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街示众”为何再度登场?

    前不久,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召开公捕、公判大会,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挂上牌子,在“囚车”上游街示众,实行公开拘捕和宣判。县四套班子分管领导和公检法司一把手全部到会,现场有5千多人观看。上述新闻消息及照片被传送到网上,引来网民广泛点击、相互转发,不少主流媒体也刊出了评论,质疑华容县政法机关这种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此类不文明执法行为对涉案当事人及社会带来的伤害和负面影响,表示极度忧虑。
    人们不禁要问,地方党政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如此工作方式和执法水平,中国的法治之路还怎么向前走?“依法治国”的目标又何以实现?网民们批评和谴责这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和损害司法文明的行为,呼吁对这次活动的组织者予以严格追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此类现象死灰复燃、卷土重来。
    应该说,我国对执法文明和司法人道早就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游街示众”等行为更是予以严格禁止,并三令五申强调违者必究。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明确规定:“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必须制止。”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也早已作出已决犯或者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的规定。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开拘捕、游街示众和“广场式”公判,都是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
    为什么有禁不止、我行我素?这背后其实正反映了我们不少基层党政领导乃至司法界人员,在思想的深处,依然没有真正确立现代法治的理念,缺乏基本的人权保障和司法文明的意识。在他们的思维中,法治就是威慑、法律就是工具,为了达到警示违法、震慑犯罪的目的,可以不惜使用任何强硬的手段。而一方稳定高于一切,哪怕国家有禁令、上级有规定,地方的利益和需要同样可以“压倒一切”。在我看来,游街示众、公捕公判,不仅是执法方式不合适的问题,它反映的是一地领导干部如何看待和运用自己手中权力的问题。
    事实上,湖南华容县公安司法机关的领导未必真不知道国家的禁令,也不会意识不到游街示众、公捕公判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构成的侵害,更不会不知道这样公开拘捕嫌疑人的行为有违“无罪推定”司法原则。可是,他们为什么依然故我、违法行事?很显然,这是法治原则、司法尊严在向“权力”低头!在一些人的眼里,党政领导的权力永远大于法律,领导的决定远远重于对人权的保障,这是错误的权力观在作祟,是人治观念在一地和一个侧面的表现和反映。因此,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最近一个时期,全国打击暴恐、黑恶势力等专项行动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刑事案件依然多变、高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也在进一步深化。在社会全面动员和社会治安面临“严峻形势”之时,迅速查处和严厉惩治违法犯罪的活动,更应当严守法度、讲究政策,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启动刑事程序,必须坚持尊重与保障人权和司法的公正与文明原则不动摇,切不可为了“造声势”“显威势”而置司法的人道与法治的原则于不顾,更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而牺牲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认识到,“人”永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即便是对于已经构成违法和犯罪的人员,我们的终极目的也是通过必要和适度的惩罚,去防止他们重蹈覆辙,尽早回归社会。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彰显公正、文明、人道的执法理念和司法公正形象,有必要将游街、示众、公捕、公判等不文明、非人道的执法方式统一纳入违法之列,并将它们作为滥用执法权力,对相关责任人员启动查究程序,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阮莹