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纠纷为何成“无头悬案”?

  一起事先并无任何“纠纷”征兆的拆迁补偿行为,并且已经获得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拆迁现场勘测认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却因半路上杀出个“程咬金”,横生波折,导致拆迁补偿陷入到了一种双方“各执一词”纠纷之中。从此,这起并不复杂的拆迁补偿纠纷不但久拖无果,甚至面临着“没有被告,诉讼无门”的窘境。
  为此,任兆河满腹郁闷地发出了这样的疑问:这起拆迁补偿纠纷为何会被办成近乎无解的“无头悬案”?这其中是否存在着某种难以示人的利益纠葛?

 

拆迁补偿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2018年1月26日,兼庄乡东军师堡村村民任兆河向记者反映,2015年东军师堡村土地征收工作开始后,乡政府征迁指挥部有关人员对其家拥有的宅基地进行了实地勘验和测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编号为1126、图号为B286,并于同年10月15日出具了邯郸市征收房屋分户估价结果报告表,确定了其被拆迁房屋的位置及由此可获得的拆迁补偿费用。2015年10月28日,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又与其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据任兆河讲述,对于他的房屋及院落的拆迁面积,当时是由兼庄乡政府组织测绘人员现场测量并手绘了相应的产权确认附属图表,在其绘制的平面示意图中,左下角明确以长方图形表示“出路”,并附数字“16.08×1.96”,这与其宅基地门前通道长16.08米、宽1.96米的情况相吻合,对此,任兆河与测绘人员均签字表示确认,征迁单位也签字表示确认,由此可以看出他家的拆迁面积包括门前通道确切无疑。任兆河说,正是因为有了政府给予的产权确认图表,自己才签订了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未与他人产生任何争议和纠纷。然而,让其始料不及的是,就在他积极配合政府按时完成搬家及拆迁工作之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纠纷”却让他如坠云雾、如坐针毡了⋯⋯
  就在任兆河到兼庄乡政府征迁指挥部领取拆迁补偿款时,却被乡政府以“同村村民任某宇对你家门前通道的使用权提出异议”为由,将涉及通道部分的拆迁补偿款近30万元予以了扣留。任兆河告诉记者,兼庄乡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勘验工作的时间长达数月,其间均是在广泛进行情况调查和意见征询基础上,确认拆迁面积没有纷争之后,才由政府部门出具房屋拆迁面积现场勘察表,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为何在此之前无人提出“异议”,反而要在其家庭完成搬迁、即将领取补偿款时方才“恰到好处”地冒出来一幕“纠纷”,难道真实存在的“纠纷”也能够如此“沉得住气”并“待时而动”吗?

 

拆迁补偿纠纷久拖未决

  据任兆河介绍,此后他与提出“争议”的任某宇在乡政府先后进行了数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任某宇除了口头上的主张之外,拿不出任何具有说服力的文字材料或证据,而任兆河则是出示了邯郸县国土资源局存档的1984年8月24日《社员宅基地登记表》、邯郸县政府1984年10月26日颁发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2015年10月15日征迁指挥部兼庄乡政府出具的并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测绘图表》及《征收房屋分户估价结果报告表》等证据材料。然而,乡政府有关人员对这些证据并不认可,之后又以“调解无果”为由,继续扣押任兆河的拆迁补偿款。万般无奈之下,任兆河的妻子李定美到兼庄乡政府信访,要求查明此通道的产权情况。兼庄乡政府于2015年12月24日出具答复意见书,其中明确表述“此处通道归任兆河家所有,任某宇不在此拆迁范围”,但又以情况还需统一研究为由对补偿事宜避而不答,并一直拖延不予解决。随后,任兆河夫妻二人多次向乡政府咨询拆迁补偿费用的情况,但乡政府领导不是消极回避就是拒绝回答,村委会的拆迁指挥部也以乡政府没有指示为由拒绝给付补偿费用,致使问题拖延了一年多没有任何进展。
  任兆河告诉记者,自己之所以会在拆迁补偿问题上“横生波折”,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当时配合乡政府拆迁工作的村干部李某与任某宇是亲戚关系。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微妙”难言的“内幕”关系,所以他与他人的拆迁补偿“纠纷”迟迟无解或许也就不言自明了。
  2016年9月因行政区划调整,兼庄乡归属了丛台区管辖。由于在乡政府始终难以讨到一个合理的说法,任兆河遂向丛台区委、区政府等上级部门依法反映有关情况。2016年10月26日,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督促和催办下,兼庄乡政府再次与任兆河达成了信访双向责任书,其中乡政府承诺60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而任兆河则承诺在此期间不再向任何部门信访。然而,一年半过去了,兼庄乡政府至今没有给出任何答复。

  

拆迁补偿纠纷成难解的“死结”

  为了核实有关情况,1月26日,记者前往兼庄乡政府进行了采访。由于乡党委书记袁钧灵外出开会,乡司法所郭所长接受了记者采访。据郭所长介绍,此前他参与过任兆河与任某宇之间纠纷的调解工作,但因为当事双方谁也无法拿不出确切的证据,因而调解工作也是无果而终。现在扣留下来的那部分拆迁补偿款仍然在丛台区住建局存放,若想确定这笔款项的归属,目前看来只有通过司法程序才能解决。
  记者随后向其询问:任兆河与乡政府之间签订的《现场测绘图表》等,不是已经明确标注出了任兆河宅基地的拆迁面积包括那个门前通道吗?另外,任某宇对此通道的权属有争议,为何却在长达数月之久的时间内“无动于衷”呢?郭所长对此的解释是:现场测绘图表虽然标注出了通道属于任兆河的拆迁面积,但在核实其宅基土地使用证时,发现上面对这条通道并无标示。因此,无法确认这条通道的权属归于任兆河。现场测绘图表虽然是由乡政府方面出具的,但也只是在没有出现争议的时候才具有一定的执行效力,并不能作为产权认定的确切依据。至于任某宇为何当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问题,郭所长回应说,那时因为他已经不在村里居住,所以无法及时获知情况。
  对于郭所长的答复,任兆河的法律顾问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辛未林表示:1.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是在1984年最后一次进行确权后颁发的,当时各家门前的出路通道均未纳入宅基地的标注范围,这在当时是个通例,所以单凭宅基地使用证上没有标示出通道就否定其权属,显然是难以成立的;2.政府部门在出具现场测绘图表时,必须是在周边四邻以及其他人员均无争议的前提下,才可以双方确认签字,难道当时政府测绘人员对此不知、草率而为吗?否则,现在出现的这种“自我扇脸”的情况,又该作出何种解释呢?3.所谓存在“争议”的任某宇一方,至今拿不出任何有效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而这条通道作为任兆河家门进出的必经“出路”,却早已成为一种沿革已久的既成事实,难道“既成事实”相较于“无凭无据”,其证据效力还要更低吗?4.所谓的“争议”出现之后,兼庄乡政府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已经明确表示,“该处通道确实为任兆河所有”,并且“任某宇不在此拆迁范围”,为何之后却又予以否定呢?
  辛律师告诉记者,更加棘手的问题在于,由于任某宇已经被乡政府认定“不在此拆迁范围”,进而在事实上已经将“争议对象”予以了否认,但与此同时乡政府却又将此“争议”搁置起来、悬而未决,不采取任何行政措施,从而将此纠纷近乎形成了一个“死结”。
  正因为如此,这起并不复杂的纠纷成为一桩“无头悬案”,同时也让事件当事人面临着纠纷解决无望、“诉讼无门”的尴尬境遇。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