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狗咬伤幼童,责在何方?

被狗咬伤意外身亡

  2015年8月17日早晨,家住河南省中牟县某村、年仅4岁的王小明和奶奶一起吃过早饭后,走出家门。
  乡村的空气洁净而清新,让人赏心悦目。走出不远,王小明突然对奶奶说:“奶奶,俺叔爷(称谓,祖父的兄弟,即父亲的叔叔)王超峰家的养殖场里,养了几只小鸭子,我想去看看!”
  “好呀,奶奶今天满足你!”看着孙子王小明天真、祈求的目光,奶奶毫不犹豫答应了。
  奶奶带着王小明来到王超峰养殖场的大门前,随手一推,大门是虚掩的。正当两人刚要进入大门时,只听“汪”的一声,一条凶恶的大狼狗,突然从门缝处扑向王小明,将毫无还手之力的小明扑倒在地后,张开血盆大口持续撕咬。
  看到这场景,奶奶极度恐慌,被这惨烈一幕吓哭了!
  “那天养殖场大门没关好,听到外面响动,里面的大狼狗突然扑了出来,咬伤了小明。左屁股上被咬的口子有两厘米深。”事后,每每回忆起这可怕的一幕,小明的奶奶就惊恐不已。
  回过头来再说,小明的哭叫声终于惊动了养殖场的主人。当王超峰的妻子李庆华跑到现场看到王小明屁股被狼狗撕咬过的伤口时,便赶紧协助王小明的奶奶一起将小明紧急送到就近的乡卫生院注射了狂犬疫苗,之后便各自回家了。
  “这个畜生真不听话,咋净给咱家惹事呢?”面对这一突发状况,王超峰夫妇也深知“责任难免”,当场答应小明的奶奶:小明的治疗费用他们来承担。
  原本以为小明只是被狗咬伤,受了一点皮外伤,打过狂犬疫苗后过两天也就恢复了!谁知当天下午3时左右,小明突然不会说话并开始昏迷。见此情景,小明奶奶开始着急!她连忙打电话,让在外地打工的儿子王大强和儿媳宋玉红回家。
  心急火燎的王大强和宋玉红夫妇到家后,再次带小明到乡卫生院医治。医生在诊断了小明的伤情后,建议马上送到医疗条件更好的港区医院治疗。于是,王大强夫妇便将儿子送到港区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由于病情严重,当日晚8时,王小明被迫转入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医生检查,其左侧臀部可见一处两厘米长新鲜伤口,已结痂。入院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前交通动脉瘤。
  拿到诊疗报告单后,王大强感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一家人商议后,向医生要求:自动出院,转院治疗。医生给其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显示:王小明蛛网膜下腔出血;前交通动脉瘤。急性咽峡炎。出院医嘱:病情危重,建议手术治疗。
  在转入河南省人民医院后,医生确诊王小明为脑出血。更为可悲的是,8月24日,小明终因治疗无效死亡。
  “当时养殖场也去人了,承认了狗咬伤了小明,还说了赔偿的事。考虑到两家的亲戚关系,我说孩子要是没事就好,不要赔偿。但没想到,当天中午时分,小明一直在哭,下午两三点,小明就不会说话了,一直昏迷和发高烧,整个身体软绵绵的,头也支不起来。唉!”
  每每回忆起与儿子的生离死别,王大强夫妇就捶胸顿足,仰天大哭。

 

反目成仇对簿公堂

  王小明的意外死亡,一下子拉远了王大强与王超峰两家亲戚之间的距离。他们瞬间反目成仇,互相指责对方。在难以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的情况下,王大强夫妇以原告身份,将王超峰夫妇告到中牟县人民法院,索要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5万余元。
  2015年11月6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奇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一条狗引来一场官司,一场官司引来两家的结怨。狗咬人虽不是新鲜事,但在小村子里也算是个不大不小的新闻。村里养狗的村民不少,大伙都很关注此案,在庭审中前来旁听的群众济济一堂。
  法庭上,王小明是不是被养殖场饲养的狗咬伤致死,成了法庭争议的最大焦点。
  原告王大强夫妇认为,虽然本案“罪魁祸首”是狼狗,而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是主因。王小明的意外身亡,是王超峰家的狼狗将王小明咬伤所致。王超峰、李庆华饲养狼狗,并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而被告王超峰、李庆华则辩解道:王小明的死亡,并非其家中狼狗咬伤所致。乡卫生院诊断证明书仅能证明王小明被狗咬伤这一事实。据李庆华事后了解,真实情况是王小明于8月17日下午4时左右,在与其他孩子争夺东西时情绪激动,大哭后昏迷,而并非是由于被狗咬伤所致。另外,王小明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王超峰、李庆华作为王小明的叔爷、叔奶,出于亲情,多次到医院探望王小明,医生告诉家属王小明的病情时,王超峰、李庆华也在场,听医生说王小明主要发病原因是动脉血管瘤。据血管外科医学专家称,动脉血管瘤病情隐秘,起病突然,一旦发病,死残率极高,因而被称为颅内的“不定时炸弹”,精神紧张,情绪激动,头部剧烈摆动等任何引起血压增高的因素均为其诱因。况且,退一步说,如果真是王超峰家饲养的狗咬伤王小明致其死亡,王小明家人为何不进行司法鉴定就草草将王小明埋葬?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案件承办法官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对王小明的主治医生进行了调查询问。该主治医生称:王小明的动脉血管瘤可能为真性动脉血管瘤,一般常规体检检查不出来,被狗咬伤可能是动脉血管瘤破裂的诱因,因为患者受到惊吓会引起动脉血管瘤破裂,而一旦破裂出血,会有三分之一的概率死亡。
  经过多次慎重研究,中牟县人民法院最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超峰、李庆华对在其养殖场饲养的狼狗没有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养殖场的大门也没有安全关闭,导致王小明在准备到其养殖场看小鸭子时,狗跑出大门将王小明扑倒咬伤,造成王小明受到惊吓,情绪激动,引发前交通动脉瘤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抢救无效最后死亡的结果。李庆华及其丈夫饲养的狗扑倒咬伤王小明的行为,与王小明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李庆华及其丈夫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王小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家属没有及时阻止其到李庆华的养殖场去,也没有有效保护其人身权利,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且王小明自身存在疾病,与其死亡的后果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王超峰、李庆华应承担50%的侵权责任。据此,依法判决王超峰、李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王小明父母各项损失165392.06元。
  法院判决后,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2018年“五一”前夕,这起离奇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法院一番努力,已经执行到位。王大强夫妇最终拿到了令人心酸的赔偿款。

