)。装修工作原本按部就班地进行,但中途却突发意外:在砸墙过程中,老王因室内界墙倒塌而受伤,并不幸当场死亡。
  老王的亲属怀着悲痛的心情送别了老王,之后找到了刘建。刘建对老王的死也很难过,所以二话没说便主动拿出了10万元,并声称:“我与谢东原本准备合伙开超市,因为租赁的房屋需要装修,于是我们二人将工程转让给老王等四人施工,参与此事的人都应承担一定责任。”老王的亲属还打听到,老王所装修的房屋归郧阳区房管局所有,刘建和谢东已经以开办超市的名义,以十堰人和超市之名,与郧阳房管局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老王的亲属遂将刘建、谢东、十堰人和超市和郧阳房管局一并起诉至郧阳法院,他们诉称:老王受刘建雇请装修房屋而受害,刘建、谢东拟合伙开超市,二人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堰人和超市同意刘建、谢东以其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关手续,而房屋系郧阳房管局所有,刘建、谢东以十堰人和超市名义与郧阳房管局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该局在签订合同时审查不严、在房屋改造过程中疏于安全监管,故十堰人和超市和郧阳房管局对该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4万余元。
  刘建口中的另外一名雇主谢东连忙与刘建撇清关系。在法庭上,他答辩道:“本人与刘建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是因为老王、老肖等四人在打砸墙体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违章冒险作业,造成老王死亡,老王、老肖等四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刘建冒用十堰人和超市名义与郧阳房管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选用无施工资质、未受过安全培训的农民工,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也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因此刘建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堰人和超市辩称,刘建和谢东因伪造我超市印章正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私刻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对我超市没有约束力,我超市完全不知情、不同意,况且我超市也是受害者,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郧阳房管局则辩称,原告起诉我局主体错误。我局未与任何人签订合同,我局的二级单位郧阳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是根据郧阳区政府的要求,将房屋租赁给十堰人和超市,我局不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十堰人和超市在装修房屋时发生事故,本身属于私自施工,郧阳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不存在疏于安全监督的情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认定合伙 两名雇主担责

  郧阳法院审理后查明:刘建与谢东是老相识。一次闲聊中,刘建提到自己曾在十堰人和超市某门店担任过负责人,并保存有该超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于是,二人便萌生了以加盟十堰人和超市的名义,在郧阳区开一家连锁超市的想法。得知郧阳房管局下设的郧阳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正好有9间门面房对外出租,为了顺利签下门面房,同时争取早日开业,2014年7月29日,二人找到某私人刻章店,私刻了“十堰人和超市”印章。次日,刘建便以“十堰人和超市”的名义与郧阳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签订了租赁合同。房屋租好后,经人介绍,刘建联系上老王、老肖等四人,双方约定由老王等人对房屋隔墙进行拆除改造,并约定了工钱。事发当天,老王等人在锤砸房屋中间隔墙时,从墙壁下半部分开始砸,导致墙体倒塌,致使老王受伤,并不治身亡。
  郧阳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出示的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二人所做的前期工作均是为了实现合伙的目的,应认定刘建、谢东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发生事故后,谢东提出双方没有合伙协议,二人之间不是合伙关系,显然是在逃避法律责任。刘建、谢东在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时,雇请老王等四人,与老王等人形成劳务关系。老王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受害,刘建、谢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老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刘建、谢东承担80%的责任,老王承担20%的责任。十堰人和超市和郧阳房管局的行为与老王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郧阳法院判决刘建、谢东赔偿老王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68710.4元(其中刘建已赔偿1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 否定刘建与谢东的合伙关系

  对于一审判决,谢东表示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刘建与老王之间系雇佣关系,证据不足;谢东与刘建不是合伙关系。
  刘建则辩称:自己与谢东是合伙关系;法院认定其与老王系雇佣关系,证据不足。
  十堰人和超市和郧阳房管局二审答辩均认为,原判正确,请予维持。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发生事故的房屋是刘建租赁的,提供劳务的人是刘建雇请的。
  老王是给刘建提供劳务的一方,老王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刘建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老王不注意自身安全,操作不当,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刘建与谢东无书面合伙协议,认定双方是合伙关系证据不足。本案中,老王的损害后果与十堰人和超市和郧阳房管局无因果关系。据此,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建赔偿老王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68710.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亲爱的读者:一审时法院判决刘建与谢东共同承担责任,二审却又改判由刘建独自承担。刘建所承担的责任突然翻倍,这让他无论如何都难以接受。此后,他不断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2016年11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该案。那么,最终结果又会怎样呢?
  (答案见本期)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