 

法官说法解疑释惑

  “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该类案件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狗伤人事件,对该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主审法官说,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事法律对动物伤人案件都有明确的规定: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于受害人被饲养动物伤害时处于弱势,法院判决时常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提供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如提不出有效免责证据,则认定被告是赔偿责任主体。
  法官还说,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故意挑逗致害动物被咬伤,动物饲养、管理人可免责;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甲挑逗乙的狗致使丙被咬伤,则应当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主审法官指出, 一方面,王超峰、李庆华作为动物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将狼狗拴好、关好大门)而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上民众饲养宠物狗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些饲养人在遛狗时并未采取系牵引绳等安全措施,存在较多安全隐患,本案就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敲响了警钟。
  另一方面,王小明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其应有的监护责任。当前,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现象较为普遍,很多如王小明父母这样的年轻进城务工人员,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农村家中,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留守老人、留守儿童,但由老年人照顾未成年人毕竟体力、精力有限,而有时意外就在一瞬间。王小明的案件告诉我们,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尽到其应有的监护责任,切莫到悲剧降临时才追悔莫及。
  总而言之,本案还有很多让人思考的地方。王小明年幼丧命,其父母虽然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但相较于王小明父母悲痛的心情及对王小明无尽的思念而言,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孩子的生命。而王小明一家与王超峰一家原为至亲,也因此事反目成仇。不管对于王小明一家人,还是对于王超峰一家人而言,王小明的意外身亡,终究是一场悲剧。

被动物咬伤如何维权

  为了让读者更加清晰地了解这类案件的属性,避免悲剧的再度发生,笔者请教了专业人士,列举出以下法律责任和维权须知:
  先要明确责任,确定是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还是被侵权人或第三方的过错。如果动物因为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疏于照料或者动物突然“自发”地向被侵权人发起攻击行为,饲养人或管理人要负法律责任并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在遭到侵害后,可以依照求助、治疗、固定证据的步骤进行维权。与法律相关的主要是求助与固定证据,在第一时间可以做的应该是求助:1.报警;2.拍照或摄像,可请求周围人帮助拍摄;3.请求周围人留下联系方式以便随后的作证,两个或以上无关证人;4.抓住伤人的动物,一是可以找到饲养人或管理人,二是可以请兽医检测该动物是否携带病毒,三是失手打死伤人的动物可能会被要求赔偿,不过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求赔偿就必须承认伤人动物由其管理饲养,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此外,受害方治疗妥当后,要进行维权,须先固定证据,再找侵害方进行协商赔偿数额,如果侵害方拒不赔偿还可以采取诉讼手段进行维权,具体的步骤如下:
  1.请求调取当时周围的监控录像;
  2.正规医院治疗,保留就医记录及单据;
  3.无论是否私下交涉,在与侵害方交涉时录音最好不要单独前往,可请两三个无关人员作证;
  4.如果侵害方拒不承认伤人动物由其饲养、管理,可以请求调取其小区近日监控录像或请求其邻居指认;
  5.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6.可请求调取当日出警记录、警方笔录以及之前的调解记录;
  7.寻求法律咨询:
  (1)明确被告。一般情形下,可以将伤人动物的所有人列为被告。如果出现了代为饲养的情形,可以视伤人动物的实际管理人为被告。若被小区内的流浪猫狗等攻击,可请求调取当日出警记录、警方笔录以及之前的调解记录。
  (2)有适当的诉讼请求。在人身伤害纠纷中,通常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这里含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住院费单据可作为医药治疗费的赔偿证据。
  (3)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一般可从两个方面准备证据材料,一是证明自己受到意外伤害的证据材料,如事发经过的录音、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就诊记录等;二是证明自己损失程度的证据材料,如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护理协议、误工证明等。
  (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

●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